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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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30年来,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但是新形势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一大障碍。 本文在深入分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明晰土地所有权, 加快实行地权登记 , 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 把启动农村宅基地流转作为促进农村土地生产要素功能提高的突破口;循序渐进地推进农业用地流转, 使农业用地生产要素功能伴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而不断提高等六项建议。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 生产要素功能一、引言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增收缓慢, 农民增收缓慢存在着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只有积极、
2、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才能使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有效发挥, 使之真正成为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从而切实增加农民的各项收入。土地是农民谋生的主要手段, 也是农民进行投资、积累财富以及在代际间转移财富的主要途径。可以这样说, 民以食为天 , 农以地为本 , 没有土地也就没有农民。选择、设计和安排一种什么样的土地制度, 不仅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而且关系到与土地价值、地租相关的农民经济利益 , 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只赋予农民对土地的排他的使用权和收益的独享权, 而根据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的观点, 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享用权
3、 , 以及自由的转让权。 它的权能是否完整 , 主要可以从所有者对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来衡量。由于我国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资源产权是残缺的, 导致利用该资源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 一方面影响农民收入的提高, 另一方面影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认为, 当现存制度不能使人们的需求满足时 , 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 也就是说 , 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其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 , 行为者才会产生对它的需求, 并通过各种方式的参与 , 将信息传递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因此, 2000 年后随着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 有关改革土地制度以增加农民收入的研究受到重视。土地制度对农民收入的影
4、响主要体现为 : 制度安排不同 , 人们对土地的占有、 支配、使用状况便不同。 合理、有效、遵循经济规律、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安排 , 能充分调动起农民积极性 , 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 释放其价值 , 促进经济发展 , 增加农民收入。相反, 则会造成经济资源的浪费 , 阻碍农民增收。具体来说: 第一, 土地是一种最基本的生产经营资料和生活保障手段 , 其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存在的形式, 农民凭借对土地的直接占有, 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 ; 第二, 农民通过对土地的经营 , 包括纯粹的土地本身经营和对土地产出物的经营 , 可以获得经营性收入 ; 第三, 农民将自身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与土地这
5、一生产要素结合 , 可以获得工资性收入。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功能主要还是集中在第一点上,即保障性功能, 经营性功能和生产要素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中国成立后 , 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较大演变: 第一阶段是土地改革阶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2 段。从1947年开始 , 到1952年结束。这一阶段的任务 , 就是从封建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根本变
6、革, 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合一。第二阶段是农业合作化阶段。从 1952年开始 , 到1956年基本告一段落。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 是从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第三阶段是所谓的 “人民公社化” 阶段。从1958年开始至 1978年基本结束 , 延续了近二十多年。 实践证明 , 这是一个不成功的实践 , 是我国农地制度的一次畸形变革。第四阶段是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9年以后 , 我国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 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作了一次重大的调整 , 将土地使用权分离出来交还给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 无疑是中国土地制度变迁成功的范例。在一定程
7、度上适应了经济主体的内在要求, 从而解放了生产力 , 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 , 承包责任制的缺陷开始显现, 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其弊端更加突出 , 现已成为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矛盾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等重要法律都明确规定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从这一点来说 , 农村土地产权是明确的。但“集体”是指哪一级 , 法律规定却又很不明确。如在宪法中, 被笼统规定为“集体所有” ; 在民法通则中被界定为乡( 镇) 、村两级集体 ; 而在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 中则是乡 ( 镇) 、村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8、。 6 由于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所有者是谁, 导致所有者缺位或 “虚位”。同时,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不清晰及农民的多种理解使得农村土地关系极为混乱 , 村干部进行“寻租” , 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感, 进而对土地长期投入预期不足, 直接影响着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热情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致使有的农地出现盐碱化、沙化、甚至荒漠化现象。除此之外, 农村土地权利残缺, 其中最有实质意义的是处分权集体不能行使。国务院在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9、。”(二)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利用效率之间的矛盾,使得土地的生产要素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制约农民增收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规模化生产将促进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边际效益。农业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会促进专业化分工的发展。 专业化分工优化了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同样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边际效益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中, 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受到了过于分散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制约。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针对当时乱占滥用耕地的严重情况而制定的,偏重于土地使用的审批管理, 对土地经营和流转的管理以及土地有偿有
10、期限出让转让和抵押等缺乏必要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 , 国务院只对城镇国有土地如何依法进入市场问题制定了条例, 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入市场 , 至今尚未制定出相关法规。 在现行土地制度下 , 除了国家低价征用集体土地以外 , 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能通过市场而流动的。虽然农户也在进行不同形式的流转实践。 但从整体上看 , 农地还是没有真正流转起来, 现代意义上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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