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方案计划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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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01071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1.02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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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课程 考核 考查 管理 方案 计划 规划 暂行规定
资源描述:
,.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学校课程考核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建立健全正常的课程考核秩序,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提高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核目的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各门课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条 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形式由开课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闭卷笔试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艺术体育类除外),考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吻合。开卷笔试的时间和口试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考核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三章 考核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三)实验实践教学部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与考核,考试前1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包括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各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凡不具备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其成绩作无效处理。 第七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或补修。 第四章 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八条 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施教课程的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的试题应由主讲教师按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规定的范围,制定双向细目表,然后再根据双向细目表编制试卷。制定双向细目表的原则是: (一)试题内容覆盖率达到85%,要求覆盖面大,题目及题目类型多,分数分配不过于集中; (二)试题内容以“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为主”,难易程度分配比例是:基本知识占60%,有一定难度的题占30%,有较大难度的综合题占10%(每门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第十条 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不得超过15%。试题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产生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试卷插图要准确、清楚。各门课程的A、B试卷均须经专业负责人和分管教学院领导按照考试命题要求审查并签字,专业负责人或分管教学院领导须回避者,由院长审查并签字。 第十一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订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主观题应提供“答案要点”)。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对答题的每个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 第十二条 试卷按**大学试卷模版格式制作,需注明“开卷”或“闭卷”字样,用计算机打印输出。 第十三条 试卷由学校印刷中心统一印制。二级学院应安排专人在考前到印刷中心领取,严禁二级学院派遣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需重视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工作。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对已建立的试题库和试卷库,各二级学院应做好维护与更新,确保与现行的教学大纲相符。 第十五条 补考采用期末考试备用卷,重修考试与低年级考试同时同卷进行。补考、重修如需单独命题,由二级学院说明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其命题要求应与原课程考核要求一致,不得降低难度,不得简化程序。 第十六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教师不得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接触试题人员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试完毕,试卷应如数收回,并由命题的二级学院保管。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分别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在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要在考前召开会议学习有关考试文件,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考试前学生的诚信教育,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培养学生诚实、守纪的作风。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阶段进行,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可于课程结束后的第二周进行考核。期末考试课程原则上不超过4门。全校公共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跨学院的专业课考核由开设该课程的二级学院与相关二级学院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核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安排。二级学院组织考核的课程须在考核前两周将安排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每个标准考场必须安排两名监考人员。各门课程考核所需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安排(体育课程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口试课程考核之考签(口试试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考生人数的1/2,各个考签的题量和难易程度必须大致保持均衡。考生的试题应由抽签决定,每人允许抽签一次,抽签和准备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口答的时间由主考教师决定,一般不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三条 采用撰写论文、报告等考核方式的课程,应要求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不得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凡有上述现象,一经查出,该课程按零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听从监考老师安排座次。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桌面的左上方,以便核验。考试中不得擅自变更座位,凡不听从监考老师指挥者,不发给考卷,取消当堂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除必要的考试工具外,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商务通、文曲星等,如带有规定之外的上述物品,应按监考老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凡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未交试卷不得中途退场结束考试。考生不得中途离场,若有特殊原因必须离场须举手示意,经请示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只限一人)。 第二十八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并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发现试卷印刷不清楚,考生应举手询问监考老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二十九条 考试时,一律使用统一草稿纸。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老师的正常工作。监考老师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考前在课桌、墙壁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 (二)发卷后仍有夹带物品; (三)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或为他人作伪证; (四)不交试卷退场; (五)舞弊未遂行为; (六)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舞弊: (一)考前获取试题内容; (二)使用电子通讯工具获得答题信息; (三)窃取或传递或已实施偷看他人答卷、草稿纸行为; (四)相互交谈或用动作相互传递答题信息; (五)请他人代考、代替他人考试(含考试中途更改姓名); (六)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的,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做出记录;对考生用于舞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三十六条 发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七条 考场情况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监考老师和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舞弊考生告知违纪或舞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写出事情经过。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本人试卷、违纪(舞弊)证据等材料送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统一报送给教务处。 第三十八条 违纪与舞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公布处理结果。违纪和舞弊学生处理的正式文件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监考老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营造良好的学风考风。 第四十条 监考老师应具备高度的责任感,熟悉考试组织工作。考前应准备好考生名册、试卷、答题纸、考场情况记录表、草稿纸等相关考试用具。考试过程中监考老师应忠于职守,集中精力监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一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前10分钟内应完成如下工作: (一)宣讲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 (二)调整考生座位,考生之间间隔横排不得少于一个座位或一个走道,纵向对齐。 (三)指导考生将所带书包、教材、笔记本、草稿纸、资料、通信工具以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物品在指定的地点存放; (四)分发考试专用草稿纸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监考老师应在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试卷分发前应向学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条,并当众拆封试卷袋。监考老师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做出任何解释,但发现试题文字印刷模糊或试卷本身有误,必须查实后予以告知。 第四十三条 监考老师应于开考后15分钟检查学生有效证件(考生本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并督促考生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相关考试信息。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或填写信息与证件不符应没收试卷,并区分情况作舞弊或清退出场处理。 第四十四条 监考老师必须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发现考生违纪或舞弊,须如实填入考场情况记录表。有关违纪、舞弊的文字证据,应附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后。用于舞弊的其他工具,暂扣后交学校考务办。监考老师对于扰乱考场秩序者,有权直接逐出考场,但事后必须报告学校考务办。 第四十五条 考生提前交卷时,监考老师必须检查试卷是否完整,密封线内信息是否填写完整。对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监考老师还必须查收考生的所有草稿纸。考生一旦提前结束考试,监考老师不得再接收补交的部分答卷。 第四十六条 监考老师须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老师应准时收卷,并按学号顺序清点,回收所有多余和作废试卷。试卷清点无误后,监考老师应及时将试卷和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交二级学院办公室。此外,监考老师还必须清理考场,发现考生遗留物件,也应一并及时交到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监考老师迟到、缺席、早退、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隐瞒学生违纪舞弊事实、丢失学生答卷等行为均属教学事故,学校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在考试期间要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学校、学院两级巡视制度,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巡视员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及教学督导担任,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巡视。二级学院巡视员由二级学院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考场的巡视。 第五十条 巡考人员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的情况,如果巡考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有失职行为,应对其提出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巡考人员应尽职尽责,详实记录巡考情况,填写好相应的记录表格,并及时送二级学院办公室。 第十章 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管理 第五十二条 试卷评分细则要求科学、合理、规范;阅卷人必须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评分细则评卷,做到公平、公正、无误。 第五十三条 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及同一门课程有两人以上(含两人)教师任教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要求统一考试时间。所有考试试卷必须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集中阅卷。 第五十四条 所有笔试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 第五十五条 试卷记分必须同时记有卷首分、题首分和小题分。每题评阅记正分,全错和未答题应记“0”分,全对记满分,未全对的主观题应标出知识点分或观点分,客观性题目只能打满分或零分,不得出现其它随意性分数。 第五十六条 每份试卷必须有评卷人、核分人和复查人签名,试卷评阅记录(包括每题评分或总成绩)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判或漏判确需更改时,应同时有评卷人、核分人和复查人等至少两人签名。 第五十七条 试卷阅毕应填写试卷分析表(以行政班为单位),每份试卷分析表应以该门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课程的教学目标与要求为标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认真分析学生的答题情况,重点就学生对该课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情况、相关能力目标的实现、教与学各方存在的主要薄弱环节进行归因分析,并据此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教学改进措施。 第五十八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五十九条 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二级学院将任课教师录入的电子档案成绩打印输出,经任课教师签字,并经专业负责人和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字后存档。 第六十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务管理系统查阅考核成绩。 第六十一条 学生成绩档案应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六十二条 正常期末考试的试卷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整理并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每门课程考试试卷的存档材料必须包括: (一)统一印制的封面和封底; (二)考场情况记录表; (三)命题双向细目表; (四)空白试卷; (五)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 (六)命题审定单; (七)考试成绩单; (八)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 (九)试卷分析表; (十)学生考试试卷。 第六十三条 各类补考的试卷均由二级学院负责按学期、专业、课程名称等整理并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六十四条 重修考试随期末考试同时进行,重修考试试卷由二级学院负责按学期、专业、课程名称等整理并存档,且须注明“重修考试”等字样。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六十五条 违纪、舞弊学生的考试试卷由二级学院负责按学期整理并存档。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可以申请查卷,如成绩有误可以进行更改。查询试卷和更改成绩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查卷、更改成绩时间: 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可以申请查卷,并更改成绩,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查卷程序: (1)由学生本人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大学试卷查询情况登记表》;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教学秘书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教学院领导同意; (3)将查卷表交至教务处,经审批同意后,通知该门课程所在二级学院,由该二级学院安排专业负责人或其他教师会同评卷教师共同对试卷进行复查; (4)查卷结果由相关二级学院填报,并经分管教学院领导签字,加盖部门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更改成绩程序: (1)经查实成绩确实有误,由任课教师本人在教务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大学更改课程成绩审批表》; (2)任课教师报请所在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并给出处理意见; (3)任课教师本人将审批表、学生所在班级该门课程的考卷装订册一并送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核; (4)教务处学籍办根据审核结果于第三周统一处理。 第六十七条 加强试卷管理、试卷分析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在每学期组织专家对本单位考试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督促教师科学命题,并组织专家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同时应将分析、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将组织专家对全校考试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检查结果。 第六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严格按照教务处关于考试试卷命题、评阅以及存档的相关规定,认真组织本二级学院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以及存档工作。各二级学院院长对本学院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存档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专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教学秘书须对本学院考试试卷的命题、评阅与存档工作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一章 补考 重修 缓考 旷考 第六十九条 凡上一学期课程(设计类课程和实习实训课程除外)不及格者均可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的前三周内进行)。设计类课程和实习实训课程不安排补考而随下一年级重修。凡学生考试有违纪舞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 第七十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没有参加补考或因有违纪舞弊行为、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可以办理缓考。缓考的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缓考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三天填报《**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 (二)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和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后,由学生交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因本身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或因家庭发生意外等情况而暂时不能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事后及时将《**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补交教务处。 (四)所有缓考的课程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并进行。 (五)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 第七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对缓考申请应严格审查,考前将缓考情况汇总表及有关证明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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