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解读(ppt 39).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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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配套规划纲要配套税收政策解读税收政策解读 导 言 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党中央、国务院对如何具体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作出了具体部署。 纲要是一个宏观性的意见,税收政策如何按照纲要的要求,进一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还需要一个过程。科学技术的发展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而税收制度是按税种设立的,不可能有单独的科学技术税收政策。相关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都散见于各个税种的税收法规之中。 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涉及几乎所有税种,但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一、现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025号文规定,对软件企业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退税。(先是按简易办法征6%,后财税字1999273号文规定超过6%的即征即退,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原为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
3、征税率办理退税) 其他一些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05年底已到期(如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科普出版物先征后返)。 2.其他优惠政策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营业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原规定由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除上述程序外,还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规定要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4、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三)关税 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要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免征关税。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工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四)企业所得税 1.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2006年1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4部委签发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始生效。根据这个管理办法,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实行逐年认定制度,经认定的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按减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1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软件企业所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
6、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
7、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弥补亏损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是三年内免税,后两年减半缴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促进创新的优惠政策盈利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国有、集体工业企业,财
8、工199641号)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免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区域性优惠政策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
9、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4.间接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国内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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