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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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研究序 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相应地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给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一项特色制度一方面作为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权益的附随保障机制之一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这一制度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存在着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法?及其相关解释作出了新的修正与完善但不可否认有些条款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或是缺乏。同时对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理解在理界及其界存
2、在着较大的差异。本文中笔者将以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探悉为起点深化分析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力图更全面、更准确的对这一法律制度作出新的界定并以此为前提和出发点以全新的视角对现行?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做出分析。同时在此根底上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与建议以对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走向完善有所助益。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对此从对经济补偿金的不同称谓中便可以反映出来。在?劳动法?公布施行以前经济补偿金又被称作“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
3、费(补偿金)。?劳动法?将其命名为“经济补偿此后我国法律法规一直沿用此名学界那么多称其为“经济补偿金也有学者称其为“辞退金。国外主要的兴隆经济都有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他们称之为“失业补偿或“解 雇 费(unemploymentpensation)。一般来讲经济补偿金是在不可归责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尤其是经济性裁员时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一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争议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历来在学术界倍受争议对此主要有三种学说劳动奉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下文将对其逐一展开阐述。1、劳动奉献补偿说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劳动奉献积累的补偿即“劳动奉
4、献补偿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间为用人已奉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当与在本的工龄挂钩颁发的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劳动者在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的劳动内容和成果不仅成为了当时业绩的一部而且为将来的开展奠定了根底。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劳动者在本的工作年限即劳动者连续不断工作的时间由此看来劳动奉献补偿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该学说无法解释在劳动关系存续间劳动者的奉献已经通过支付工资、奖金、分发福利、晋升职务等形式得到了补偿为何劳动合同终止时还要再次进展补偿同时由于工资制度被公认为是对劳动者既付的劳动力和已获得劳动成果的事后补偿将经济补
5、偿金视为对过去劳动成果的补偿无疑会使经济补偿金成为工资制度的一个组成部经济补偿金因此也会失去存在的理由。笔者认为首先假设依“劳动奉献补偿说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劳动者与用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的开展积累曾做出过奉献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时机和比例应该时均等的而我国经济补偿金现行法律规定无是从?中经济补偿金适用条件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金给付条件来看只有满足相应条件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即经济补偿金并不具有“普惠性质。由此可见劳动奉献补偿说与我国的现行立法之间存在着矛盾。其次用人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
6、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展“等价交换的产物。假设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奉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向过大不仅不能到达本质公平的目的且使用人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积累资金、开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开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宏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中奉献积累补偿的观点只是一种理想的假设是不现实的。2、违约金说经济补偿金主要适用于用人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情形这些情形在很大程度上可被认为就是用人违约因此很多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在本质上就是法定违约金。“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法定违约金是立法对用人提早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补救措施立法应根据未履行的合同限来确定违
7、约金数额。经济补偿金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预用人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因此也使得人们把用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当作法定违约金。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定违约金说也具有一定的道理。但违约金计算应是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时间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却主要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年限何况协商一致由用人提出解除合同时并不能说是违约用人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成认用人存在违约行为也会由于损害赔偿责任本身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而出现的对同一违约行为适用两种同一性质金钱之债的情形无疑会违犯“一行为不二
8、罚的公平处分原那么。用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本来就是合法行为 假设说是违约行为过于牵强 而合同到终止就更谈不上是违约。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定位于违约金的是不可取的。3、社会保障说有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其内容包括劳动奉献积累补偿金、失业补偿金和其他特殊补偿金既“社会保障说。该学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要求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度过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无来源的失业阶段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的过度内经济补偿金可以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等公民根本
9、权利具有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社会保障是一项的社会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参加社会来实现经济补偿金与作为社会制度的诸如失业、生育等在资金来源、发放条件、功能等方面均有不同。失业金的发放需以失业这一的发生为前提条件但劳动者完全有可能在解除合同后立即找到了新的工作此时虽然劳动者不需要经济补偿金提供生活保障但用人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以职工能领取失业金为由回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引发纠纷。依?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
10、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金并行不悖。职工享受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待遇不能互相替代用人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金。再者社会保障应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统一性能覆盖全部劳动者但按照法律只有部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的性质明显不符。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并不等于其性质就是社会保障金。二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及对立法的意义1、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重新定位无是劳动奉献补偿说还是违约金说或社会保障说都不能圆满的解释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一项极有特色的制度
11、充分表达了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那么和目的。经济补偿金应被视为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涉及用人的经营和劳动者的就业解除权的行使通常都伴随着风险的转移用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本质就是将经营风险的一部转嫁成为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从这个意思上说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是在用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由劳动立法课以用人的单定义务。对此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做深度分析:第一、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用人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劳动者的失业风险从而到达法律的本质公平。在劳动者与用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12、可能需要花费时日去寻找新的工作从而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那么和目的出发假设此时失业风险由劳动者一人承担无异于雪上加霜由此会增加社会的和不安定因素。因此从法律的本质公平理念出发把这种风险分担由劳动者转移到用人身上从而到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目的这更为附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第二、经济补偿金是将部社会义务转移给用人的结果。在用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面临的失业风险不仅是劳动者的个人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满足劳动者在找到新的工作以前根本生活保障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承担这一社会义务。可见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失业风险在用人、
13、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一种分担方式。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用人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2、经济补偿金性质对立法的意义任何法律条款的制定都要以一定的法律原那么作为指导而某一法律原那么的提出首先要明确这一法律制度的性质要以此为依托才能准确的把握这一法律原那么进而制定的法律条款才更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经济补偿金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同样应遵循这一规那么。因此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进展准确的定位对于分析经济补偿金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三经济补偿金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劳动法上的“三金是指适用于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这三种金钱交付
14、形式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三者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都不尽一样,需要予以澄清。笔者试图通过对三者之间的比较分析使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更加明晰、明朗以对下文中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及其完善有所启示与帮助。1、“经济补偿金与“经济赔偿金的关系因为?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中没有明确区分“赔偿与“补偿之间的差异而导致出现以经济补偿金代替经济赔偿金的混乱现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与?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第九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对此可佐证。上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赔偿适用于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形是用人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那么正好相反它适用
15、于劳动者与用人均无主观过错的情形一般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支付的这种解除一般是合法的单方解除。当然在协议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也有适用的情况;赔偿的给付主体是双向的赔偿是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承担的责任补偿的给付主体是单向的补偿是用人特定的义务;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根底上增加而不能减少而赔偿金那么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详细损失情况确定的其数额一般与损失额相当。与一般民法上的赔偿金不同的是某些情况下劳动法上的赔偿金带有惩罚性例如用人成心推演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部无效劳动合同或者用人违犯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要承担法定
16、的赔偿金除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外还应按劳动者的损失额支付相应比例的赔偿费用。因此二者是不可互相代替的。 2、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各不一样两者可以并存。假设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用人违犯规定或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区别如下:(1)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而违约金是约定的。除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约定外经济补偿金的范围、条件和等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当事人预先约定。即使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经济补偿金用人也必须给付。违约金是一个约定概念,限度地表达了“意思自治原那么,虽然?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对违约金的数额进展了限制如第
17、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犯效劳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尚未履行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在其他情形下如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约定详细的违约金数额,又可以完全不约定,由双方商定。2)经济补偿金没有惩罚性。违约金那么从性质上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用人在法定条件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和经济性裁员等是用人调整人员、促进开展的手段是要给与保护和鼓励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不是对用人的惩罚。(3)经济补偿金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约金一般那么需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我国
18、?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在没有过错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用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与违约金一般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同。(4)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解除继续性合同只对未发生效力的部生效在涉及违约金的计算时应该以未履行的时间为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却主要是以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年限为。(5)经济补偿金约束用人违约金那么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目前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劳动者极少有用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现象人们往往把用人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视为法定违约金。但是假设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支付违
19、约金的条款用人也应该遵守。二、经济补偿金现行立法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二载修改四度审议?劳动合同法?在继承原来?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合理成分的根底上在很多方面对其进展了矫正甚至是打破下面笔者将对经济补偿金制度在新旧法律中的不同规定作出比较分析指出?劳动合同法?中的亮点及其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与缺乏。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立法规定的打破1、扩大经济补偿金适用情形对于经济补偿金这一法律制度?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995年8月4日发布的?贯彻执行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
20、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指的是劳动合同满的情况。相对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如“用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用人维持或者进步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满后终止固定限劳动合同的。、“用人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关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21、劳动者在违犯其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对上述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二是因用人自身原因的终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原用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十余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观念一根深蒂固但这一制度在理界倍受争议遭到了不少学者的指责与批判用人通常与劳动者订立短劳动合同或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来刻意躲避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时的劳动者往往面临失业的风险违犯了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这一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适应了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开展的需求对之前
22、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一个较大的打破将有效的引导用人与劳动者签订较长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值得肯定。因用人自身原因的终止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原用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立法规定弥补了原劳动法的破绽实在起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在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被撤消营业执照、责关闭、撤销或者用人提早解散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下劳动者并无主观过错而恰恰相反劳动者会因此而失去工作面临失业的风险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来看:它是用人的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失业风险的分担。这时的用人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一法定义务不能因用人主体资格的消灭而免除。2、对高薪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实行封顶限制?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金的
23、计算上有了打破。第四十七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那么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新法还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规定表达出?劳动合同法?在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用人的利益起到了降低用人的用工本钱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作用。3、“被迫辞职可获经济补偿金?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被迫辞职情形下用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也未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是否给予补偿。在后来的?人民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5条才对此以解释的形式作出
24、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吸收了上述解释的有益成果对劳动者“被迫辞职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并对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做了扩大使其更加完备。二?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合理协议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8条没有区分用人提起动议的协议解除和劳动者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要求用人在所有的协商解除中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犯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下简称?经济补偿?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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