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汇编个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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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第?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消费经营秩序开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制定本。第二条 本适用于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以下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
2、循以下原那么: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的根底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第二章 企业调解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以下简称调解会。调解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3、。职工代表由职工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会指定。调解会组员的详细人数由职工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八条 调解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会。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第十条 调解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内完毕;到未完毕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一条 调解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那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第三章
4、 仲裁第十二条 、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会以下简称仲裁会。第十三条 仲裁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劳动行政主部门的代表;二工会的代表;三指定的经济综合理部门的代表。仲裁会组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仲裁会的日常事务。仲裁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第十四条 仲裁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第十五条 仲裁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展仲裁活动时所在应当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仲裁会处理
5、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会讨;仲裁会的仲裁庭必须执行。第十七条 、辖区仲裁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的仲裁会和辖区的仲裁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会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会处理。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别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别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的和限制民事行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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