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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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 基础知识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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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休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采取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和职责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和行为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机关除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包括∶依法立法原则;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五、具休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是∶ 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③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 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2.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 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①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②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③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④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法律特征∶ ①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②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或否定); ④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⑤行政确认是羁柬性行政行为; ⑥行政确认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 (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是∶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 ①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②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③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5.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平等原则;信赖保护与持续给付的原则;行政给付与助成性行政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的原则。 6.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质方面的权益;精神方面的权益;职务方面的权益。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给予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7.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行政强制包括三种形式∶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强制。 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的法律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9.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行政限权行为的一种形式。行政命令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作出,而不是由其他主体作出。 (2)行政命令虽然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它表现为要求相对方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3)行政命令实质上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权利。 (4)行政命令其实是为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六、行政台同与行政指导 1.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其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合同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即行政合同纠纷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 2.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 (2)它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 (3)它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方法多种多样。 (4)它是一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具有行政活动性质的行为。 (5)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柔性的行为。 (6)它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空间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反映着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程序具有国家权力性,它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转过程; (2)行政程序具有过程性,它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 (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它是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 (4)行政程序具有民主参与性,不能忽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参与; (5)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由有关的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规定。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有∶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有∶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违法行为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它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 (3)它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4)其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行政法律后果。其特征有∶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公务员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2)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3)它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的国家机关来追究。 九、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赔偿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通过听证的方式审查; (4)行政复议处理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方式; (5)行政复议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2.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3.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4.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主体,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协助行政复议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虽然参加了行政复议,但他们不是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5.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案件的审理、作出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 (2)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3)行政诉讼以司法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组织; (4)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方主动提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合议原则。 (4)回避原则。 (5)公开审判原则。 (6)两审终审制原则。 (7)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辩论原则。 (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方对下列9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在法定管辖中,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十二、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2.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方式∶ (1)经审判委员会决定,由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既可以自己审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实现其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内容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公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内提出。 5.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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