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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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办法分总则、强制性条文制定、强制性条文实施、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附则5章3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颁布者 水利部颁布时间 2012年12月16日实施时间 2012年12月16日目录1基本信息2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4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5第四章 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6第五章 附 则1基本信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2月16日水利部印发 水国科2012546号)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
6、关职责。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主持机构、主编单位等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关工作。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13第二章 强制性条文制定第六条 强制性条文应从严制定,定性应明确、定量应有依据,便于实施和监督。第七条 主编单位在标准送审材料中应提出强制性条文建议及理由。主持机构在送审稿审查时应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第八条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在标准报批稿审定前对强制性条文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第九条 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组织部标准化专家
7、委员会审定强制性条文。第十条 强制性条文在标准文本中应用黑体字明确列出。第十一条 水利部定期开展强制性条文汇编工作。第十二条 针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水利标准化业务主管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订。14第三章 强制性条文实施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第十四条 水利标准化工作主持机构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工作。宣贯培训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并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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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 建设 标准 强制性条文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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