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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一 简单比价法一、总则本工程评标采用简单比价法。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信用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需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二、确定入围投标人入围方式为全部入围。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0)被责令停业的;(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信用标评审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五、商务标评审由计算机系统对合理最低价进行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六、技术标评审仅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评审内容: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评标办法二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一、总则本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信用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注:确定入围投标人和否决投标评审的程序可互换)二、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八条自行确定入围方式。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0)被责令停业的;(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四、信用标评审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五、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注:合格制分票决制和打分制两种,招标文件中需明确采用的方式。票决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以下技术标评审内容采用记名方式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打分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以下技术标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技术标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合格分值或合格分值的确定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六、商务标评审由计算机系统对合理最低价进行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评标办法三 综合评估法(一阶段评标法)一、总则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原则为百分制评标,即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信用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注:确定入围投标人和否决投标评审的程序可互换) 二、确定入围投标人招标人可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八条自行确定入围方式。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1、投标承诺书;2、投标函;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0)被责令停业的;(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四、信用标评审满分为5分。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注: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五、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1、商务标评审( 分)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 分,每上浮1%进行扣 分,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注:扣分分值为0.5-1分)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2、技术标评审( 分)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优得技术标满分N分、良得(N-2)分、合格得(N-5)分,然后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判定:如判定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直接认定该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如不足半数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不合格的票数超过半数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并按合格得(N-5)分,投票不设弃权票。技术标评审内容: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评标办法三 综合评估法(二阶段评标法)一、总则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原则为百分制评标,即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二、开标评标的程序与方法(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同时递交技术标投标文件和商务标投标文件。(二)第一阶段1、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并对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封存。2、信用标:满分为5分。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注: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3、 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3.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3.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3.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3.3.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3.3.1.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3.1.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3.3.1.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3.3.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3.2.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3.2.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3.2.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3.3.2.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3.2.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3.2.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3.2.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3.3.2.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3.3.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3.3.2.10被责令停业的;3.3.2.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3.3.2.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3.3.2.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3.3.2.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3.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5.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5.2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3.5.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3.5.4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5.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3.5.6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4、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优得技术标满分N分、良得(N-2)分、合格得(N-5)分,然后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不合格的判定:如判定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直接认定该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如不足半数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不合格的票数超过半数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并按合格得(N-5)分,投票不设弃权票。技术标评审内容: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三)第二阶段1、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文件。2、商务标入围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其商务标评审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3、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3.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3.1.1投标承诺书;3.1.2投标函;3.1.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3.1.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3.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3.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3.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3.3.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3.3.1.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3.3.1.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3.3.1.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3.3.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3.3.2.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3.3.2.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3.3.2.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3.3.2.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3.2.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3.2.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3.2.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3.3.2.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3.3.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3.3.2.10被责令停业的;3.3.2.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3.3.2.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3.3.2.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3.3.2.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3.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3.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3.5.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3.5.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3.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3.6.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3.6.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3.6.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3.6.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3.6.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6.6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4、商务标评审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扣 分(注:扣分分值为0.5-1分),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 分。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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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一 —— 简单比价法
一、总则
本工程评标采用简单比价法。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信用标评审、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中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及以上的,中标人需提供保函等各种形式的风险担保或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风险担保金额=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履约保证金。
二、确定入围投标人
入围方式为全部入围。
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信用标评审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五、商务标评审
由计算机系统对合理最低价进行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
六、技术标评审
仅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技术标评审不打分。
评审内容:
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评标办法二 ——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一、总则
本工程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信用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注:确定入围投标人和否决投标评审的程序可互换)
二、确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可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八条自行确定入围方式。
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信用标评审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五、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
(注:合格制分票决制和打分制两种,招标文件中需明确采用的方式。
票决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以下技术标评审内容采用记名方式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打分制就是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标专家按照以下技术标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技术标得分高于合格分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合格分值或合格分值的确定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审内容:
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标评审。
六、商务标评审
由计算机系统对合理最低价进行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
评标办法三 ——综合评估法(一阶段评标法)
一、总则
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原则为百分制评标,即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程序为确定入围投标人、否决投标评审、信用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注:确定入围投标人和否决投标评审的程序可互换)
二、确定入围投标人
招标人可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八条自行确定入围方式。
三、否决投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7、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四、信用标评审
满分为5分。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
通过否决投标评审且信用标合格的入围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注: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
五、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
1、商务标评审( 分)
对进入商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判别,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 分,每上浮1%进行扣 分,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注:扣分分值为0.5-1分)
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
2、技术标评审( 分)
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优得技术标满分N分、良得(N-2)分、合格得(N-5)分,然后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不合格的判定:如判定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直接认定该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如不足半数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不合格的票数超过半数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并按合格得(N-5)分,投票不设弃权票。
技术标评审内容:
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评标办法三 ——综合评估法(二阶段评标法)
一、总则
本工程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原则为百分制评标,即总得分=商务标得分(≥55分)+技术标得分(≤40分)+信用标得分(5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1至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开标评标的程序与方法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同时递交技术标投标文件和商务标投标文件。
(二)第一阶段
1、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并对商务标投标文件进行封存。
2、信用标:满分为5分。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计算机信用评价体系计分,分值大于合格分的为合格。
信用标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
(注:技术标如采用暗标的,则信用标计分在商务标评审时进行。)
3、 技术标否决投标评审
3.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3.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3.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3.3.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3.3.1.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3.1.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3.3.1.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3.3.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3.2.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3.2.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3.2.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3.2.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3.2.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3.2.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
3.3.2.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3.3.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3.3.2.10被责令停业的;
3.3.2.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3.3.2.12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3.3.2.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3.3.2.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5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5.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5.2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3.5.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3.5.4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5.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注:如有);
3.5.6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6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采用等级制,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技术标得分以优得技术标满分N分、良得(N-2)分、合格得(N-5)分,然后按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等级对应的分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如等级为不合格的,则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
不合格的判定:如判定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数超过半数的,则直接认定该技术标投标文件不合格;如不足半数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不合格的票数超过半数的,则判定为不合格,不足半数的则判定为合格,并按合格得(N-5)分,投票不设弃权票。
技术标评审内容:
1、内容的整体编制水平;
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工程特点、重点与难点描述的准确性及相应针对性措施;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创优计划;
4、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5、资源配备计划(劳动力、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
6、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施工方案;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
7、对总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与发包人、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包括财务监理)及设计人的配合;
8、项目管理机构(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与业绩);
9、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
(三)第二阶段
1、开启所有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文件。
2、商务标入围
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其商务标评审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当技术标等级为合格及合格以上的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
3、商务标否决投标评审
3.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项指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3.1.1投标承诺书;
3.1.2投标函;
3.1.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汇总表;
3.1.4共同投标协议(注:如有)。
3.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本项指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3.1本项指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3.3.1.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3.3.1.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
3.3.1.3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且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3.3.1.4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
3.3.2本项还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3.3.2.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除外;
3.3.2.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3.2.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3.2.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3.2.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3.2.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
3.3.2.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的;
3.3.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3.3.2.10被责令停业的;
3.3.2.11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3.3.2.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3.2.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重大的工程质量问题的;
3.3.2.14重新招标后,原投标人在前次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有下列情形的。
3.5.1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
3.5.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招标文件规定最低费率的90%的。
3.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6.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6.2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3.6.3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3.6.4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3.6.5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6.6其他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3.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4、商务标评审
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再进行评审;对高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进行得分计算,最低的投标报价得满分,每上浮1%扣 分(注:扣分分值为0.5-1分),得分线性插入计算,最低扣至常数分 分。
合理最低价的确定:1、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先对入围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其中社会保险费指计算基数及计算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剔除各报价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一个总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2、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投标人≥5家时,先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剔除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并下浮一定比例后得出合理最低价;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平均价计算。3、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下浮率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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