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doc
,.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 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 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浙江省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 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 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 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 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 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 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 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 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 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 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 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 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 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 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 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 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 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 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 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 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 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 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 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 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 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 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 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 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 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 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 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 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 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 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 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 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 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 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 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 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 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 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 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 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 提供数据与信息。 ,.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 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 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 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 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 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 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 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 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 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安全检 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 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 ,. 或部门。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检查 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第五章 事故等级及调查事故等级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重伤,或者 2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 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 2 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1 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重伤,或者 3 人 以上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造成 5 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事故; ,.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轻伤、3 人以上 轻微伤,或者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1 人以上 3 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30 分钟内口 头报告、24 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所属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 瞒报,是指事故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 安委会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 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 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第六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 的人员; 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次要作用 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 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分: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 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公司规定 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 (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 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 章作业的; (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 故扩大,给单位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 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 或隐瞒不报、谎报; (十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 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 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提出 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 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较大事故 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经济 处罚。 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的经 济处罚。 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1200 元以 上 15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予以 1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重大事故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 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2000 元 ,.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 予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 (三)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 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8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 8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 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 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 (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 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的; ,.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 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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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理顺 安全管理关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 稳步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浙江省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 际制订。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 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公司和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关系顺畅、制 度齐全,并有效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公司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有一支数 量足、素质高的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 伍;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治本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分专业系统管理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 原则; (五)依法管理,有章必行,违规必究的原则; ,. (六)一票否决,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 分专业管理、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横向到 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分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主管生产的副职为安全生 产工作的主管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主要 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主管责任人,应 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安全生产的 组织领导机构,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各所属单位负责人 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 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条 投资发展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 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各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 第十一条 各所属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针对各自 单位行业安全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 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所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并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级工会应适时组织职工代表对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违反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并 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举报事故隐患。 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 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所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 任书》。 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 签约人。 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 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细化到部门、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 ,.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 年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 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 公司投资发展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 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 (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定, 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 (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 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 (一)积极引进安全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 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 量,实时监测供气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 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 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 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 高职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所属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 的安全责任。 (六)投资项目建设期间,投资控股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 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 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七)投资项目运营后,投资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及分管科室 应监督投资运营项目(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 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各所属单位有义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各所属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 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 (一)三级安全教育。各所属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实习生、 勤杂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安全技能培训。各所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 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 定要求。 (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 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 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 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台账与信息报 送管理。 (一)各所属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 技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 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 提供数据与信息。 ,. (二)各所属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 类安全信息与报表。 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 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 相结合。 (一)综合检查主要包括:部门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 查、周查和月查;各所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 患而组织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三)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 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所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 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 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 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检查组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开具《安全检 查整改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 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 ,. 或部门。如不能按期整改的的,也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安全检查 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或部门说明原因。 第五章第五章 事故等级及调查事故等级及调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系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重伤,或者 2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 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一级重大事故:造成 2 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重大事故:造成 2 人死亡,或者 1 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重大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重伤,或者 3 人 以上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较大事故: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较大事故:造成 5 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 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事故; ,. 三级较大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5 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轻伤、3 人以上 轻微伤,或者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级一般事故: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 6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级一般事故:造成 3 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事故; 三级一般事故:1 人以上 3 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 30 分钟内口 头报告、24 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所属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 瞒报,是指事故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 24 小时内向集团公司 安委会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 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 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 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第三十一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责任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 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章第六章 责任追究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 的人员; 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次要作用 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 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干部职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分: (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 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公司规定 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 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 (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 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 章作业的; (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 故扩大,给单位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 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 或隐瞒不报、谎报; (十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 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 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备案。 ,.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提出 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 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较大事故 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3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的经济 处罚。 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1000 元以上 15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600 元以上 1200 元以下的经 济处罚。 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1200 元以 上 15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 予以 12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二)重大事故 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1000 元以 上 3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 以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3000 元以上 8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2000 元 ,. 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 予以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 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 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 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 (三)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 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 8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 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 8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 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 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 (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 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的; ,.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 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 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 第三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实 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的评比奖励资格。 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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