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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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项目管理机构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它各类民事合同(或协议)等。 第三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文件要求,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平等、自
2、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是合同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设置合同管理部门,配备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或聘用专职法律顾问,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为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组长做好各专业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有关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执行,研究审定合同,审核合同管理奖、惩建议。 合同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和法律顾问(如有时)应在铁路局(或客运专线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3、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相关领导汇报合同管理情况; (二)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统一管理合同专用章; (三)组织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制度,并检查监督其执行;负责对合同管理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其它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合同文本,参与合同的起草、论证、审查、谈判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督促合同的履行,汇总并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并就合同补充、修改和变更等提出处理方案; (六)负责合同检查工作,向
4、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提出改进意见或奖惩建议; (七)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手续; (八)负责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或仲裁工作; (九)指导配合各部门办理合同的报批、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十)承办其他有关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各业务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其职责职能具体承办相关合同业务,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调研市场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二)按合同法的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起草合同文本及相关报送材料文件,履行报批手续; (三)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信和履约能力,并将其有效的资信证明资料及合同正式文本(含附件)送计划财务部; (四)按授权代表项目管理机构与合
5、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 (五)依法办理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手续,对所承办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可行性负责。 (六)合同签订后全面履行合同,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帐,认真做好合同标的物的交接、验收,确保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符合合同要求,交接、验收均应有合同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七)保存好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资料(含合同当事人之间往来的电传、电报、信件、信函等相关资料),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履行期满时,应及时书面向计划财务部报送合同履约情况。 (八)参加合同纠纷的处理; (九)主动接受合同管理部门指导,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通报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必要时直接向项目
6、管理机构领导报告。 第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承办专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做好资料的完整移交。 第九条计划财务部必须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其基本要求:应具有工程造价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5年以上;投资20亿元以上的项目应具有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从事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工程经济人员。 第十条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审查签订的合同文本; (二)指导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做好相关调查论证工作,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协助办理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事项; (三)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台账,妥善保管合同文本、相关文件、重要数据
7、及证据材料; (四)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与纠纷,提出有关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分析报送有关合同管理情况及统计资料。 (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负责建立合 同档案。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项目管理机构的法律咨询; (二)受委托起草合同文本; (三)审查合同; (四)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五)受委托代理诉讼或仲裁; (六)对项目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
8、的组成部分。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工程承包、监理、主要物资和设备采购供应等合同的签订必须根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采用招投标等要约承诺方式签订。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对外签订合同以本单位的名义进行(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以路局名义签订合同)。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按规定可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可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授权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和是否可以转委托以及转委托的条件等,并加盖铁路局(或公司)法人公章并由铁路局(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合同签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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