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安全事故案例解析及预防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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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矿山 安全事故 案例 解析 预防 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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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矿山安全事故案例及预防 矿山是三大高危行业之一,露天矿山主要存在着边坡垮塌、爆破事故、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及排土场滑坡等主要事故。 1. 边坡滑塌 1.1主要原因 1、边坡实际角度超过设计角度或设计不合理 2、边坡面有断层或滑面(节理发育、易碎) 3、安全平台达不到设计规定或无安全平台。 4、雨水浸泡或冲刷。 5、其他外力作用。 1.2主要防范措施 确保露天矿边坡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包括确定合理的边坡参数,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 1、确定合理的台阶高度和平台宽度; 2、正确选择台阶坡面角和最终边坡角; 3、选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和推进方向。坚持由上而下分台阶水平开采,坚持打下向孔或倾斜孔,杜绝掏底开采,避免边坡形成伞檐状和空洞。 4、合理进行作业,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减少爆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 5、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发现边坡上有裂陷可能滑落或有大块块浮石及伞檐悬在上部时,必须迅速进行处理。 6、矿山应选派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7、对于有边坡滑动的矿山,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立专门观测点,定期观测记录变化情况 1.3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03年10月31日16时10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的大连FH石材厂,发生边坡坍塌,3名正在作业的矿工被坍塌的矿石掩埋致死。 一、事故详细经过: 2003年10月31日上午,郝AA安排矿工陈*清理采矿场二层台面的运输道,董*在同一层操作潜孔钻机打眼,凿岩工刘*、朗*清理采场坡面的浮石,陈*驾驶挖掘机在三层台面清理矿石。当工作进行到16时10分左右,凿岩工刘*、朗*正在清理浮石的第二台阶与第三台阶之间的边坡突然坍塌(坍塌的矿石约4800立方米),将两人和正在坡面下方第三台阶进行作业的陈*及驾驶的挖掘机一同埋在矿石中。事故发生后,经全力抢救,在坍塌的矿石中找到了陈*、刘*、朗*三人的尸体。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市、区联合调查组的现场勘查取证,并依据大连市事故调查分析中心提交的《大连甘井子FH石材厂“2003.10.31”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认定造成此起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FH石材厂采矿场的南部,矿岩节理比较发育,小的断层较多,而发生坍塌的梯段坡面因接近地表风化作用强,在断层面上沉积的泥质填塞物,因潮湿而减小断层面的粘着力,加上坍塌岩体断层面的坡角为35度,较岩层的倾角(20度)大,其在横断面上的重心与其在台阶坡面上支撑点间的坡角约50度左右,远大于岩石的自然安息角(37-38度),致使这部分矿岩产成自然下滑的作用力,当该力大于断层面上的粘着力时,使矿岩产生顺层滑动,是造成此起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FH石材厂在采石场南部的采矿活动,将发育的矿岩小的断层揭露了出来,在断层下方进行正常的采矿和爆破作业破坏了岩体的支撑,在潜孔机钻孔和挖掘机铲装作业的振动下,加速了处于不稳定的矿岩发生了顺层滑动,是造成此起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FH石材厂缺乏矿山地质、采矿、爆破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坍塌部分地质构造情况比较特殊,可能发生边坡坍塌事故,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也没有制定边坡安全管理的规定和防止边坡坍塌事故发生的措施。特别是主要领导者缺乏必要的地质及采矿专业知识,在险情存在的情况下,仍继续组织生产,造成了坍塌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此起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FH石材厂对采矿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漏洞。正在进行采掘作业的南部台阶宽度部分达不到矿管部门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要求的不小于30米的规定,发生坍塌下部台阶的宽度仅有15米,使坍塌的矿岩冲断第三级台阶和第四级台阶,4800立方米的矿岩堆积于采场的底部,致使事故扩大,将在第三层台阶面驾驶挖掘机清理矿石的陈宝林连同挖掘机一起砸落在矿岩下,是造成此起重大死亡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3.YG村村民委员会在将富华石矿租赁经营后,对矿山开采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使所属矿山近几年多次发生伤亡事故,也是造成此起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之一。 案例二: 一、事故经过: 镇鑫自然采石厂位于安陆市烟店镇双岭村鹰嘴崖,是在一个原有采场基础上重新划定矿区范围建立的。采石场岩石为沉积型石灰石,岩石呈致密状产出,岩层走向275度(北面85度),岩层倾向NE5度,倾角49度整个采场底部东西长120m,南北宽20m,最窄处约12m,采石场最大段高68.5m。采石厂业主孙绍忠于2003年十月提出办厂申请,经烟店镇政府申报,安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于今年元月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事发当天为鑫自然采石场首次生产。 2004年2月12日上午9点多钟,鑫自然采石厂业主孙绍忠带领2人到工地,5名工人到位于采场最顶端的突出部位打眼,准备将山体突出伞檐炸掉。由于设备原因,炮眼未打成。下午3点多钟,5名上人继续在山顶作业,打成2个5m深的炮眼,对其中一个炮眼进行了四次扩壶爆破,然后装药准备进行大爆破。约4:30分,山体突出伞檐前部分突然坠落,正在作业的工人曾庆凤掉下山崖,紧接着连接伞檐的后部分山体滑移坠落,徐国安和陈松柏也掉下山底,徐国安当即死亡,陈松柏、曾庆风两人被埋在坠落的岩石下。经全力施救,于2月13日凌晨2:30左右,陈松柏、曾庆风两人被挖出,均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业主拒不执行国家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擅自盲目开工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扩壶爆破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诱因。 事故发生点位于采场顶部,岩石为强风化岩石,抗剪强度较低,其下部为一负坡,早已失去下部支撑,该部分岩石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经过四次扩壶爆破后,在重力及爆破震动的共同作用下,致使该部位岩石抗剪强度进一步减弱,作业面出现裂缝,岩石失稳而滑移、塌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3.采场条件恶劣,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不到位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该采场段高严重超高达68.5m,帮坡角过大,已成负波,采石场断面呈锯齿状,采场的现状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加之在整个生产及事故发生过程中,安全员没有到场,无监护人员,现场发现裂隙未及时撤离,安全绳仅有一根且未使用,以致发生险情而无法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采石厂业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理不善。 (1)按国家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而事发当天作业的5名工人是前一天下午才从湖南到采石场的,根本没有培训。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非爆破人员作业。事故发生时作业的5名工人,没有一名具有有效的《爆破员作业证》。 (3)没按国家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5名工人上山作业,只带了一条安全绳,且没有配备相对应的安全带。 2.民爆器材管理不够严格 (1)派出所未严格执行镇政府的规定。烟店镇政府去年年底要求,采石场开工须经镇政府同意,未经镇政府同意,派出所不得批准购买炸药,民爆服务站不得销售炸药。烟店镇派出所在鑫自然采石厂没有镇政府开工批准通知单的情况下,批准购买100公斤炸药,100枚雷管,为鑫自然采石厂私自开工创造了条件。 (2)民爆服务站在没有见到镇政府开工批准通知单的情况下,违规销售了民用爆破器材。 2. 爆破事故 2.1 主要原因 1. 警戒安全距离不够,规程规定中深孔爆破不得小于200米,浅孔爆破不得小于300米。 2. 抵抗线过小。 3. 装药量过多。 4. 填孔不符合要求。 5. 早爆、迟爆。 6. 提前进入爆破现场。 7. 违规处理盲爆、残爆。 8. 违法使用劣质产品。 2.2主要预防措施 1、 爆破作业人员要经过公安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从事爆破作业。 2、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孔网参数布孔,装药和起爆。 3、 加强爆破警戒,严格按安全距离要求放后警戒。警戒人员要相互能够瞭望,防止有警戒死角存在。 4、 对地质特殊地段要有专门爆破设计。 5、 爆破前对爆破网络进行仔细检查。 6、 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起爆器,严禁用其他电器代替。 7、 执行盲炮、残炮处理规定,严禁硬拉、硬牵盲炮导线。 8、 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15分钟后方可进入,进入前应将起爆导线断开。 9、 杜绝使用违规爆破器材和私存爆破器材。 2.3事故案例 案例一:大峰露天矿“10.16”重大施工爆破事故 一、事故概况 大峰矿地处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属神华集团煤炭生产企业,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2005年5月停止羊齿采区井工生产,后经设计、审查,改井工开采为露天复采,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承担羊齿采区上部水平硐室大爆破工程设计及施工业务。2008年10月16日13分,在大峰矿基建露天剥离工程现场2135水平采用台阶式深孔二次爆破时,发生波及方圆850米范围的重大爆破伤亡事故,造成16人死亡、53人受伤(其中12人重伤)。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违规操作。爆破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深孔松动爆破岩石时,安全警戒距离小于200米,直接造成200米范围内的4人当场死亡。 2、作业技术问题。采取的硐室加强松动爆破(大爆破)作业技术上存在问题。 (二)间接原因 1、火工品管理混乱,大峰矿有炸药库,承包方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炸药库,大峰矿对其发放炸药量领取自由,无退库记录。事发前,曾经一次领取雷管4500发,只使用几百发,有大量雷管炸药未退回矿方炸药库。 2、甲乙双方工程承包机制不健全,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案例二:修文县扎佐双前砂石厂“3.22”放炮事故案例 2008年3月22日19时,修文县扎佐镇双前砂石厂进行施爆时发生放炮事故,施爆现场3名作业人员被山石掩埋,当场死亡;这是一起违章指挥,野蛮操作的生产安全较大责任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3月22日16时,该砂石厂在进行采面布置时,3名凿眼人员(均无爆破员资质证)违规对已完成的炮眼进行装填炸药;19时10分左右,临近傍晚,现场光线较暗,装载机操作工送电筒到作业场地,为3人提供照明。装药完成后,其中一名凿眼人员爬上采场山顶(距地面作业场高约50米)准备启动爆破,其余3人在山脚收拾工具,准备撤离。在未确认人员已撤离的情况下,已爬到山顶的人启动爆破,3人撤离不及,被爆破落下约15立方米岩石掩埋。事故发生后,贵州省、贵阳市安监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修文县扎佐双前砂石厂违规、违法实施爆破作业。 (二)间接原因: 1、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规、违法使用爆炸物品。 2、在炸材配送和回收工作中未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炸材使用脱离监控程序。 3、公安部门对民爆物品监管上未履行职责,在发现该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其申领炸材。 3. 物体打击 非煤矿山物体打击主要是滚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采场爆破后、在二次爆破中、装车过程中导致高处危石滚落伤人。 3.1主要原因 1、 爆破后没有对高处危石、浮石等仔细检查处理,盲目进入危险区。 2、 对作业面危石观察不够,矿岩突然滚动伤人。 3、 在滚石危险区逗留、休息。 4、 冒险用人工或机械处理高处危石,躲避不及。 3.2主要预防措施 1、 爆破后对现场要认真检查、确认,对危石采取措施后方可进入。 2、 应优先使用机械化进行装车作业。 3、 对有矿岩滚落的区域禁止人员逗留、休息或设立警戒线。 4、 对边坡危石及时处理,应安排有经验人员进行。 5、 按照设计要求留好安全平台。 3.3事故案例 2006年9月1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经过   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为露天开采矿山,采场断面高约60余米。由于接连下了两天雨,直到9月15日下午天气才转阴(9月15日上午下小雨),矿长肖增盛、生产矿长邓光友决定断面排完险后,在地面打底板,9月15日下午便开始生产。   2006年9月16日(阴天)上午8点左右,生产矿长邓光友在矿办公室召开进班会,并进行当天上午作业分工安排。根据分工:邓光友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冯万明、刘春生、彭秋明3名石工在采场外侧打底板(准备中午放炮);周景洪、周敬芳2名石工在采场内侧打解眼(靠高山一侧有两块较大的石头,铲车无法搬动,需要放解炮);同时,铲车在采场内侧装车。约10分钟左右,进班会完毕,职工们按各自分工开始生产作业。上午10点30分左右,在采场内侧打解眼的石工周景洪突然听到断面上部有响动,忙仰头向上察看,只见一块重约0.5kg的石头从断面顶部(顶部未排表土,有泥石)掉下,滚落到断面中部(离地约30余米高)分成3?4小块向地面飞落下来。在周景洪抬头仰视的时候,他头上戴的安全帽随即朝后掉落到地,也就在这一瞬间,一块重约0.1kg的石头刚好击中他的头部,周景洪当即倒地。其他工友见状,急忙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约上午10点45分左右,区中医院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经医师检查,发现周景洪已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1、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严重违反《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开采设计方案》要求,采场断面高约60余米,未形成台阶;断面上部未清表土,头两天又下了雨,泥石比较松动,石工在高山未排险的情况下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生产矿长兼安全员邓光友,劳动组织不合理,安排未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石工:周景洪、冯万明、彭秋明;铲车司机:向时军等均无上岗证);在没有清除断面浮石,彻底排除险情的情况下指挥生产,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湘东区湘东裕升联营采石场未举办过一次安全技术培训班,进班会流于形式,无任务记录。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 机械及车辆伤害 4.1主要原因 1、 移动钻机时由于配合不当被挤伤。 2、 装卸钻杆被挤伤。 3、 设备在运转中进行清理、注油、保养等。 4、 设备运转部位缺少防护罩、护栏。 5、 装卸设备、倒车时对后面观察不够。 6、 汽车装卸过满,落实伤人。 7、 汽车或装载机、因作业场地狭窄不平、超速行驶,光线不足,坡陡弯多造成事故。 8、 汽车刹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 4.2主要预防措施: 1、 加强采场技术管理,对采剥现场事先进行平整,开拓作业面。 2、 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具有一定的安全技能和安全常识。 3、 厂内车驾驶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和技术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准作业。 4、 加强人员教育,严禁超载超速。 5、 按采场工艺要求规范采场道路,保证必要的行驶条件。 4.3事故案例 机械伤害案例: 2004年3月22日13时50分,平朔公司安家岭选煤厂在7030号皮带运输机机尾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 2004年3月22日上午9时,选煤厂豹班经理在开完作业会后,组织当班工长召开了班前会。随后,当班工长张四平在集控室的休息室召开了班前会,会议主要强调安全及工作中注意事项,同时让李某协助王怀有按指示放1—3系统的料。两人放完后,开始冲洗各系统的积介,王怀有冲一系统,李某在冲完四系统后到二系统冲介,后不知何时离开。 下午13时30分,正在主厂房7100机尾工作的环卫车间清扫工杨海燕、薛万忠看见李某在7030机尾用铁锹干活,13时50分,正在7100机尾工作的杨海燕、薛万忠、邵志龙、张永强听到7030机尾“咣”的一声,四人马上过去查看,发现李某已倒在7030机尾滚筒下,杨海燕立即拉住了7030皮带的停止开关,7030皮带立即停止运转,随后,向集控室(选煤厂调度)进行了汇报,选煤厂调度随即通知了选煤厂主要领导,并向安家岭露天煤炭有限公司总调做了报告,总调立即通知了安家岭露天有限公司急救站,急救大夫大约14时5分左右到达现场,并对伤者进行了紧急处置,随后用公司急救车于14时10分送往平朔医院,经平朔医院医生检查,李某已无脉搏、瞳孔放大扩散,心电图无波,确诊李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卫生清扫工李某,违章操作,擅自进入正在运行的7030机尾皮带下进行清扫工作,头部被运转的皮带带入皮带与滚筒之间,发生挤压,导致死亡,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选煤厂7030机尾安全防护不完善,人员能够自由出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职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安家岭露天煤炭有限公司及选煤厂对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安全监督管理不力,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005年8月17日某单位采石场一钻工在临近下班时,违章清理空压机,手指不慎滑进前端风扇转动范围,被风扇叶轮伤左手4指。 车辆伤害事故案例: 2000年6月13日3时45分,平朔公司安太堡露天矿龙班由于7069号卡车刹车油管断裂着火,发生前车溜车撞后车,造成一起运输死亡事故,死亡1人。 一、事故经过 2000年6月13日夜班,采矿部龙班工人景志刚驾7069号卡车在采场1739号电铲装车往1360土场排土作业,工作至凌晨3点45分,该车在1300至1360运输坡道处,由于刹车油管断裂,造成发动机突然起火。景志刚见状立即按下驾驶室内卡车发动机自动灭火器装置并熄火,同时急忙下车提一具手提式灭火器进一步灭火(当时火几乎扑灭)。在提取第二具灭火器时,车开始向后溜滑。此时景志刚一边追车,一边喊叫,并用手电筒光亮示意后车避开危险。跟在其后运行的7027号卡车司机狄某见前车溜行过来,便采取躲开措施倒车。当景志刚追上溜车见后车被撞,急忙爬上7027号卡车驾驶室抢救司机,受伤司机狄某终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7069号卡车发动机左侧一根刹车油管接头处断裂,导致前后刹车压力释放,造成前车溜车撞后车(运输大卡车向后车溜72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7027号卡车司机载货运行至1300坡道中,由于驾驶经验不足,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发现前车溜过来,判断失误,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1300至1360运输坡道路面局部不平整,路面有岩石块,7069号卡车溜车中左轮辗压而改变方向,是造成事故的环境原因。 2、7069号卡车发动机左侧一根刹车油管接头处断裂,液压油雾喷至发动机机体上而起火,7069号卡车司机在坡道上未按规程停放灭火,从而溜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行为原因。 3、7069号卡车刹车油管接头处断裂,前后刹车压力释放并溜车,该卡车带“病”运转,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设备缺陷原因。 5. 触电事故 5.1主要原因 1. 违章带电作业、检修或清理。 2. 电器设施、电缆老化,绝缘破损造成漏电。 3. 送电前没有确认,突然送电。 4. 误送电操作。 5. 检修前不执行验电规定。 6. 移动带电设备、设施不停电。 5.2主要预防措施 1. 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证后,方可从事电工作业。 2. 严格停送电制度,实行停送电工作票。 3. 做好员工用电安全教育,设备设施运转时禁止清理、注油、检修、移动设备必须停电。 4. 执行停电挂牌上锁制度,防止误操作、误送电。 5. 规范用电现场,禁止乱拉、乱扯电线。 6. 对用电设备采取保护接地或接零,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并经常试验其灵敏。 7. 照明电压220v,行灯安全电压36v。 8. 经常对电器设备、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事故案例 某矿井下电钳工触电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0年3月16日,某矿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电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1时15分,刁XX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刁XX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XX安全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检查确认电焊机的电源是否断开,在电源线带电有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XX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工作组成员张XX在工作中未能有效地进行安全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XX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3、刁XX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    4、该矿领导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生产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6. 排土场 6.1事故原因 1、堆存角度大于其安息角、不按照设计逐层堆存。 2、安全平台安全距离不够 3、排土场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形成反坡。 4、周围没有截水沟,雨水流入。 5、其他地质因素 6.2主要预防措施 1 配备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排土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 2 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排土场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排土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评价制度。   3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排土场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4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排土场设计或设计推荐的有关参数。 5 排土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6 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捡矿石和其他石材。   7 排土场最终境界应排弃大块岩石以确保排土场结束后的安全稳定,防止发生泥石流灾害。 6.3事故案例 山西省娄烦县尖山铁矿“8.1”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8年8月1日0时45分左右,太原娄烦县境内的太钢尖山铁矿排土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位于尖山铁矿南排土场下面的娄烦县马家庄乡寺沟旧村93间房屋被埋,导致4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0.23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 排土场地基为第四系上更新统(Q3)黄土,承载能力较差; 2. 尖山铁矿违规超能力排放; 3. 排土场设计依据不充分,缺少地勘资料,没有施工图纸; 4. 没有对排土场进行认真监测、监控; 5. 对周边(坡脚下)群众未组织搬迁撤离。 (二)间接原因: 1. 太钢尖山铁矿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安全责任不落实; 2. 4月份发现裂隙,采取措施不力; 3. 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 4. 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力,没有督促企业整改重大隐患、撤离排土场坡脚下的群众。 7. 高处坠落 7.1事故原因 1. 没有按要求使用安全带、安全索;没有按要求穿防滑性能良好的软底鞋。 2. 高处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损坏;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不完善或缺乏的设备、设施进行作业。 3. 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观判断失误;作业人员疏忽大意,疲劳作业。 4. 高处作业无专人负责指挥,安全管理不到位。 5. 作业场所狭小,不符合安全要求。 7.2主要预防措施 1. 高处作业设专人指挥。 2. 高处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3. 对存在坠落危险的区域(如台阶、坑线的临边),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防护。 7.3事故案例 一建公司49处刘店项目部“10.6”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0月6日18时43分,刘店项目部六队、三队共同进行主井装载硐室上部开口施工,硐室开口宽度7.5米,高度2.5米。已由上一班放炮开口,进尺1米。放炮后由刘某班接班,当时在井下作业的人员是:跟班副队长丁某,班长刘某、李某、副班长刘某、工人刘某、吕某共6人。队长刘某安排本班工作为落临时盘3米、铺设工作台、打锚杆、挂网、喷浆。本班接班时间12时15分,接班后落临时盘和搭工作台,工作台用2根3寸钢管、2根2.5寸钢管、2根150毫米100毫米3.5米方木,并用8号铁丝绑牢在撑木上。临时盘上一周有围栏,围栏用直径为37毫米的钢管做立柱,立柱间距1.6米,缆绳高1米。临时盘位井深620.9米处,距离盘下水面3米,水深7米。开口处刚放第一茬炮,正在打锚杆,临时盘和开口之间还没有形成护栏。 18时40分当班全部锚杆眼已施工完成,只剩右手帮三个锚杆眼没安装完锚杆,最后一个锚杆眼已经打够深度,由刘某扶锚杆机准备将其撤下,吕某去临时盘取锚杆准备安装,由刘某一人撤锚杆机有困难,吕某回来帮刘某撤锚杆机,此时吕某佩带的保险带没有生根,行走时突然从临时盘与工作台边缘缝隙坠落,坠落时间18时43分。 吕某坠落后,临时盘上人员立即下放梯子并让何某下去打捞,但没有发现吕某。当班班长刘某和调度员任某共同下去打捞仍没有发现,同时组织排水打捞。10月7日3时45分将吕某打捞出来,升井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死者在临时工作盘工作时安全意识淡漠,没按规定佩带好安全带,施工地点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力,转岗安全培训不规范、不到位,对新环境下立井施工的防坠措施培训针对性不强,内容不深入、具体。 2、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补充措施不到位。 3、职工安全意识不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重点部位没有盯住现场,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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