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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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以及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 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七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责任:(1)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准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的规定其次十一条规定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
3、查记录”。2大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其次十条规定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训练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定,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大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罚款惩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1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第八十条规定 : “生产经营
4、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 供应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惩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赐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
5、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罚的,赐予撤职处分或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惩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八十九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一条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
6、生产事故时, 不立刻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赐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听从治理、 违反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峻后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尚不够刑事惩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赐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 40%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不立刻组织事故抢救的(2) 伪造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 转移、隐匿资金、财
8、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供应有关情形和资料的(5) 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可编辑资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第三十八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的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的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的罚款(4)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的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
9、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职业资格、 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4罚款惩罚暂行规定 的规定罚款惩罚暂行规定 是专门性的安全生产罚款行政惩罚的特殊规章, 它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行政惩罚进行最为详尽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刻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可编辑资
10、料 - - - 欢迎下载精品名师归纳总结(2)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40% 60%罚款。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60% 80%的罚款。第十八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40%罚款。(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60%罚款。(4) 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80%罚款。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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