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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合同 4.2 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乙方交付设计制作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2)分期支付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 4.3 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 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 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2、4.4 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 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 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4.5 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中国电信 公司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银行地
3、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4.6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 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交付及验收 5.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本合同项下广告的设计、制作,并将广告的样稿(样带)(“广告样片”)交付甲方审查。 5.2 甲方自收到广告样片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乙方。若涉及修改,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广告样片交付甲方审查、验收。甲方应以合理的方式尽快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该广告样片一经甲方同意采用即成为本合同的附件三。 5
4、.3 乙方应保证其设计的广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4 乙方负责在广告发布前,办理完毕有关的广告位使用及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5.5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广告样片及其他资料。 5.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交他人完成。乙方若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办理的,应负责审核该第三人的资质,保证该第三人具备完成委托事项的资格和能力,并就该第三人的工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5.7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六条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6.1 本合同广告(含广告样片)的所有权益,包括
5、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2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而使用他人作品/ 肖像的,应保证原作者/ 著作权人/ 肖像权人对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设计制作成果无任何异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示与原作者/ 著作权人/ 肖像权人签订的作品和/ 或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许可使用证明。 6.3 乙方保证独立完成广告设计制作,并保证设计制作的广告(含广告样片)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 ),声称甲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其他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
6、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6.4 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配合甲方版权登记或者商标注册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登记或申请工作。 第七条保密 7.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仅可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7.2 乙方
7、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7.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4 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五 年内持续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
8、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2 乙方未能按期完成设计制作工作、交付广告样片的,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期限顺延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 日仍未能完成设计制作工作、交付广告样片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3 乙方交付的广告样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重做,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乙方设计制作的广告样片经两
9、次修改仍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4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发布广告的,除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期限顺延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 日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发布的广告出现错误的,乙方应立即自负费用采取足够弥补上述错误的补救措
10、施。由此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8.6 因广告发布审批手续及/ 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包括行政处罚),或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9.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十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9.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11、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三十 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实际使用该处广告位时间及付费标准进行结算。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
12、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1.4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5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
13、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6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 理关系。 11.7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1.8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1.8.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
14、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 续展有关的通知; (5) 。 11.8. 2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
15、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1.8.3 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件: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9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设计制作的技术标准附件二广告发布计划执行表附件三广告样片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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