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
《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docx(2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渝人发20083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卫生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做好我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 庆 市 卫 生 局二八年三月十三日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重庆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
2、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可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
3、指导意见组织实施。5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6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7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8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
4、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10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
5、通工种设置。11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12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主体岗位之外的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13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
6、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4我市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15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
7、定的机构规格确定。16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7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8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士级岗位)(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卫生事业单位不区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暂按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
8、行。19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卫生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20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21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
9、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22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三级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4.5:2.5;二级医院、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2:4:4.8;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3:2.5:7.2。23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
10、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24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25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2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1、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三级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二级医院、区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卫生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五级或六级岗位。28卫生事业单位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
12、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3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3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3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33卫生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
13、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特设岗位设置34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35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卫生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或柔性引进)两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
14、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其他确需设置的。36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卫生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37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
15、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38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9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
16、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管理岗位基本条件40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41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42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
17、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43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44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4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或卫
18、生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4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4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8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49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50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51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
19、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岗位设置的审核52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县(自治县)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53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表(附件6)和重庆市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审核表(附件7);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区县应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通过;组织实施。54卫生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核准权限申请变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55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卫生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56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印发 重庆市 卫生事业 单位 岗位 设置 管理 指导 意见 通知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