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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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 修改记录 中国能建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领导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第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22111号,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制度(中葛股安质环2022 第1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
2、师。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公司所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电力基建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包括国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现场带班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公司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考核。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公司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
3、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公司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各单位的(危大工程)现场带班检查,公司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直管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各单位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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