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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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案情:东方歌舞团在1999 年 8 月 2 日、 3 日主办的东方之花歌舞晚会的演出中,使用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曲作家张丕基的作品乡恋,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故该协会起诉要求东方歌舞团支付著作权使用费2510 元。东方歌舞团辩称其无法知道音著协依何收取费用,也不知道哪些作品为音著协管理的作品,音著协未向东方歌舞团出示过委托信托合同。而且东方歌舞团不是东方之花晚会的组织者,故不同意音著协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 年 3 月 12 日,张丕基与音著协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合同约定:张丕基同意将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
2、行权授权音著协以信托钓方式管理; 张丕基保证享有授权音著协管理的权利;音著协对张丕基权利的管理,指同音乐作品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按音乐作品使用情况向张丕基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以音著协的名义进行; 张丕基应将授权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向音著协登记,并为此填写由音著协提供的作品登记表; 音著协为有效管理张丕基授予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有效期为3 年,至期满前60 天张丕基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3 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中所称的音乐作品指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诉讼中,张丕基出具证明, 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合同续展至
3、今。张丕基虽未就乡恋向音著协填写“作品登记表”,但双方合同约定张丕基现有和今后将有的作品均授权音著协进行管理,该音乐作品在张丕基授权音著协管理的范围之内,对此,张丕基与音著协并无异议。1999 年 3 月 16 日,文化部下达了文艺函11999510 号文艺部关于举办“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 周年中直院团评比展演”通知。1999 年 8 月 2、3 日,东方歌舞团为参加文化部举办的评比展演活动,在世纪剧场承办东方之花晚会,东方歌舞团共获取两场晚会票房收入119,733.33 元。在该两场晚会上,东方歌舞团使用了张丕基作为曲作者的作品乡恋。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丕基出证认可与音著协签订的音
4、乐著作权合同续展至今,故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音著协依据该合同主张张丕基作品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合法有效。虽然该合同中约定:“张丕基应将授权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向音著协登记”,但并不限制音著协主张张丕基作品获得报酬权。 东方歌舞团在晚会中使用了乡恋 这一作品, 就应向音著协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虽然东方之花 晚会是依据文化部下达的通知举办的,但东方歌舞团是该台晚会的具体组织者,且东方歌舞团通过承办该台晚会获取了相应的票款收入,东方歌舞团应向张丕基托管的音著协支付使用费380.96 元。东方歌舞团不服一审判决,提
5、出上诉, 二审经审理, 认为音著协依据与作者的音乐著作权合同向东方歌舞团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在二审审理期间,东方歌舞团同意就所使用的歌曲作品 乡恋 向音著协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但认为原审法院计算使用费数额错误,也未能与音著协就使用费数额问题达成一致。二审法院依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确定东方歌舞团应支付的作品使用费。一审法院未查明东方之花晚会演出曲目数量, 且将被使用作品乡恋 的使用费全部确定给曲作者张丕基一人,导致所判定的给付张丕基作品使用费数额有误。故依法改判东方歌舞团给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品使用费 174.30 元。评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著作
6、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 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所有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管理著作权、 邻接权的行为。 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国际化, 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被使用情况很难了解,因而出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事著作权代理、介绍或者信托活动。集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有关作品的使用情况,与作品使用者谈判、签约,发放使用许可,收取、分配使用费和追究侵权责任等。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提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活动受到较大的制约。中国音乐著作权
7、协会自1992 年成立以来,一直是我国唯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2000 年 8 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了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会的成立,表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开始了进一步的发展。目前,我国理论界对集体管理制度多有探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确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而且集体管理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问题也引起了版权界的关注。1999年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联合举办了有关版权集体管理的研讨会,涉及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对集体管理的影响及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的运作、信息领域版权和邻接权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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