浅析“信托计划”实务中的法律风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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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信托计划”实务中的法律风险 浅析“信托安排”实务中的法律风险信托业的迅猛发展,让我们颇为震惊。“一法两规”的颁布至今,真正成为了信托发展的导航系统。但是信托作为英美法系的产物,如何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正是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颇为关注的课题。另外,这一年半的发展历程,也夹杂着些许的浮躁、盲目和不足。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凭借对信托机制法学理论的学问结构,撰写此文,旨在剖析信托实务中的风险问题。一、信托市场的动向自2001年以来,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方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等“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为标记,真正填补了我国金融立法领域的空白。同时,中国信托业起先步入规范运
2、行的轨道,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也渐趋完善。经过全行业的整顿,信托公司起先在新的制度下开展经营活动,这为信托业的发展供应了良好的发展舞台。随着信托业这一段时间的发展,信托行业站在新的起点上,以信托产品的创新为契机,为资本市场的整体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协助作用。特殊是2003年这个年度,无论在信托产品设计、资金投放、项目选择、银信联动等方面,信托已经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市场氛围。从打破传统的融资渠道入手,争夺市场空间。尤其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来看,成为了投资市场关注的焦点,其中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尤其倍受瞩目,如上海外环隧道、浦东磁悬浮轨道交通、北京CBD土地开发、天津滨海新区管网、苏嘉杭高
3、速马路以及最近推出的郑州市政建设项目等。这一年应当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信托业势头最为迅猛的一年。另外,更让我们看到了信托业的勃勃朝气,信托产品的到了市场投资者的追捧,信托产品的创新手段更是百花争艳,信托市场出现了空前的旺盛。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手段,也从传统的贷款模式“跳出来”,市场中出现了,诸如股权运作、融资租赁、受益权转让、证券投资、银信合作和组合类等投资模式。但是,信托业在2003年一片创新、开拓、发展的大好形势下,也夹杂着些许浮躁和盲目,有的信托公司对于信托创新的理解过于狭隘甚至偏颇,以至个别已经推出的产品极不严谨,风险四伏,甚至极个别公司出现了“明为创新、实为违规”的格局和
4、态势,这不得不引起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的高度警觉!二、如何从法律上理解信托信托是一种具有“代人理财”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信托法中表述,“信托”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可以信托的财产除了禁止流通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债券、票据以及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和权利。这里当然包括货币资金。同时,因为资金信托具有“圈钱和集资”的特性,我们国家对于资金信托的管理、规范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即必需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资
5、金信托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资金信托从托付人的数量上来划分,又分为单个托付人托付和多个托付人(二个或二个以上托付人)托付。这里的多个托付人托付则称为“集合资金信托”。那么,如何理解“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呢?“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应当理解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市场的须要,根据信托目的、结合信托财产是货币的特性,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而设置的一种信托业务品种。即信托公司在将资金集合汇总后,用于事先选定的投资项目中,从而利用该投资项目为托付人(这里也指受益人)获得收益。这里所说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实行出租、出售、贷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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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浅析 信托 计划 实务 中的 法律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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