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犯罪的概况及侦防措施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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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犯罪的简况及侦防措施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以及闲散的民间资金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激活了投资者的投资欲望,同时也导致了高息民间借贷在全国的蔓延。在信贷紧缩、楼市调控背景下,民间资金缺乏投资渠道,同时,中小制造类企业、房地产、矿业等行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借贷空间迅速扩大。目前仅浙江民间资本就高达万亿元,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成为民间借贷流通的主要途径,月息回报普遍在2 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 分,即年利率60,但疯狂的民间借贷背后隐藏
2、着巨大风险,也滋生了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一名本科专业为经济犯罪侦查的大学生,我一直以来都对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的刑事案件十分关注。为此,我希望通过这篇毕业论文,使自己对集资诈骗犯罪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自己的一些观点能被经侦部门所采纳,以对遏制此类犯罪的发展有所裨益。二、集资诈骗犯罪的法律解释和现状(一)法律解释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 ,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对 “ 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 11 月 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对“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包括几种情况:(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
4、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9 页如果行为人无此目的,其行为即属于一般的集资借贷。即使行为人为获得集资款而刻意夸大了回报集资的条件,而且集资后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亏损而无力偿付集资本息并引起纠纷的,也只能按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以犯罪论处。2、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常见的犯罪类型,而且在定罪量刑时两者的区别较大,前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后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
5、因此要正确加以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包括占为己有或单位所有,以及他人所有;后罪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是通过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到期是要还本息的。同时,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众财物;后罪并不一定使用诈骗方法,在实践中常见的是采用种种优惠条件吸引公众前来存款。3、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 四个条件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
6、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 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 人以上吸收存款。而“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不属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 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二)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犯罪的现状尽管非法集资早己成为打击重点,但是 ,21 世纪初 ,非法集资活动不但没在国家严厉的打击下销声匿迹 ,反而越挫越勇。2
7、005 年至 2010 年 6 月,我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超过1万起 ,涉案金额 1000 多亿元 ,每年约以2000 起、集资额200亿的规模快速增加。这其中,尤以江浙地区存在于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案件引起的社会反响最大,从东阳的吴英案,到丽水的杜益敏案、吕伟强和单旭波案,再到江苏的“ 宝马县 ” 泗洪县,非法集资者们可谓前赴后继,而这些非法集资者在当地人眼中无一例外都是经济能人,都有快速赚取财富的“ 可靠 ” 渠道。同时,此类犯罪的手段也在随着民间借贷方式的转变发生着变化。2004年以前,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而到了2005 年后,以抵押或投资
8、为中介的民间借贷公司,就像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分别以高出银行存款年息数倍的高息发出诱人的芳香。民间借贷公司的出现,是新的集资诈骗手段出现的信号,是借助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法进行公开集资的潜在犯罪,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此类形式的公司组织,一旦其触犯法律,后果将比传统形式的集资诈骗犯罪涉及面更广,影响更为严重。三、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犯罪的成因和主要犯罪手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9 页(一)成因1、民间资本增多,正规投资利率低、渠道有限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但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在当前银
9、行利率水平整体偏低的大背景下, 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的非法集资, 非常具有诱惑力。2011 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市场的繁荣发展和约束机制的不完善吸引了非法集资者将犯罪的触角伸向了民间借贷领域。2、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民间借贷的主体一般为亲友和关系紧密的客户,操作起来手续比较简便,感情投资成份较多,一般遵循 “ 不熟不借 ” 的规则,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但民间借贷具有非正式性和隐瞒性,游离于官方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缺乏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仅仅依靠相互信任的隐形担保机制,容易导致风险的
10、失控,从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这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但同时也为集资诈骗犯罪的存在提供了土壤。3、投资者在暴富心态的驱使下存在侥幸心理投资者投资心态有很强的投机性,往往缺乏法律观念和理财知识,幻想可以一夜暴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将不受法律保护。但仍有少部分人在明知是投资陷阱的情况下, 难以抗拒高额回报的诱惑力,在暴富心态的驱使中冒险参与,抱有很强的侥幸心理,这都为集资诈骗犯罪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4、非法集资行为欺骗性强非法集资者设置的诱饵欺骗性比较强,
11、 这是投资者们频频受骗的原因之一。比如第一次投资便立即让投资者得到许诺的高回报,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然给予其分红, 以此赢得投资者的信任 , 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此外,一些公司企业违法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证明,或利用个别领导人扶持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在非法集资的外壳上披上合法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 合法外衣 ” ,使得许多人信以为真,并愿意铤而走险。5、企业融资困难,正规渠道无法满足资金需求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社会担保体系发展滞后等因素叠加,使得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的资金需求,在明知民间借贷风险大、易触犯法律的情况下,为
12、维持运转,很多企业迫不得已涉足民间借贷,进行民间集资。如2009 年 5 月发生在浙江绍兴的“ 韩秋华案 ” ,作为绍兴的“ 特种丝大王 ” ,韩秋华最初借款的原因是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企业运转的资金,无奈之下以 413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在半年内就先后29 次向 15 家单位和个人借款人民18645万元,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犯罪分子韩秋华锒铛入狱。(二)主要犯罪手段1、以理财服务为名,充当借贷中间人近年来 , 一些自称融资公司、担保公司、抵押公司的小广告随处可见, 这些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担保、抵押咨询、理财服务或房地产服务, 但是其充当民间借贷中间人并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的
13、事实在行业内部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这些公司一般先以高额利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9 页息从放贷者手中非法吸收大量存款, 同时积极寻找使用款项的下家, 一旦找到下家后,便以居间者的身份促使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一旦下家出现资金链断裂,这些公司便立即人间增发,逃避一切责任。2、以投资房地产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伴随着近些年来房地产
14、行业的快速发展,巨大的资金需求量决定了融资的方式多样化,其业内产生的集资诈骗行为屡见不鲜,但这种行为一般不会案发, 很多情况下由于房地产业主经营不善才得以暴露。这种非法集资行为的出发点往往是好的,甚至集资者一开始根本就没有占有所集资款项的想法,只是由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重大有影响事件,导致房地产商无法继续经营下去 ,房地产商才采取卷款潜逃的方式一走了之。如在苏北某市区发生的毛氏父女集资诈骗案,毛氏父女在2005年 6 月作为浙江商人来该市进行投资,起初是信心满腹,但是在开发某房地产工程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债台高筑,萌生卷巨款潜逃的想法,于 2009 年 3 月 22 日携款离境,构
15、成集资诈骗犯罪。3、假借发展企业进行非法集资进行此类非法集资的公司大多通过批上高新技术的外衣,虚构房地产、矿产资源等投资工程,或者依靠新型商业模式为噱头,展示“ 良好 ” 的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许以高出银行利率数倍甚至几十倍的高息做诱饵,通过亲友、同事等熟人关系介绍的“ 病毒式 ” 营销,将大量投资者拉入 “ 局” 内。 2005 年年底,吴英通过在浙江省东阳市的大力投资,计划以“ 本色一条街 ” 为基础建设一个产业链,辅以概念酒店、家居市场、免费洗车等卖点,通过包揽某一路段所有广告位等宣传手段,骗取了当地群众对吴英本人及“ 本色集团 ” 的信任。之后吴英从林卫平等11 人处进行非法集资,而林
16、等11 人继续向其亲属和朋友非法集资,仅林一人就涉及人员和单位66人。 “ 吴英案 ” 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对其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为目的” 存在很大的争议。最终,吴英于2012 年 5月 21 日以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企业家跑路后,集资借贷演变为集资诈骗犯罪此犯罪类型多发生在民营企业较多的温州地区,自2010 年下半年以来,温州爆发了一系列企业家因不能偿还贷款而逃跑的事件。由于温州当地的民间借贷一直发展良好,企业的信誉深得百姓信任,年坏账率一般都低于1,因此当地政府对于此类行为也持默许的态度。但一旦企业经营不善,巨额的民间负债将逐步吞噬
17、企业的活力,使得企业没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生产中,企业家不得已继续以更高的利息借贷,填补前期的资金债务,最后导致恶性循环,跑路后演变为集资诈骗犯罪。四、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一)涉及面广,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非法集资案件通常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恶劣, 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受害群众的集资款往往被非法占有,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经无法追回。受害人往往将损失不能追回的结果转嫁给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仍然纠缠上访。公安机关在接待来访时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9 页(二)被害人群体有明显
18、特征,投资者成分不断扩展同其他类型的集资诈骗犯罪不同,民间借贷由于其特殊性,被害人也会有其结构性的特征,从银行主管到民营企业老板,从公司白领到公职人员,都会以不同的放贷数额参与到民间借贷当中,覆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同时,对于一些口碑良好的企业来说,想把资金放贷给此类企业往往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等的介绍。如果不能及时兑现借贷初的承诺,会被各类人际圈所排斥。这些地方性的特色导致民间借贷愈演愈烈,也决定了非法集资通常通过亲戚朋友等中间人进行投资牵线,呈现被害人结构性上的特征。(三)作案方式隐蔽,欺骗性强1、以高额回报做诱饵,投资前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明知允诺的高回报率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获取更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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