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疑难问题解答(税法宣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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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热点问题解答尊敬的各位纳税人:你们好!今年4月份是全国第20个税收宣传月,宣传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今天上午,我局在这里举办税法知识宣传讲座,与各位纳税人一起学习探讨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所得税平时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在学习的过程中有讲得不到的地方请大家多多理解。一、税率方面1问销售蒸汽的适用增值税率是13%还是17%? 我单位自产蒸汽销售给在我单位承租厂房的承租人用于生产。请问应适用何种税率,蒸汽是否符合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第四条暖气、热水的解释而适用13%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
2、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蒸汽与暖气不是同一概念,蒸汽与热水也不是同一概念,贵单位自产蒸汽销售其他单位用于生产,不属于暖
3、气也不属于热水,如果是热气,那么应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限定条件,如果不符合限定条件的,不能适用13%的税率,应为17%。(暖气:北方居民冬天取暖使用) 2问:沙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关于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沙石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税率,销售沙石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3废炉渣是否要交增值税? 我公司生产后产
4、生的炉渣出售给别人生产环保产品,我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它货物。”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销售炉渣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属于税率为13%的范围,因此,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一)委托外单
5、位印刷宣传资料并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入账,要按17%纳税申报。)没有收入怎么要纳税申报?(二)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
6、)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
7、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如果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入账,要按17%纳税申报。)没有收入怎么要纳税申报?(三)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8、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自产自用的工具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属光电行业,主要生产数码相机镜头、镜片。我公司设有原器课和工具课两个辅助部门,从材料仓库领出材料,由这两个
9、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领用材料时,我公司通过制造费用-物料消耗科目已做费用处理。请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
10、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1、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领用材料,由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其领用材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五)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2、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因此,该张运输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其他按要求填写的情况下)。(六)低于进货价销售库存商品属于非正常损失吗?问:因市场需求萎缩,我公司对库存商品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决定以低于进货价销售。此情况是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
13、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对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市场价格波动的贬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列举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形,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七)丢失增值税专
14、用发票抵扣联能否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抵扣?问: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能否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怎样处理:(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
15、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八)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问:单位买进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16、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九)企业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这样的发票能否抵扣?问:某企业购买货物并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供货方却委托另一公司收款。请问,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十)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
17、缴款书(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当月认证能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期限?问: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相符后,其进项税额可否在其他月份进行抵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
18、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17号)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
19、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假定180天刚好落在2011年3月10日,而2月征期截止日为3月15日,那么此票的抵扣期限为3月15日,而不是3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日4月18日。如果刚好落在3月20日,那么抵扣期限为3月纳税申报期截止日即4月18日。(认证时间特别要注意2月只有28日,而计算期限特别要注意大月31日计算没有?)(十一)销售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税? 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一、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
20、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制机井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种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三、应纳税额计算(一
2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售价低于原值时,是否需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生产门窗的企业在销售门窗时收取经销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金),用于保证经销商
22、在销售门窗时提供良好的安装质量,如果经销商遭到投诉,此保证金就不再退还,若在保修期内没有投诉信息则退还保证金给经销商,请问生产门窗的企业收取的这部分用于保证安装质量的保证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
23、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416号)规定,对收取经销商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取的因经销商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若经销商未违约而退还的保证金则不征收增值税。(三)错填折扣额的发票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于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了发票的备注栏内,请问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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