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实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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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实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篇行政复议申请书 篇1申请人:汪茂荣,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诞生,住舒城县城关镇沙埂村康居点,电话:15956408728被申请人:舒城县人民政府,法人:张秀萍。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403号。原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9月29日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申请复议。申请事项:1、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违法。2、撤销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房产为证件齐全的商品用房申请人于1995年购买沙埂村开发的商用房一套,并相继办理了国有土地
2、运用权证(舒国用1997字第030xx6号)和房地产权权证(皖舒字第00045781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二、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征收土地审批文件,其土地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0xx年,舒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确定。该确定确定征收总面积1742亩,征收范围包括申请人房产所在的国有出让土地以及周边大片的农用土地。舒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县住建局为该项目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县住建局托付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项目征收1742亩农用土地,审批权是国务院,应经国务院批准并取得附属建筑物拆迁许可证,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但申请人多次要求出具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均未果。20xx年房屋拆迁工作启动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相关单位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一期)涉及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但作为实施及监管单位的舒城县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始终没有出具。而且,舒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还声称“先拆迁再办理审批手续”(有录音证据)。20xx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出具1742亩土地的审批文件及拆迁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但其在法定的
4、时间内并未回复。由此,被申请人未能出具南溪河综合改造工程1742亩土地征收的审批文件,其征收行为是违法的。三、申请人房产所在区域用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建设,被申请人出具征收补偿确定书的行为是非法的20xx年9月29日,舒城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出具舒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确定书(舒政征补6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全部限公司评估,作出征收补偿确定。首先,申请人房产所在地为二类住房用地,不属于公益性用地范畴。依据六安市舒城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xx),申请人房产所处土地性质为二类住房用地。从南溪河综合改造规划平面图来看,申请人
5、房产及周边大面积土地都不在该项目规定的公共用地范畴,而是进行商业性的房产开发。因此,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应当是属于商业化行为,而非类似马路、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建设须要。其次,对申请人房产的征收不适用国务院590号令的相关条例,应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同等协商。舒城县人民政府在未出具国务院土地审批文件的前提下,擅自作出1742亩土地征收的确定已属于违法。而且,在违法征收的前提下,再次单方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强制执行的确定书,更属于非法的强盗行径。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对申请人的私有财产单方面评估作价和强制执行,而应当是建立在市场化同等基础上的公允协商。综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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