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学案例分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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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5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
2、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 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 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 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 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
3、么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答案;(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
4、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题思路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5 页2 / 25 本案例 5 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问为第二部分,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法理详解(1)、( 2)解决和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代理权
5、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 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 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 3 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 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常见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1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
6、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即双方代理;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 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7、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张某作为原告黄某的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其买卖彩电的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3)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认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
8、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a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b 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c 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本案中梁某并未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其占有黄某的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的行为应为无权处分。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的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故应为有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25 页3 / 25 (4)、( 5)回答第( 4)问的难度是较大的,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合同法第122 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9、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的违约之债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竞合的处理,它要求权利人只能和选择其中的一个请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而且造成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的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的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的彩电存在严重隐患,造成加害给付行为的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请求梁某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 条第 2 款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
10、、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乾责任的,销售得赔偿后,有权向生产乾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quot。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据此,作为 消费者 的王某与作为 其他受害人 的戴某可要求彩电的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赔偿,彩电的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于 1999 年 8 月 8 日各出资 1 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 10 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 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 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 月又将画以 5
11、 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 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 2000年 3 月,已以 6 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 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又,丁于1999 年 12 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 年 2 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
12、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 年4 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 万元价款。现问:(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5 页4 / 25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
13、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 甲、乙、丙的共有关系;2 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 3 丁与戊的买卖关系; 4 戊与已的买卖关系; 5 已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 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 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 8 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
14、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相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依提保法第87 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庚装裱店只给已30 天期
15、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取得该画的所有权。(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仍为该画的所有人,辛的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的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 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解题思路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有相当难度。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主要抓住该幅画的所有权移转这一主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作答这一类型的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1)、(
16、2)问的作答务必准确,否则,会导致多M诺骨牌似的连锁错误。本题难点有三: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的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的不当;三是丁、辛之间的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理详解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5 页5 / 25 本题作答所适用的法理,在答案栏目中已经分析得较为详尽,故此处不赘述。3甲男与乙女于 1989 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 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 美元。甲男父死于 1980 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
17、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 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 万元,个人财产 20 万元。现问:(1)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的性质?(2) 甲男遗产有哪些?(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答案:(1)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甲男遗产计有; 215万元人民币, 500
18、美元, 2 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4) 遗嘱有效(5) 不可。解题思路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我们常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好画出一个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准确率。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单,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2)问甲男的遗产范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
19、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5 页6 / 25 法理详解 (1)乙女所欠 1 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造成。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的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负担一半。(2)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 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 美元。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 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 元。甲男与丁女
20、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 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 万。甲男遗产共计 21.5 万元人民币, 500美元, 2 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 元。(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因为她与甲男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但丁女可要求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4)遗嘱有效,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在遗产处理时,必须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须为甲男幼女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下才归丁女。本案未看出乙女缺乏劳动
21、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留必要份额。(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 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部分被撤销,其他部分可按遗嘱执行。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共有共同财产 10 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 万元,问如何继承?解读:首先,我们知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22、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2、丙丁的遗产是 20 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 10 万元。乙作为甲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5 页7 / 25 3、
2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 万元。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 万元遗产,此 10 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 万元。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 万元由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 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乙的 10 万元由戊继承。本案题干很简单,但其中的当事人关系比较乱,尤其要注意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部分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做这样的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个当事人的关系。比如:丙丁 甲辛(丙丁的继承人是甲辛)甲 辛(甲的继承人是辛)乙
24、戊(乙的继承人是戊)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方便我们做题,还可避免遗漏要点。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解读: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 万元遗产。甲乙是否仍然同时死亡呢?不是。因为,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此时,甲的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的20 万元作为甲自己的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 30 万元(继承甲 20 万,原来共有 10 万元)。乙的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 万。案例
25、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5 页8 / 25 答(1)乙不承担甲的损失,因为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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