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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0961999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9 976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 2 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GBJ96-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2、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
3、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 3 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开彦林建平张华叶茂 煦业祖润张锡虎张菲菲 阎春林朱显泽李耀培朱昌廉李桂文陈华宁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年7月 4 1
4、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5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6、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6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
7、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7 底层和最
8、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用楼梯、电梯经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权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
9、/2者。2.0.25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8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2; 2 单人卧室为6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2。 3.2.2起居室(厅)应
10、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2。 9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11、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 10 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2; 4、单设便器的为1.10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 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2); 套内使用面积(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2/套); 套型阳台面积(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 11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