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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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主体的特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加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治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分。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治理和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就是以盈利为目的。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国际经济治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治理机关,部门经济治理机关,只能经济治理机关, 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殊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市场主体:又
2、分为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4、法人:法人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就第36 条规定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益和民事行为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5、法人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7、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8、经济法上的权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依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治理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经济法律关系
3、的主体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肯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以保证明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恳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爱护。9、经济法上的义务: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需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肯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益主体的权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畴为限。经济法上的义务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需自觉履行, 如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 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0、经济法权益的种类: 最重要的权力是经济治理权。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11、经济
4、法的客体: 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法上的权益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2、经济法客体的分类: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一)物: 1、动产和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3、主物与从物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和有价证券:1、货币 2、有价证券(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益(四)治理对象(五)行为: 1、完成肯定的工作2、供应肯定的劳务。13、法律事实:分为大事和行为两大类14、行为: 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当事人的意志活动。行为依据其是否合法,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合法行为在经济法中有可分为市场经
5、营行为、经济治理行为和经济仲裁与司法行为等15、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意思表达真实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必需接受国家经济治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组织。、治理和监督。16、经济治理行为的有效条件:必需是想有经济治理权的国家经济治理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实施的。必需符合经济治理法律规范17、经济仲裁和司法行为: 是指仲裁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惊醒处理, 做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裁决和裁判的行为。18、经济违法行为: 是指在经济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 侵害国家、 社会和他人权益的行为。19、大事: 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
6、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类。20、法律事实的后果:发生经济法律关系变更经济法律关系其次章 财产权物权和债权1、物权法的基本原就:物权法定原就物权公示公信原就一物一权原就。2、全部权的取得:是指因肯定的法律事实或方法而取得财产全部权。一般来说,全部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此外物权法中仍有关于全部权取得的特殊规定,即善意取得和拾得遗失物。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实质全部权第一次产生或不依靠原全部人的权力而取得全部权,一般来说都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全部权。4、继受取得: 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依靠某种法律而从原全部权人处取的财产全部权。一般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
7、承、遗赠等。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假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主观上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履行适当的手续),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全部权。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全部权后,原全部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 返仍财产,而只能恳求转让人赔偿缺失。6、拾得遗失物:是指全部权人因无意丢失、遗忘而丢失占有之物。遗失之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权益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年之内向受让人恳求返仍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益人恳求返仍原物时应
8、当支付受让人所附的费用。7、处分:是指对物的处置。处分有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之分。8、事实处分:又称实物上的处分,是指对物加以物质上的变形、改造或者损毁等行为。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客观上使物归于毁灭。二是在客观上转变物的形状,使物从一种形状转变为另一种形状。9: 、法律处分:又称价值形状上的处分,是指权益的转移、设定、变化。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全部权发生转移, 即权益主体的变更。 二是原全部权人丢失全部权,抛弃也属于这种情形。10、物权的爱护: 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和程序保证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对其财产行使战友、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益的制度。11、详细的物权爱护恳求:恳求确认物权恳求复原原状
9、恳求返仍原物恳求排除妨害或排除危急恳求赔偿缺失12、债的分类:(一)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四)简洁之债和挑选之债13、债的发生依据: 债的发生依据有合同商定和法律规定两类,其中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治理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第四章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产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一
10、些特定行业的一般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一些特殊的设立条件的,必需同时具备。3、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利润安排和亏损分担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假如合伙协议对利润安排和亏损承担的比例未商定或者预定不明确的,就由合伙人协商决 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依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4、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了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从合伙人财产份额以外的个人财产中满意其债权清偿要求时,才有权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其存续和
11、进展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熟识和信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和身份,不能插手合伙企业事务。5、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分为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6、一般合伙人的权益:财产权经营治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补偿权优先受让权7、有限合伙人的权益: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换言之, 有限合伙人依法可享有相应的权益。8、合伙企业的事项表决:合伙人享有以决议方式共同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打算的权益。合伙人共同行使决策权时, 其依据是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商定企业事务打算表决 方法的, 依据该商定执行。 合伙协议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过 全体合伙人过半数
12、通过的表决方法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以下重大事务做出决议时,必需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转变合伙企业名称转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畴和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学问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供应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9、合伙人的退伙: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因某种法定或商定的缘由,推出其出资份额,丢失其合伙人身份的法律行为。10、退伙条件: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11、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假如发生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者,依据合伙协议的商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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