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临聘人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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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开福区临聘人员管理方法长沙市开福区临聘人员管理方法长沙市开福区临聘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各类临时聘用工作人员的,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湖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标准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xx27 号)和长沙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暂行管理方法(长办发xx3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街道(镇)及所属社区、临时机构(包括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以上统称为用人单位)为完成临时性、
2、阶段性、突击性任务而采取的临时用人行为。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原那么上实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效劳。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不列入机关干部、职工编制序列。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政策性强、保密性强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不得聘请临时工作人员。临聘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管理和执法工作。第五条 临聘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四类:(一)专技类。指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工程鉴证、评审等岗位;(二)助管类。指聘用于辅助性、
3、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文秘、接待等岗位;(三)工勤类。指聘用于后勤效劳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司机、门卫等岗位;(四)协管类。指区内部门为完成上级重大任务而派到各基层单位工作的临聘人员,包括城-管特勤、流动人口协管、司法调解等岗位。第六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三)临聘人员年龄应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四)身体安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五)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聘用的根本原那么第七条 编制控制原那么。用人单位聘用临时人员,应在核
4、定的编制和员额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可按空编数聘用,满编或超编的原那么上不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的,聘用人数原那么上不得超过单位编制数的 15%;街道(镇)机关临聘人员一般不得突破在编在岗人数的 20%;各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根据工作任务可聘用适当数量工作人员;全区各街道(镇)、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临聘人员的数量由各街道(镇)、各单位、各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报区编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第八条 工作需要原那么。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暂时未能调整编制,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专业技术岗位现有人员满足不了工作需要,需引进特殊人才的,在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的前提下,可聘用临时人员。第
5、九条 资源整合原那么。用人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积极性,节约本钱。在有正式工作人员补充的情况下,要及时减少临时人员的聘用。第十条 岗位限制原那么。聘用临时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涉密等岗位的工作。机关单位原那么上不允许聘请司机之外的临时人员,区委办、政府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少量文印及效劳人员。第四章 聘用程序和方式第十一条 原那么上实施每年审批一次。用人单位临聘人员方案申报一般在每年 11 月进行。用人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应包括聘用理由、人数、专业要求、条件及岗位职责等内容,并填写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请表(附后)。第十二条 编委办根据用人单位承当现有职能、正式人员
6、配备及工作量等情况,对用人理由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增加临聘人员的意见。根据编委办意见,经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前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根据抽调正式工作人员情况、工程任务量和岗位工作性质确定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数量后,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建立工作的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经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前方可聘请,由区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五条 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事业单位招聘临聘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设置的临聘人员岗位、条件和人数等根本情况,通过政府信息
7、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体招聘公告,并负责指导、监视,用人单位具体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第十六条 区内部门为完成上级重要任务批量招聘临时人员,由该部门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统一组织;街道(镇)及所属社区招聘同类别同岗位临时人员,由各街道(镇)统一组织;重点工程建立指挥部批量聘用同类性质和岗位的临时人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由各指挥部统一与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由拆迁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根据协议条件派遣临聘人员。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劳务派遣方式的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合同进行鉴证,予以备案;重点工程指挥部
8、聘用人员签署合同,由区住建部门进行鉴证,并提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劳务派遣方式的临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第十八条 区直部门的临聘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其他区属单位自行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第十九条 派遣公司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依法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派遣公司统一制定,报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十条 派遣公司与临聘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期为1 个月,试用期满合格者继续聘用,不合格者解聘。经批准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试用期视情况而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由派遣公
9、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派遣公司自行履行解聘手续或另行派遣。临聘人员续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属各单位意见,经区人事编制领导小组审议后,通知派遣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第二十三条区属各单位的临聘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告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应及时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根据要求另行派遣人员。因临聘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未按期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区属各单位造成损失的,派遣公司依法承当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究临聘人员责任。第二十四
10、条临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单方解除与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派遣公司另行派遣人员:(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条件的;(二)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三)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不按工作操作规程而发生责任事故的;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前款第五项单方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公司和临聘人员,并由派遣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
11、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受聘人员解聘前的月工资标准,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六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第二十五条 所有在岗临聘人员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年度考核。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对临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根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临聘人员的考核由人社部门与各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与派遣公司续签协议或解除协议的依据。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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