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讲师管理方案计划办法.doc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讲师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专职讲师管理第四章 兼职讲师管理第五章 外聘讲师管理第六章 总结与考评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培训讲师管理,建立健全讲师的选拔、认定、培养、使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制度措施,建设一支以专职讲师为骨干,兼职讲师为主体、外聘讲师为补充的高素质培训讲师队伍,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为集团公司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证和支持,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培训讲师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一)按需配置。根据专业特点和培训项目需求选拔配置讲师。(二)广开渠道。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等渠道吸纳人才加入师资队伍。(三)资源共享。通过互相调剂和使用培训师资,实现讲师资源的融通和共享。(四)动态管理。定期对培训讲师进行质量评估,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第三条 集团公司培训讲师分为专职讲师、兼职讲师和外聘讲师。(一)专职讲师是指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员工培训教学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的专职人员。(二)兼职讲师是指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本岗位工作,并由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聘请的担负员工培训教学和课程开发工作的兼职人员。(三)外聘讲师是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和培训需要,面向社会聘请的承担一定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是培训讲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的培训讲师管理工作;(二)负责集团公司专、兼职讲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和约束,及集团公司和各单位高级兼职讲师的认定等工作;(三)负责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聘讲师聘任等工作;(四)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培训讲师师资库及调配使用师资库资源。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培训讲师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本单位专、兼职讲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和约束,及本单位初级、中级兼职讲师的认定等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聘讲师聘任工作;(三)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培训讲师师资库,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备案。第三章 专职讲师管理第七条 专职讲师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培训需要,开发培训项目、课程及课件;(二)主持或参与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相关案例;(三)主持或参与课前需求调研,完成课后考核、阅卷、答疑等工作;(四)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根据授课反馈及时改进培训内容、教学方法等;(五)通过自学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六)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完善岗位培训课程体系;(七)发挥自身专业特长,指导其他讲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八)深入基层调研,帮助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九) 培训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专职讲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培训工作,品行端正,有责任心,身体健康;(二)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从事相关培训教学工作满五年以上;(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授课技巧,并具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四)具有相关课程、教材开发能力;(五)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指导学员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六)通过自学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专职讲师岗位和职数,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专职讲师的选拔应首先从经过认定的兼职讲师中筛选,不能满足需求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可面向集团公司系统内外公开招聘。第十一条 专职讲师的培养方式如下:(一)定向培养专职讲师。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选派优秀专职讲师到有关高校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专业知识。(二)基层实践与调研。组织专职讲师赴基层参加实践或调研,掌握基层工作流程和员工操作技能,深入了解基层培训需求,培养具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高素质“双师型”师资。(三)内部交流研讨。组织专职讲师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研讨,开展多种教学竞赛活动,互相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职讲师的使用及管理。下级培训管理部门如需聘请上级或同级培训管理部门专职讲师授课,可提前向上级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协调安排。第十三条 专职讲师年度集团内基本授课量为300课时。专职讲师在年度基本授课量内不予支付课酬。超过年度基本授课量由所在单位给予每课时不高于50元的课时补助。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专职讲师的授课数量、授课质量、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收入挂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期降级使用,期满后仍不合格的调离讲师岗位或予以辞退。第十五条 专职讲师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系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逐级晋升。第四章 兼职讲师管理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有员工均有承担相关培训工作的义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均有培训其下属员工的责任。鼓励各单位选拔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带头担任兼职讲师,并逐步将其每年承担一定课时培训教学任务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加分指标。各单位、部门应支持兼职讲师工作,按照培训管理部门的安排承担并完成授课任务。第十七条 原则上各单位每个专业(职业)工种的每门课程配备兼职讲师不超过3人。第十八条 兼职讲师的职责如下:(一)严格依照培训项目要求完成相关课程授课任务;(二)参与内部课程教材、教案及课件开发;(三)根据授课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授课内容、教学方法等;(四)参与课前需求调研,课后考核、阅卷、答疑等工作;(五)配合所在单位做好后备师资培养工作;(六)协助完善岗位培训课程体系;(七)为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八)通过自学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第十九条 兼职讲师分为见习、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等级,可跨级申报,具体资格条件如下:(一)基本条件1热爱培训工作,品行端正,有责任心,身体健康;2工作表现良好,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授课技巧;4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指导学员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二)资格条件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见习兼职讲师:(1)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中专(技)及以上学历,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2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初级兼职讲师:(1)取得见习兼职讲师资格满一年;(2)上年授课量达到12课时;(3)见习考核结果优良。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兼职讲师:(1)取得初级兼职讲师任职资格后,连续两年年度授课量达到18课时,担任本专业或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2)具有本科学历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且上年授课量达到18课时,担任本专业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3)取得本职业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上年授课量达到18课时,担任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兼职讲师:(1)取得中级兼职讲师任职资格后,连续三年年度授课量达到30课时,担任本专业或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2)具有本科学历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且上年授课量达到30课时,担任本专业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3)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上年授课量达到30课时,担任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5担任集团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二级单位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三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教学经验的,由部门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同级培训管理部门考察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相对应的兼职讲师,其中达到高级兼职讲师资格的,应报集团公司认定。第二十条 见习兼职讲师选拔程序如下:(一)达到见习兼职讲师任职条件,经个人申请或单位(部门)推荐,并填写内部兼职讲师自(推)荐表(见附件一),报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二)经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初审,并通过试讲合格后,纳入师资库,作为见习兼职讲师。第二十一条 兼职讲师每年完成申报条件中规定授课课时量的均可申请参加认定,各级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兼职讲师的授课数量、授课质量和课程教材开发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认证资格证书,兼职讲师认定权限如下:(一)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可认定初级、中级和高级兼职讲师。(二)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可认定本单位初级、中级兼职讲师;(三)集团公司各三级单位可认定本单位初级兼职讲师;(四)下级培训管理部门应向上级培训管理部门推荐认定本单位不具有认定权限的高一级兼职讲师。第二十二条 兼职讲师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编号并发放。第二十三条 兼职讲师的培养方式如下:(一)授课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内部专职讲师和外部资深讲师为兼职讲师进行授课技能培训,提升其授课能力;(二)专业知识培训。有针对性选派优秀兼职讲师参加集团内外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等专业性知识培训;(三)内部交流研讨。定期组织兼职讲师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研讨,开展多种形式教学竞赛活动,互相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四)课程开发与培养结合。根据兼职讲师负责的课程模块和专业方向,由若干名兼职讲师组成教研组,通过教研活动和课程教材开发,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第二十四条 兼职讲师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指导本单位兼职讲师确定课程模块和专业方向,合理安排其授课计划,事前沟通确认,保证其按时授课,并组织学员对其授课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二)下级培训管理部门如需聘请上级或同级培训管理部门兼职讲师,应提前向上级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培训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直接向兼职讲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三)兼职讲师授课的课酬、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受训单位支付。(四)对未参加授课技能培训的兼职讲师,在授课前原则上均应接受至少一次课前准备、需求分析、授课技巧、课程开发、受训对象特征研究等专业培训。(五)为避免影响本岗位工作,兼职讲师每年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0个课时。第二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对兼职讲师的授课数量、授课质量、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见习兼职讲师取消其任职资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初级、中级、高级兼职讲师可降级使用,减少其授课安排,并鼓励其通过自学或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授课能力和水平。第二十六条 兼职讲师的激励方式如下:(一)授课课时酬金1支付条件发放授课课时酬金的课程应为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课程,兼职讲师在授课前需按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完成规定授课任务后,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受训单位支付课酬。2计算方法及标准计算方法:课酬(税后)课酬标准课时数课时数一般为每半天计3课时,每天计6课时,每课时45分钟。课酬(税后)标准为:见习50元/课时,初级60元/课时,中级90元/课时,高级120元/课时;未取得兼职讲师资格的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照高级标准执行;临时聘任未取得兼职讲师资格的一般人员,课酬标准参照见习讲师标准执行;兼职讲师在系统内其它单位授课参照本标准执行。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并以此标准为上限,制定本单位兼职讲师课酬标准。3支付方式课酬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由培训管理部门造表发放,发放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以下情况不发放授课课时酬金:(1)各类部门会议、活动等;(2)各单位管理层、部门负责人对下属部门及本部门人员开展的例行的分享、交流、政策宣贯等活动;(3)试讲及其他非正式授课。(二)资料购置费取得兼职讲师资格且完成上年度规定的最低授课量,由培训管理部门给予资料购置费,一般标准为:见习200元/年,初级300元/年,中级500元/年,高级800元/年。(三)课程教材开发补助集团公司定期对兼职讲师开发的课程(教材)进行评审,被评为精品课程(教材)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特别突出的课程(教材)或授课方法还可给予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精神奖励。第五章 外聘讲师管理第二十七条 外聘讲师的来源如下:(一)著名院校、科研单位、政府机关和培训机构的教授、专家和顾问;(二)国内外著名企业、机构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三)本单位离退休领导、专家或技术骨干。第二十八条 在内部讲师难以承担培训任务时,经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允许外聘讲师,聘请程序如下:(一)由业务部门协助培训管理部门确定外聘讲师人选,并填写外聘讲师信息表(见附件3)。(二)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项目课程提前与外聘讲师联系沟通,提出培训需求,外聘讲师须按要求提交培训资料(课件),报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三)培训管理部门与外聘讲师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九条 外聘讲师课酬、食宿费、交通费等按协商标准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受训单位支付,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授课费用均含各项税收。费用支付给组织机构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给个人时,采用领现的,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承担个人所得税,由培训管理部门造表发放,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税;采用发票报销的,个人应持税务或专业培训机构代开的含税发票,由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予以报销。第六章 总结与考评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师资库,定期更新师资库信息,并建立师资库信息交流机制;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师资库,并完善培训讲师质量评估机制,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对由于讲师自身原因发生教学事故或违背职业道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讲师,应取消其讲师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师资库信息包括个人资料、核心课程、培训记录、学员评估记录、课酬标准(仅限外聘讲师)等。第三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就以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培训中心。(一)专、兼职及外聘讲师师资库建设情况;(二)专、兼职讲师课程教材开发情况;(三)专、兼职讲师工作考核情况;(四)专、兼职讲师的培养情况;(五)专、兼职讲师授课课时酬金、资料购置费及课程教材开发补助发放情况。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所属各单位培训讲师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评,对考评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讲师依职务所开发的培训课件和编写的教材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内部兼职讲师自(推)荐表2. 内部兼职讲师信息表3. 外聘讲师申请表附件1:内部兼职讲师自(推)荐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部门参加工作时间职务/工种技术/技能资格学历授课方向专业特长讲师培训经历有 无 课程名称:专业课程培训经历有 无课程名称:授课经历有 无课程名称:授课对象:奖惩情况备注(签字前,请认真核对上述内容)诚信承诺书我保证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信息虚假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员工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请员工仔细核查上述信息,并打印留存一份,本表提交后不允许更改。附件2:内部兼职讲师信息表姓名性别(照片)部门参加工作时间学历专业技术/技能资格职务/工种联系电话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电子邮箱讲师级别核心课程工作经历起止日期工作单位部门职务/工种教育经历起止日期院校专业学历(学位)培训经历起止日期培训机构培训内容所获证书授课记录学员评估注:授课记录及学员评估应动态更新。附件3:外聘讲师信息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电子邮箱工作单位紧急联系人电话课酬标准居住地通讯地址专业特长核心课程个人业绩情况授课记录学员评估注:授课记录及学员评估应动态更新。-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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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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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培训讲师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 专职讲师管理
第四章 兼职讲师管理
第五章 外聘讲师管理
第六章 总结与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培训讲师管理,建立健全讲师的选拔、认定、培养、使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制度措施,建设一支以专职讲师为骨干,兼职讲师为主体、外聘讲师为补充的高素质培训讲师队伍,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为集团公司培训工作提供师资保证和支持,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讲师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按需配置。根据专业特点和培训项目需求选拔配置讲师。
(二)广开渠道。通过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等渠道吸纳人才加入师资队伍。
(三)资源共享。通过互相调剂和使用培训师资,实现讲师资源的融通和共享。
(四)动态管理。定期对培训讲师进行质量评估,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不断优化师资队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培训讲师分为专职讲师、兼职讲师和外聘讲师。
(一)专职讲师是指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员工培训教学和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兼职讲师是指在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从事本岗位工作,并由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聘请的担负员工培训教学和课程开发工作的兼职人员。
(三)外聘讲师是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和培训需要,面向社会聘请的承担一定培训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是培训讲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单位的培训讲师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专、兼职讲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和约束,及集团公司和各单位高级兼职讲师的认定等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聘讲师聘任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集团公司培训讲师师资库及调配使用师资库资源。
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培训讲师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专、兼职讲师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激励和约束,及本单位初级、中级兼职讲师的认定等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组织的培训项目所需要的外聘讲师聘任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培训讲师师资库,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备案。
第三章 专职讲师管理
第七条 专职讲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培训需要,开发培训项目、课程及课件;
(二)主持或参与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相关案例;
(三)主持或参与课前需求调研,完成课后考核、阅卷、答疑等工作;
(四)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根据授课反馈及时改进培训内容、教学方法等;
(五)通过自学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六)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完善岗位培训课程体系;
(七)发挥自身专业特长,指导其他讲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
(八)深入基层调研,帮助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九) 培训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职讲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培训工作,品行端正,有责任心,身体健康;
(二)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资格,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从事相关培训教学工作满五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授课技巧,并具有使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四)具有相关课程、教材开发能力;
(五)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指导学员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
(六)通过自学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
第九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专职讲师岗位和职数,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专职讲师的选拔应首先从经过认定的兼职讲师中筛选,不能满足需求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同意后可面向集团公司系统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专职讲师的培养方式如下:
(一)定向培养专职讲师。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选派优秀专职讲师到有关高校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专业知识。
(二)基层实践与调研。组织专职讲师赴基层参加实践或调研,掌握基层工作流程和员工操作技能,深入了解基层培训需求,培养具备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高素质“双师型”师资。
(三)内部交流研讨。组织专职讲师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研讨,开展多种教学竞赛活动,互相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专职讲师的使用及管理。下级培训管理部门如需聘请上级或同级培训管理部门专职讲师授课,可提前向上级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协调安排。
第十三条 专职讲师年度集团内基本授课量为300课时。专职讲师在年度基本授课量内不予支付课酬。超过年度基本授课量由所在单位给予每课时不高于50元的课时补助。
第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专职讲师的授课数量、授课质量、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收入挂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给予一年期降级使用,期满后仍不合格的调离讲师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专职讲师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系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本人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逐级晋升。
第四章 兼职讲师管理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所有员工均有承担相关培训工作的义务,各级单位部门负责人均有培训其下属员工的责任。鼓励各单位选拔业务骨干、技术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带头担任兼职讲师,并逐步将其每年承担一定课时培训教学任务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加分指标。各单位、部门应支持兼职讲师工作,按照培训管理部门的安排承担并完成授课任务。
第十七条 原则上各单位每个专业(职业)工种的每门课程配备兼职讲师不超过3人。
第十八条 兼职讲师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依照培训项目要求完成相关课程授课任务;
(二)参与内部课程教材、教案及课件开发;
(三)根据授课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授课内容、教学方法等;
(四)参与课前需求调研,课后考核、阅卷、答疑等工作;
(五)配合所在单位做好后备师资培养工作;
(六)协助完善岗位培训课程体系;
(七)为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八)通过自学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
第十九条 兼职讲师分为见习、初级、中级、高级四个等级,可跨级申报,具体资格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热爱培训工作,品行端正,有责任心,身体健康;
2.工作表现良好,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授课技巧;
4.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指导学员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
(二)资格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见习兼职讲师:
(1)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2)中专(技)及以上学历,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满足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初级兼职讲师:
(1)取得见习兼职讲师资格满一年;
(2)上年授课量达到12课时;
(3)见习考核结果优良。
3.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兼职讲师:
(1)取得初级兼职讲师任职资格后,连续两年年度授课量达到18课时,担任本专业或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
(2)具有本科学历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且上年授课量达到18课时,担任本专业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
(3)取得本职业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上年授课量达到18课时,担任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
4.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兼职讲师:
(1)取得中级兼职讲师任职资格后,连续三年年度授课量达到30课时,担任本专业或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
(2)具有本科学历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且上年授课量达到30课时,担任本专业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
(3)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担任见习兼职讲师满一年,上年授课量达到30课时,担任本职业(工种)2门课程教学工作,考核结果优良。
5.担任集团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二级单位部门正职及以上职务、三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和教学经验的,由部门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经同级培训管理部门考察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与本人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相对应的兼职讲师,其中达到高级兼职讲师资格的,应报集团公司认定。
第二十条 见习兼职讲师选拔程序如下:
(一)达到见习兼职讲师任职条件,经个人申请或单位(部门)推荐,并填写《内部兼职讲师自(推)荐表》(见附件一),报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
(二)经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初审,并通过试讲合格后,纳入师资库,作为见习兼职讲师。
第二十一条 兼职讲师每年完成申报条件中规定授课课时量的均可申请参加认定,各级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对兼职讲师的授课数量、授课质量和课程教材开发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认证资格证书,兼职讲师认定权限如下:
(一)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可认定初级、中级和高级兼职讲师。
(二)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可认定本单位初级、中级兼职讲师;
(三)集团公司各三级单位可认定本单位初级兼职讲师;
(四)下级培训管理部门应向上级培训管理部门推荐认定本单位不具有认定权限的高一级兼职讲师。
第二十二条 兼职讲师资格证书由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统一印制、编号并发放。
第二十三条 兼职讲师的培养方式如下:
(一)授课技能提升培训。通过内部专职讲师和外部资深讲师为兼职讲师进行授课技能培训,提升其授课能力;
(二)专业知识培训。有针对性选派优秀兼职讲师参加集团内外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信息等专业性知识培训;
(三)内部交流研讨。定期组织兼职讲师进行培训专题交流研讨,开展多种形式教学竞赛活动,互相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四)课程开发与培养结合。根据兼职讲师负责的课程模块和专业方向,由若干名兼职讲师组成教研组,通过教研活动和课程教材开发,提升专业素质和授课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兼职讲师的使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所属各单位培训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指导本单位兼职讲师确定课程模块和专业方向,合理安排其授课计划,事前沟通确认,保证其按时授课,并组织学员对其授课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
(二)下级培训管理部门如需聘请上级或同级培训管理部门兼职讲师,应提前向上级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培训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不得直接向兼职讲师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
(三)兼职讲师授课的课酬、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受训单位支付。
(四)对未参加授课技能培训的兼职讲师,在授课前原则上均应接受至少一次课前准备、需求分析、授课技巧、课程开发、受训对象特征研究等专业培训。
(五)为避免影响本岗位工作,兼职讲师每年授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0个课时。
第二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对兼职讲师的授课数量、授课质量、课程教材开发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见习兼职讲师取消其任职资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初级、中级、高级兼职讲师可降级使用,减少其授课安排,并鼓励其通过自学或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授课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兼职讲师的激励方式如下:
(一)授课课时酬金
1.支付条件
发放授课课时酬金的课程应为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课程,兼职讲师在授课前需按要求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完成规定授课任务后,由培训组织单位或受训单位支付课酬。
2.计算方法及标准
计算方法:课酬(税后)=课酬标准课时数
课时数一般为每半天计3课时,每天计6课时,每课时45分钟。
课酬(税后)标准为:见习50元/课时,初级60元/课时,中级90元/课时,高级120元/课时;未取得兼职讲师资格的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照高级标准执行;临时聘任未取得兼职讲师资格的一般人员,课酬标准参照见习讲师标准执行;兼职讲师在系统内其它单位授课参照本标准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并以此标准为上限,制定本单位兼职讲师课酬标准。
3.支付方式
课酬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由培训管理部门造表发放,发放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以下情况不发放授课课时酬金:
(1)各类部门会议、活动等;
(2)各单位管理层、部门负责人对下属部门及本部门人员开展的例行的分享、交流、政策宣贯等活动;
(3)试讲及其他非正式授课。
(二)资料购置费
取得兼职讲师资格且完成上年度规定的最低授课量,由培训管理部门给予资料购置费,一般标准为:见习200元/年,初级300元/年,中级500元/年,高级800元/年。
(三)课程教材开发补助
集团公司定期对兼职讲师开发的课程(教材)进行评审,被评为精品课程(教材)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特别突出的课程(教材)或授课方法还可给予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精神奖励。
第五章 外聘讲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外聘讲师的来源如下:
(一)著名院校、科研单位、政府机关和培训机构的教授、专家和顾问;
(二)国内外著名企业、机构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
(三)本单位离退休领导、专家或技术骨干。
第二十八条 在内部讲师难以承担培训任务时,经本单位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允许外聘讲师,聘请程序如下:
(一)由业务部门协助培训管理部门确定外聘讲师人选,并填写《外聘讲师信息表》(见附件3)。
(二)培训管理部门根据培训项目课程提前与外聘讲师联系沟通,提出培训需求,外聘讲师须按要求提交培训资料(课件),报培训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
(三)培训管理部门与外聘讲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外聘讲师课酬、食宿费、交通费等按协商标准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受训单位支付,在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授课费用均含各项税收。费用支付给组织机构的,原则上以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给个人时,采用领现的,个人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承担个人所得税,由培训管理部门造表发放,财务部门代扣代缴个税;采用发票报销的,个人应持税务或专业培训机构代开的含税发票,由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予以报销。
第六章 总结与考评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建立师资库,定期更新师资库信息,并建立师资库信息交流机制;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师资库,并完善培训讲师质量评估机制,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对由于讲师自身原因发生教学事故或违背职业道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讲师,应取消其讲师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责任。
师资库信息包括个人资料、核心课程、培训记录、学员评估记录、课酬标准(仅限外聘讲师)等。
第三十一条 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就以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培训中心。
(一)专、兼职及外聘讲师师资库建设情况;
(二)专、兼职讲师课程教材开发情况;
(三)专、兼职讲师工作考核情况;
(四)专、兼职讲师的培养情况;
(五)专、兼职讲师授课课时酬金、资料购置费及课程教材开发补助发放情况。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所属各单位培训讲师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考评,对考评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专兼职讲师依职务所开发的培训课件和编写的教材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均由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第三十四条 所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内部兼职讲师自(推)荐表
2. 内部兼职讲师信息表
3. 外聘讲师申请表附件1:
内部兼职讲师自(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职务/工种
技术/技能资格
学历
授课方向
专业
特长
讲师
培训经历
□有 □无
课程名称:
专业课程培训经历
□有 □无
课程名称:
授课经历
□有 □无
课程名称:
授课对象:
奖惩情况
备注
(签字前,请认真核对上述内容)诚信承诺书
我保证所提供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由于上述信息虚假所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员工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部门意见
部门盖章: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请员工仔细核查上述信息,并打印留存一份,本表提交后不允许更改。附件2:
内部兼职讲师信息表
姓名
性别
(照片)
部门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
技术/技能资格
职务/工种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讲师级别
核心课程
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部门
职务/工种
教育经历
起止日期
院校
专业
学历(学位)
培训经历
起止日期
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
所获证书
授课记录
学员评估
注:授课记录及学员评估应动态更新。附件3:
外聘讲师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工作单位
紧急联系人电话
课酬标准
居住地
通讯地址
专业特长
核心课程
个人业绩情况
授课记录
学员评估
注:授课记录及学员评估应动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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