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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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_东莞理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东莞理工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予 专业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暂行办法,粤学位2014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工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
2、求、保证质量、公平合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置的本科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均应提出增列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请。复办专业如此前已获学士学位授权资格则不须再重新申报。 1 第五条 拟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须先通过学校审核、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方能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当年未能通过审核或备案的专业须进行整改建设并待次年重新申报该专业当年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有相应授权专业的其他高校进行。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应具有完备的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专业建设、教师队伍、教学条件及利
3、用、教学过程及管理、实践教学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方面的基本条件须符合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基本条件,见附件,。 第三章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程序 第七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过学院申请、学校受理与审核、报送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等程序。 1.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学院应在该专业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当年3月1日前组织相关材料。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当年3月5日前向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并提交广东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及相关材料。一个专业由多个院系同时开设的由负责本科新专业申报的单位提出学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审核申请。 2. 学校学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
4、初审后组织同行专家和学位教育管理专家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2 指标体系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结合专业实际情况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审核。 4. 学位办将审核结果与通过审核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须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相关院系须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学校将根据申诉内容再次组织审核。 6. 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准学校于当年4月底前将审核结果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质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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