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模式选择及权益保障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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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模式选择及权益保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魏志强随着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资本与土地的结合也日益密切。于是,“房地项目的产合作开发”成为了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常见模式。然而,随之而来的房地产商在合作开发期间的各类问题也是接踵而至。为了解决该领域的相关问题,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为此,本文结合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中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一、概述(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概念要了解什么是房地产合作开发,首先要明确房地产开发的概念。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
2、以自己或他人占有使用为目的,进行土地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及租赁的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的规定,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二)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特点1、合作开发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者。2、合作开发的形式是房地产开发者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3、合作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达到完成房屋建设的效果。二、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模式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
3、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一)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即房地产开发者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是指投资者为了开发特定的房地产项目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 51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新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房地产开发者成为股东,其权利义务也由公司章程来规范,而非合作协议。各个房
4、地产开发者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连带责任变为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的优缺点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1、责任明确,法律风险较小由于房地产开发者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章程来规范,合作各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方的责任。较之普通的合作协议,各方的责任承担更加明确与细化。由于各方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则其可以有效地控制法律风险,而非像普通的合作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较大。2、有利于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因此,拥有土地
5、使用权的合作方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从而实现规避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相关限制的目的。3、减少费用承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此可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减少一些税费的承担。4、该种模式的缺点该种类
6、型的合作,需要的时间较长,可能会影响开发进度。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 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业资质等级。”但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手续繁杂, 需要的时间较长 , 势必会影响开发进度。而且新注册企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较低, 不能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二)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在实践中,“联建”、“参建”是非法人
7、型房地产合作开发经营的基本类型。非法人型房地产合作开发各方往往会采用成立项目经理部、设立项目共管账户等方式进行合作开发经营。具体的合作方式、投资比例及利润分配比例等一系列权利义务均在合作开发协议进行约定。此合作方式不用组建新的企业法人,简便灵活。为此,非法人型合作开发是目前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比较常用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联建”、“参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实务中逐渐将合作各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划入“联建”之列;将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划入“参建”之列。在2005年 6 月 18 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8、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5 号) 的规定出台之前,“参建”这种房地产开发的合作模式并未被法律所认可。但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参建”这种房地产开发的合作模式的合法性得到了突破,实务中不再以是否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及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作为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法与否的标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合作双方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方的利益,且属于风险共担和利润共享的,均属于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该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合同法领域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帝王原则。从立法角度也明确了国家希望通过多种模式使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得以流通,实现土地资源
9、和资金市场的更加有效的市场配置与结合的目标。由于其相对于成立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来说是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方式,因而合作中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的权益保护(一)合作对象的选择1、双方确保至少有有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 - - - -
10、 - - - - - 房地产开发作为一项特别的经营行为,受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 合作方的主体是否适格将影响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及日后合作开发行为的进行。具体而言,合作方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提供合作土地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都是影响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11、。”因此,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如下几方面:1、合作方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合作方不具备开发资质,则要看签订合同后该合作方能否取得开发资质。总之,必须确保有一方具备资质;2、关注合作方提供的合作开发用地的性质,如果合作方享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则初步具备合作条件,如合作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划拨土地,则需明确该划拨土地能否转化为出让土地,如果无法转化为出让土地,则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将会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2、合作对象的经营状况的调查对合作对象的经营状况的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所选择的合作对象不仅仅是资金实力欠缺,其管理也很不规范,从而给双方的后期合作埋下纠
12、纷的隐患,给整个项目的运作带来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原则上应该选择资金实力相对雄厚,运作规范的合作者。(二)确保项目的合法性1、完善合作开发的审批备案及土地权属登记的文件、手续由于在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合作方往往并没有申请土地使用权,但通过合作,其变相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这就等于变相变更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为此,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 条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是房地产转让。第20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 条、第 39 条的规定(第 38 条规定,
1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第 39 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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