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方案计划与法规学习知识重点归纳.doc
.*药事管理与法规易混点总结一、涉及的药品质量特性及其他性质的有关知识总结(1)基本药物的遴选: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最优化结合。(2)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品上市的最基本条件。(3)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6)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7)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剂量、用法的正确性。(8)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11)GSP实施细则规定,进化质量管理程序中需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12)GSP规定: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1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有制剂质量稳定性的考察记录。(14)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15)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16)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17)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级FDA)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规律:一般在研发上市环节(包括药品说明书)侧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GLP、GCP),药物遴选环节有时还要考虑经济性(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而在药品生产(制剂)环节,更重稳定性,药品使用(药店、医院)环节,更注重认清药品来源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以及使用的适宜性(相符性、正确性、合理性)。二、和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上必须标明的内容总结(一)购销记录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从格、购(销)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购进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和医疗机构相比缺少批号、购进价格)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4、药品批发企业出库复核记录: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复核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6、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送货凭证的重点核对事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7、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 8、医疗机构的购进纪录(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5)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6)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与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比,仅多后面两项。9、医疗机构制剂配发记录或凭据: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10、医疗机构制剂收回记录: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1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凭证: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1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零售和生产、批发相比缺少“供货单位名称”这一项)(二)使用药品时的有关记录1、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处方正文:以Rp或R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3、GSP规定: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4、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三、药品包装、说明书需要注明内容总结1、发运中药材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2、中药饮片的标签: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注意没有:有效期)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4、标签或说明书(1)药品管理法规定:通用名、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2)GSP实施细则: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5、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检查包装的其他事项(1)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2)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3)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4)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6、药品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标签因包装尺寸过小至少应当标注的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P220,17条内、外标签标识内容比较:外标签标识内容包含了内标签标识的内容;“成份、性状、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批准文号”这些具有指导合理用药的内容在外标签有,内标签没有相关内容。“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药品外标签: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6、运输、储藏的包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7、原料药的标签: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等。运输、储藏包装和原料药标签标示的内容比较“规格”标示在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中,而没有标示在原料药标签中。“执业标准” 没有标示在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中,而标示在原料药标签中。运输、储藏包装标示的是“药品通用名称”;原料药标签标示的是“药品名称”。四、专有、专用标识的总结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2、 OTC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必须印有OTC专有标识(一体化印刷,右上角)。红色:甲类;绿色:乙类、企业指南性标志。2、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3、互联网网站标注:(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4、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5、外用药品标识的要求:A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B应当彩色印刷的:药品标签中C可以单色印刷:说明书中D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E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6、标注位置总结: 右上角:A. OTC专有标识在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右上角。B. 急诊处方,在右上角标注“急诊”C. 儿科处方,在右上角标注“儿科”D. 麻醉、精一,在右上角标注“麻”、“精一”E. 精二,在右上角标注 “精二”右上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左上角:药品说明书的核准和修改日期,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注意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生物药有点不同,修改多次日期的,仅列最后一次)药品说明书上方:“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7、颜色总结:白色:普通、精二处方印刷用纸淡黄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黄色: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淡绿色:儿科处方印刷用纸绿色:乙类OTC、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淡红色:麻醉、精一印刷用纸红色:甲类OTC、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不合格药品库(区)8、有关文号格式的内容:(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数字8位,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2)药品批准文号:数字8位,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流水号(3)进口药品注册证:数字8位,H(Z、S)+4位年号+4位流水号(4)医药产品注册证:数字8位,H(Z、S)C+4位年号+4位流水号(5)新药证书:数字8位,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流水号(6)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字10位,X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7)药品有效期: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期至XXXX.XX.;有效期至XXXX/XX/XX;(年为四位数,月、日均为两位数)(8)国家药品编码:数字共14位,分为本位码、监管码、分类码。本位码(前两位为药品国别码,第3位为药品类别码“9”,代表药品;4-13为本位码(4-8为药品企业标识码;9-13为药品产品标识);最后一位为校验码(P23,图3-1)注意:(1)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如何区别?以是否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为准,即国药准字号品种均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国内分装的产品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应该持有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2)进口药品分包装: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注意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不属于进口药品分包装。9、警示语或忠告语、规定标志总结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甲类、乙类OTC: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机构制剂,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作用。五、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214,16条)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30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30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4、注意事项:(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六、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总结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OTC准销标志。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OTC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OTC准销标志8、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0、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七、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中文名称英文缩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适用于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证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合格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八、时间期限总结(一)处方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一次常用量的情况: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购进记录;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销售记录; (4)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记录; (5)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跟踪记录; (6)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复核记录(7)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8)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2、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的情况总结(1)药品零售购进票据和购进记录;(注意和批发、零售连锁区分开)(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所接收的送货凭证。(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3)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3、一年事项(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4、两年事项(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5、三年事项(1)退货记录保存3年。(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6、五年事项(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2)药品检验的原始记录保存5年。(3)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4)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5)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6)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7)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注意医疗机构:(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7、六年事项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8、七年事项(1)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保护期9、十年事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10、其他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30、20、10年。(三)处方保存时限1.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3.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4.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处方保存2年。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P121,10条):零售药店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9条):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7.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P99,9条)注意: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是1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3年,其余全是2年。(四)证件有效期总结1、有效期5年,到期前6个月再申请的证件(1)中药材GAP证书;P42(2)三个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3)药品上市许可证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4)GMP证书、GSP证书(5)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2、有效期3年,到期前3个月再申请的证件(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执业药师注册证; (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注意:新药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没有有效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条文有效期应该是再注册后失效。3、有效期1年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五)处罚年限总结1、药品广告(1)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A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工商),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B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 C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的(未成功); (2)3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2、骗取有关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1)1年内不受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未成功);(2)5年内不受理A提供虚假证明、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三个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B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六)行政法有关时效总结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两年。(2)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3)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发出。2、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日。(2)行政复议的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3)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4)行政复议决定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3、行政诉讼(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七)药品主动召回分级的比较一级召回二级召回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24小时内48小时内72小时内启动召回后,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1日内3日内7日内报告召回进展情况每日每3日每7日(八)其他总结期限内容1日(1)执业药师离开执业场所超过1天,应摘下收起执业药师注册证;(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3日处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 5日对于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于5日内予以更正7日行政强制措施应自采取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10日对于广告批准文号,省药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15日(1)三个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时限15个工作日;(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验收时限15个工作日;(3)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30日(1)三个许可证筹建申请的决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注意:批发、零售都是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制剂分为审核同意、批准分别为30个工作日(2)申请GMP、GSP时限30日;注意认证时限:GMP为6个月,GSP有一个移送期7个工作日,认证时限为3个月九、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政府机关的处理方法A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CFDA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B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FDA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移除或限期排除;D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E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非常重要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2、处方保存期满后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B登记备案C方可销毁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告知处方医师;应当记录;按有关规定报告。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6、GSP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A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B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7、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8、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9、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A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 B填表上报C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10、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对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注意两种说法的区别1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测A 发现假药、劣药,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B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的,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注意后者要和药品召回对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A 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 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2、药品不良反应A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详细记录;分析和处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B 药品生产企业调查死亡病例需详细了解的事项: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C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E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积极救治患者;迅速开展临床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使用等紧急措施。F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十、审批事项总结(一)和药品管理法有关的审批事项1、基本的部门权限划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由CFDA审批的事项(1)除中药饮片炮制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的批准(2)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药品商品名(注意和医疗机构分开)(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4)药品GMP认证: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CFDA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其余由省级局认证(5)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CFDA规定的特殊制剂、省间调剂使用注意:医疗机构除了这一项外,其他相关项目基本上是省局审批(6)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7)药品监测期(8)医疗机构因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9)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的核发;(10)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销售前的批准机构; (11)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调整工作;3、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1)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是县以上局)(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注意先要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发放;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批准;(5)中药饮片炮制规范;(6)有关药品广告的行政权限:审查药品广告;批准、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检查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停止该药品广告发布;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注意药品广告的监督、处罚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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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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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易混点总结
一、涉及的药品质量特性及其他性质的有关知识总结
(1)基本药物的遴选: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的最优化结合。
(2)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药品上市的最基本条件。
(3)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4)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6)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7)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8)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11)GSP实施细则规定,进化质量管理程序中需审核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12)GSP规定: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
(1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制制剂的质量管理文件要有制剂质量稳定性的考察记录。
(14)执业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应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5)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
(16)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17)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省级FDA)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规律:一般在研发上市环节(包括药品说明书)侧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GLP、GCP),药物遴选环节有时还要考虑经济性(国家基本药物、医疗保险用药),而在药品生产(制剂)环节,更重稳定性,药品使用(药店、医院)环节,更注重认清药品来源的合法性、质量可靠性,以及使用的适宜性(相符性、正确性、合理性)。
二、和药品有关的各种记录上必须标明的内容总结
(一)购销记录
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从格、购(销)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购进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和医疗机构相比缺少批号、购进价格)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4、药品批发企业出库复核记录: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复核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
6、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送货凭证的重点核对事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
7、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
8、医疗机构的购进纪录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5)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6)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与《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比,仅多后面两项。
9、医疗机构制剂配发记录或凭据: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
10、医疗机构制剂收回记录: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1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凭证: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
1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零售和生产、批发相比缺少“供货单位名称”这一项)
(二)使用药品时的有关记录
1、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正文:以Rp或R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3、GSP规定: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
4、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
三、药品包装、说明书需要注明内容总结
1、发运中药材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2、中药饮片的标签: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注意没有:有效期)
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4、标签或说明书
(1)药品管理法规定:通用名、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2)GSP实施细则:
①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
④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⑤进口药品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检查包装的其他事项
(1)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2)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3)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4)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6、药品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标签因包装尺寸过小至少应当标注的有: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P220,17条
内、外标签标识内容比较:
①外标签标识内容包含了内标签标识的内容;
②“成份、性状、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批准文号”这些具有指导合理用药的内容在外标签有,内标签没有相关内容。
③“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药品外标签: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
6、运输、储藏的包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
7、原料药的标签: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等。
运输、储藏包装和原料药标签标示的内容比较
①“规格”标示在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中,而没有标示在原料药标签中。
②“执业标准” 没有标示在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中,而标示在原料药标签中。
③运输、储藏包装标示的是“药品通用名称”;原料药标签标示的是“药品名称”。
四、专有、专用标识的总结
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2、 OTC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必须印有OTC专有标识(一体化印刷,右上角)。红色:甲类;绿色:乙类、企业指南性标志。
2、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
3、互联网网站标注:
(1)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2)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4、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的药材及其饮片制成的单方制剂,必须标注:医疗用毒性药品标识。
5、外用药品标识的要求:
A红色方框底色内标注白色“外”字
B应当彩色印刷的:药品标签中
C可以单色印刷:说明书中
D需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国家标准中用法项下规定只可外用,不可口服、注射、滴入或吸入,仅用于体表或某些特定粘膜部位的液体、半固体或固体中药、天然药物
E可不标注外用药品标识的情况:既可内服,又可外用的中药、天然药物
6、标注位置总结:
右上角:
A. OTC专有标识在标签、使用说明书、内包装、外包装右上角。
B. 急诊处方,在右上角标注“急诊”
C. 儿科处方,在右上角标注“儿科”
D. 麻醉、精一,在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E. 精二,在右上角标注 “精二”
右上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专用标识。中药饮片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
左上角:药品说明书的核准和修改日期,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注意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生物药有点不同,修改多次日期的,仅列最后一次)
药品说明书上方:“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7、颜色总结:
白色:普通、精二处方印刷用纸
淡黄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
黄色: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
淡绿色:儿科处方印刷用纸
绿色:乙类OTC、经营非处方药药品的企业指南性标志、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
淡红色:麻醉、精一印刷用纸
红色:甲类OTC、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不合格药品库(区)
8、有关文号格式的内容:
(1)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数字8位,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2)药品批准文号:数字8位,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流水号
(3)进口药品注册证:数字8位,H(Z、S)+4位年号+4位流水号
(4)医药产品注册证:数字8位,H(Z、S)C+4位年号+4位流水号
(5)新药证书:数字8位,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流水号
(6)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数字10位,X药广审(视/声/文)第0000000000号
(7)药品有效期:①有效期至XXXX年XX月;②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③有效期至XXXX.XX.;④有效期至XXXX/XX/XX;(年为四位数,月、日均为两位数)
(8)国家药品编码:数字共14位,分为本位码、监管码、分类码。本位码(前两位为药品国别码,第3位为药品类别码“9”,代表药品;4-13为本位码(4-8为药品企业标识码;9-13为药品产品标识);最后一位为校验码(P23,图3-1)
注意:(1)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如何区别?以是否拥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生产批件为准,即国药准字号品种均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国内分装的产品按国产药品对待。进口药品应该持有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2)进口药品分包装:进口药品分包装,是指药品已在境外完成最终制剂过程,在境内由大包装规格改为小包装规格,或者对已完成内包装的药品进行外包装,放置说明书、粘贴标签等。注意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不属于进口药品分包装。
9、警示语或忠告语、规定标志总结
警示语是指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的安全性问题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及剂量过量等需提示用药人群特别注意的事项。
① 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②甲类、乙类OTC: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③医疗机构制剂,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作用。
五、许可证标注事项总结
1、《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姓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许事事项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除此以外是登记事项(企业名称、证号、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载明:证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制剂室负责人、配制范围、注册地址、配制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事项: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有效期限。(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214,16条)
许可事项变更(变更前30日申请):制剂室负责人、配制地址、配制范围;
登记事项变更(变更后30日申请):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类别、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注意事项:
(1)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申请区分开。
(2)和执业药师再注册分开,再注册条件是五条。
(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总结
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
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OTC准销标志。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
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OTC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OTC准销标志
8、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七、我国制定和颁布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中文名称
英文缩写
制定目的
适用范围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
适用于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加强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保证药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合格
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AP
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标准化、现代化
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生产中药材(含植物、动物药)的全过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八、时间期限总结
(一)处方限量
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适当延长的情况
②门(急)诊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关键词:注射一次,控缓7日,其他3日)
③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④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用量
⑤一类精神药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用量。
⑥二类精神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可适当延长的情况:慢性病或特殊患者
总结: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对比,尤其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不同患者的适用情况。
⑦一次常用量的情况:
a门(急)诊患者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
b需要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c盐酸二氢埃托啡,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
d盐酸哌替啶,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⑧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二)药品各种记录、文件保存时限
1、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的情况总结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按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购进记录;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销售记录;
(4)药品批发企业的验收记录;
(5)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跟踪记录;
(6)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的复核记录
(7)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记录;
(8)医疗机构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的情况总结
(1)药品零售购进票据和购进记录;(注意和批发、零售连锁区分开)
(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所接收的送货凭证。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3)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
3、一年事项
(1)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申领的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
(2)医疗机构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的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4)《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一版。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
4、两年事项
(1)医疗机构有关配制制剂的记录和质量检验记录应完整归档,至少保存2年备查。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每两年调整一次。
(3)定点批发企业的条件:单位及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4)《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
5、三年事项
(1)退货记录保存3年。
(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4)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6、五年事项
(1)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
(2)药品检验的原始记录保存5年。
(3)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4)新药监测期不超过5年。
(5)生产毒性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6)每5年修订颁布新版《中国药典》
(7)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注意医疗机构:
(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之一,有一些教学、科研单位也是使用单位)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应当自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2)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六年事项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经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同样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提交自行取得的数据除外。
8、七年事项
(1)中药保护品种二级保护期限为7年。
(2)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在保护期满后,可以延长7年保护期
9、十年事项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中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其他
中药保护品种一级保护期限为30、20、10年。
(三)处方保存时限
1.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3.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4.销售特殊管理药品,处方保存2年。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暂行规定(P121,10条):零售药店处方留存2年以上备查
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P236,9条):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备查
7.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P99,9条)
注意:处方管理办法普通、急诊、儿科是1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是3年,其余全是2年。
(四)证件有效期总结
1、有效期5年,到期前6个月再申请的证件
(1)中药材GAP证书;P42
(2)三个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3)药品上市许可证明: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4)GMP证书、GSP证书
(5)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2、有效期3年,到期前3个月再申请的证件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2)执业药师注册证;
(3)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
注意:新药证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没有有效期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按条文有效期应该是再注册后失效。
3、有效期1年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五)处罚年限总结
1、药品广告
(1)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
A.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工商),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B.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
C.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的(未成功);
(2)3年内不受理该品种广告审批申请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2、骗取有关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1年内不受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未成功);
(2)5年内不受理
A.提供虚假证明、申报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三个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B.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批准证明文件,已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六)行政法有关时效总结
1、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两年。
(2)行政处罚的听证申请,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行政处罚的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七日前发出。
2、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日。
(2)行政复议的特殊时效只有在法律规定超过60日时才有效。
(3)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4)行政复议决定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行政诉讼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七)药品主动召回分级的比较
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通知停止销售和使用
24小时内
48小时内
72小时内
启动召回后,提交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
1日内
3日内
7日内
报告召回进展情况
每日
每3日
每7日
(八)其他总结
期限
内容
1日
(1)执业药师离开执业场所超过1天,应摘下收起《执业药师注册证》;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
3日
处方开具在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
5日
对于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于5日内予以更正
7日
行政强制措施应自采取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10日
对于广告批准文号,省药监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
15日
(1)三个许可证原发证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时限15个工作日;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组织验收时限15个工作日;
(3)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30日
(1)三个许可证筹建申请的决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注意:批发、零售都是3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制剂分为审核同意、批准分别为30个工作日
(2)申请GMP、GSP时限30日;注意认证时限:GMP为6个月,GSP有一个移送期7个工作日,认证时限为3个月
九、处理非正常事件的总结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政府机关的处理方法
A.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CFDA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
B.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FDA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C.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责令其立即移除或限期排除;
D.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E.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 非常重要
A.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
B.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C.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D.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CFDA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2、处方保存期满后
A.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B.登记备案C.方可销毁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
A.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
A 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①告知处方医师;②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B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应当①拒绝调剂;②告知处方医师;③应当记录;④按有关规定报告。
C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5、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③做好观察与记录;④按规定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GSP规定: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
A.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B.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
7、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8、GSP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9、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良反应,应:
A.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记录
B.填表上报
C.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10、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①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②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对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①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②告知消费者;③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注意两种说法的区别
1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监测
A 发现假药、劣药,应当①立即停止使用;②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③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
B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应当①立即停止使用;②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③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④需要召回的,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
注意后者要和药品召回对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
A. 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
B.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
C. 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2、药品不良反应
A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后,应①详细记录;②分析和处理;③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①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②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③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④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B 药品生产企业调查死亡病例需详细了解的事项:①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②药品使用情况;③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④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⑤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C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①立即开展调查;②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发生
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③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④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①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②迅速开展自查;③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销售;④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E 医疗机构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①积极救治患者;②迅速开展临床调查;③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④必要时可采取暂停药品使用等紧急措施。
F 药品生产企业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应当:①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将药品不良反应、合理用药信息及时告知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②采取修改标签和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减少了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③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主动申请注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审批事项总结
(一)和药品管理法有关的审批事项
1、基本的部门权限划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收购、经营、出口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由CFDA审批的事项
(1)除中药饮片炮制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的批准
(2)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药品商品名(注意和医疗机构分开)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
(4)药品GMP认证: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CFDA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其余由省级局认证
(5)医疗机构间调剂使用:CFDA规定的特殊制剂、省间调剂使用注意:医疗机构除了这一项外,其他相关项目基本上是省局审批
(6)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7)药品监测期
(8)医疗机构因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
(9)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的核发;
(10)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销售前的批准机构;
(11)负责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调整工作;
3、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1)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是县以上局)
(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注意先要经过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4)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①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发放;②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批准;(5)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6)有关药品广告的行政权限:
①审查药品广告;②批准、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③检查经批准的药品广告;④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⑤向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处理建议;⑥停止该药品广告发布;⑦责令限期改正;⑧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⑨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告
(注意药品广告的监督、处罚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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