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2017年度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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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57038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05M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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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建造 师法 学习 知识 重点 情况 总结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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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目 录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3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3 第二节 代理制度 4 第三节 物权制度 5 第四节 债权制度 6 第四节 知识产权 7 第五节 工程担保 8 第六节 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0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1 第一节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1 第二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3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5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5 第三节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7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18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8 第二节 劳动合同 21 第三节 买卖合同 24 第五章 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5 第一节 环境保护 25 第二节 节能规定 25 第三节 文物保护 26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8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28 第二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29 第三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专项施工方案 30 第四节 安全事故及责任 31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34 第八章 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38 第一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解决途径 38 第二节 仲裁制度 42 第三节 行政许可 44 第一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法律体系及法人制度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订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地方**条例 自治条例 地方人大 **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 **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法的冲突 纵向: 横向: 同一机关制定 新旧冲突 按新的 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 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是制定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适合地方法规, 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适合部门规章,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备案: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1)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备案 (2)省、直辖市 制定的地方法规——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法规——经省人大批准由省人大报——全国人大、国务院备案 (3)部门规章——国务院备案 (4)省政府规章——省人大、国务院备案 法律名称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 地方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 制定部门 国务院 省人大 市人大 国务院各部 省政府 市政府 备案部门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 院 省大人 国务院 省人大 省政府 (法规——报全国人大及国务院备案,规章——报国务院及同级人大备案) 3、法律部门 宪法 国家大事 民商法 民~民 商~商 国家不介入 经济法 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 行政法 官~官 官~民 社会法 保护弱势 国家积极介入、主动监管 刑法 程序法 4、设区的市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法规及规章的事项:①城乡建设与管理、②环境保护、③历史文化保护 5、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③有自己的名称、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资格的取得包括:①登记取得②成立取得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代理的基本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因授权而产生(建设工程中的一切代理方式均属于委托代理,招标代理、诉讼代理、采购代理) 法定代理: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指定代理:为未成年、精神病而设置的 2、委托代理可以口头授权,也可以书面授权设立。 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或制定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得或回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是单位是,单位终止 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监护关系消灭 4、转代理;代理人对自己所托的次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除非(1)被代理人事前/事后统一(2)情况紧急,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要点: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5、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有选择权 6、表见代理:要【无权、有效】,被代理人管理有失误,第三人善意不知情。 第三节 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3、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所有权 对自己的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 用益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物权的效力 5、物权侵权及保护 第四节 债权制度 1、不当得利:损人利己 2、无因管理:损己利人(见义勇为) 脱落、坠落 推定过错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倒塌 无过错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 抛掷 公平责任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第四节 知识产权 1、 名称 主体 客体 著作权 作者、人、国家、组织 作品 商标权 注册的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保护 3、知识产权特征: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3、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4、专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专有权。 5、知识产权分类 保护对象 条件 保护期限 起点 展期 著作权 文教、艺术、软件作品 独创性、 可有形复制 自然人:作者死后50年 单 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专利权 工业发明、创造 新颖性 创造性 实用性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服务商标、商品商标 显著性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著作权 6、专利权申请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7、知识产权侵权: 第一步:首先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部: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非法获利确定 第三部:非法获利难以确定的,按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第四部:以上均不能确定的,法院酌情判决(著作及商标权50万以下,专利权100万以下) 还应加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五节 工程担保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质押:欠A扣B 留置:欠A扣A 2、保证方式及责任 4、主合同转让、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1)被担保的债务加重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2)被担保的债务人发生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3)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变更,无须保证人同意,继续在原保证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责任 5、担保人和担保物的资格 (1)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但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置业只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担保物应具有可处分性(可以买卖=可以担保,不能买卖=不能担保) 6、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设立 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权 合同设立 合同生效时设立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的抵押权 登记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 8、定金合同应该书面约定,自定金交付时生效。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9、有留置权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第六节 保险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罚种类 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 侵权责任: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 2、工程刑事法律责任 犯罪主体 内容 关键词 重大责任施工罪 人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违章指挥 违章操作 强令冒险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 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 脚手架倒塌 塔吊倒塌 防护不到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 (仅限建设、施工、设计、监理) 永久工程(建筑物)出现问题;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偷工减料 3、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财产险;自愿投保) 工伤保险(强制要求) 例题:保险人对( )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的施工单位支付。 A.建筑工程一切险 B.安装工程一切险 C.第三者责任险 D.意外伤害险 【答案】 D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二章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及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2、施工许可证不适用的范围 ①抢险救灾、②临时建筑③农民自建低层住宅④军用房屋建筑、⑥小型工程(面积<300㎡或投资小于30万)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4、开工报告的审批条件:资金、市场、图纸、现场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是否满足“三通一平”等 4、 4、许可证违法责任 (1)无证(未取得或规避取证的):建设单位处罚合同额的1%—2%,施工单位3万以下罚款 (2)欺骗、贿赂取得许可证的:1万—3万罚款 5、土地的出让与划拨 【划拨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土地——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领证后拿地) 【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先拿地后领证) 5、必须进行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领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5、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6、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12】个类别,【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 8、施工劳务资质不设类别和等级 9、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0、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程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1、被撤回切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被撤回后【3个月】内,想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12、资质的撤回、撤销、吊销、注销 撤回 合法取得后,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撤销 原本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非法取得 吊销 合法取得后,因违法而受到吊销处罚 注销 确保证书失效,办理 13、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处罚 具备资质条件的(违法分包、转包):0.5%—1%, 不具备资质条件(挂靠、超越资质、非法取得资质):2%—4% 第二节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不予注册(不符合执业条件);注销注册(丧失执业条件);撤销注册(非法取得注册) 2、不予注册的情形 3、注销注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效)申请人丧失执业条件: (1)聘用单位破产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5)注册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撤销注册:非法取得、非法发放的 5、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6、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以下情形除外: (1)承包合同依法解除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的 (3)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 7、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本人不能修改的,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8、建造师在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分包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9、转包的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5年不予注册。 挂靠的项目经理:吊销执业证书、5年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执业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5000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建造师证而执业的:签署的文件无效、警告、停止违法活动,1万—3万罚款。 10、有下列情形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履行建造师义务 (2)索贿、受贿、实施商业贿赂。 (3)签署虚假等不合格文件 (4)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及印章的 (6)同时受聘两个单位或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7)超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范围 规模 总投资<3000万 总投资≥3000万 1、公用事业、大型基础设施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 4、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 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100万 3、勘察、设计、监理合同≥50万 不考虑单项合同金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需要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 2、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负责、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只有招标公告,无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第二阶段提出。 3、招标程序的时间 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间隔 ≥20日 招标文件发售 ≥5日 澄清或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至少3日前 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提交招标文件截止至少15日前 中标候选人公示 ≥3日 签订合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30日内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10日前提出 4、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4、自行组织招标具备的条件: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自行招标的应当办理备案。 4、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方面专业不少于总数的2/3 5、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国有资金项目应当设定最高投标限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不得设定最低投标限价。可以编制标底,可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接近标底作为中标依据,可以接近标底作为加分项。 5、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两类工程:【大型】或【结构复杂】 6、拒收、否决投标(废标)、要求澄清 拒收(当场能发现) 否决投标、废标(当场不能发现) 逾期送达 投标文件没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联合体没有提交投标协议 未按规定密封的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的除外 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 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串标、虚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7、对招标有异议的 8、投标保证金 u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u 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u 招标人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节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与信用体系管理 1、转包、违法分包与挂靠的处罚额度不同 转包、违法分包: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0.5~1%】罚款。(2年2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2年3次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挂靠: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2~4%】罚款。(2年2次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2年3次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诚信行为记录 招投标违法行为 7日内上网 20个工作日内上网 不良行为 6个月~3年 (整改有效可缩短但不得少于3个月) 6个月 良好 3年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1、合同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守法) 2、要约与承诺 要约:包含交易条件完整充分,无需对方补充,足以使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需要对方补充,否则不足以使合同成立 承诺:不改变不增加不补充任何新的实质性交易条件,否则就是新要约 【要约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承诺已经发出的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要约邀请 投标文件 要约 中标通知书 承诺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但投标文件并非送达招标文件时生效,而是自投标截止时生效 (2)承诺到达要约人是生效,但中标通知书并非送达中标人时生效,而是发出时生效 (3)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建设工程合同为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而是自双方签订合同书时合同才成立。 2、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对实际竣工日有约定的按约定,有争议的按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 司法解释 情形 实际竣工日 实际竣工日 情形 竣工验收合格的 提交报告日 验收合格日 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收到报告42天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提交报告日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转移占有日 转移占有日 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3、实际开工日期:监理人按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3、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按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价款不明的:按照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和债权人随时都可以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工程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工程欠款计息起点) 第一步:有约定按约定 第二步:交工日 第三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第四部:起诉日 5、欠款垫资利息的处理 有约定 无约定 欠款利息 按约定(无上限) 按贷款利率 垫资利息 按约定(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 不予支持 6、优先受偿权: u 购房者(全款或大部分款项)>承包商>抵押权 u 建筑工程款指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的违约金 u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自竣工日起,或合同约定的竣工日起计算 7、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可得利益(间接损失)≤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见范围(只赔意料之中的损失) 8、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7、无效合同的特征:(1)违法性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不可履行(3)自订立时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8、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9、合同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件之日起【1年】内。 10、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无约可违。因此,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中不包括“违约金、定金” 11、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时效为一个月,一个月内未予以确定,则视为拒绝 12、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无需同意),未经通知的,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有效,但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13、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撤销权的时效自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超过的,撤销权消灭 (2)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未撤销,自始有效,合同撤销的,自始无效 14、合同终止方式 (1)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5)债权人免除债务 (2)合同解除 (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3)债务相互抵消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5、合同解除:取消交易、退钱退货 仅适用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在3个月内提出,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协商解除:只要对方同意即可。 10、违约责任: 法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约定:违约金、定金 11、违约金的选择 9、定金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0%。 第二节 劳动合同 用工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了,应按2倍工资支付。 1、无固定期限合同 法定情形 法律后果 应当订立 连续工作满10年 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改制,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 视为订立 工作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合同条款 应当约定 可以约定 合同期限 试用期 工作内容和地点 培训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保守秘密 报酬 福利待遇 保险 补充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合同期与试用期 合同期 3个月≤ X< 1年 1年≤ X< 3年 3年≤ X 试用期 不超过1个月 不超过2个月 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无异议,集体合同生效。 合同类型 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 双方签字生效 集体合同 劳动行政部分收到集体合同15日后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的高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5、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辞职 预告解除 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无经济补偿 随时通知解除 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 未缴纳社保 单位规章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通知解除 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 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 6、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预告解除(劳动者无过错) (支付经济补偿) 随时解除(劳动者有过错) (无经济补偿) 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能胜任工作,培训和调岗仍不能胜任 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损害 与其他单位同时监理劳动关系,拒不改正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被追究刑事责任 7、不得解除与优先留用 不得解除或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极度弱势) 优先留用(劳动者并不弱势) 职业危害作业者未做离岗体 检,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观察期 长期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上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 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7、因工致残1级至4级,即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不得终止合同。 因工致残5、6级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本人提出外,否则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因工致残7级至10级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8、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u 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 u 劳动者工资高于当地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月工资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u 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u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模拟题】:李某2009年3月上班,2010年5月,单位以李某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李某上月工作6000元,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则李某可主张()的赔偿金。 解析:工作1年2个月,补偿标准为1.5个月,赔偿标准为1.5*2=3个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8500大于(2500*3=7500),所以应按7500元作为补偿标准,赔偿金为7500元*3个月=22500元 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 9、劳务派遣 劳动者——————用人单位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u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指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u 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u 劳务派遣单位要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10、加班 u 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u 平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 u 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u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津贴补助、五险一金以后,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11、女职工保护 【未成年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季体力强度、其他禁忌(16-18岁) 12、劳动仲裁 劳动纠纷 民事纠纷 程序 先裁后审 或裁或审 申请和受理 无需仲裁协议 需要书面仲裁协议 管辖 法定(单位所在地的仲裁结构) 约定 仲裁庭组成 劳动仲裁委依职权 当事人依协议 时效 知道起1年 使用诉讼时效 仲裁时效:劳动纠纷,知道1年;报酬纠纷,离职1年 第三节 买卖合同 1、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直接交付标的物 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占有改变 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指示交付 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 拟制交付 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1)可以口头 (2)自提供借款时生效 (3)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 (4)约定利息时,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4、租赁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不效。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5、货运合同(诺成合同、有偿、双务合同):以货运行为作为标的。 6、融资租赁合同 u 出资方只管钱,其他的一概不管,融资设备出现任何问题均有使用方自行负责 第五章 环境保护、节能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 1、施工场界噪音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指22:00~次日6:00 2、施工机械的噪声污染,开工前15日内,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申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 4、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由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部门批准,报告书应当有项目所在地的单位和居民意见 5、建设项目环境噪声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所有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的,都由环保部门处理和处罚。只有扬尘由建设行政部门处罚。 7、扬尘要求 u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绿化、铺装或遮盖 u 土方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 u 结构、安装、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小于0.5米 u 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 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保部门要求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9、大气污染的法律责任 u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大气环境受到污染(扬尘) 环保局进行处罚的: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固体污染(除大气污染意外的环境违法行为) u 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0、水污染的法律责任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由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2-5倍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限不超过1年,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局责令限产限排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二节 节能规定 1、节能改造,指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进行改造 2、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3、循环经济三原则: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4、节材:①鼓励固体废物再利用;②使用散装水泥;③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5、节水:①多装水表;②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地方尽量使用中水不用自来水;③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④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 6、节能——合理设计采光、通风、朝向、减少空调使用 7、节地——合理安排施工总平面,库房料场靠近大门,缩短运距,形成环路 8、节能激励措施:安排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表彰奖励 9、节能的法律责任 注册人员:未执行节能强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职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施工单位:未执行节能强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造,处以合同价2%—4%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u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未对进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节 文物保护 1、进行大型基础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勘探。 2、因工期紧迫或自然破坏,需抢救发掘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队发掘,并同时补办审批手续。 3、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 禁止:(1)开山、采矿、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行、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 需要批准的:(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u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活动,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除外。 u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内,拆除非历史建筑物需要县级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批准 u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物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及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1、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8)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法律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有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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