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学习知识.doc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5mmPb。表4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牙科摄影用X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口腔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用受检者自行扶持。确定进行X射线检查且固定设备无法实施时才能使用移动设备;曝光时,工作人员躯干部位应避开主射线方向并距焦点1.5m以上。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应做好患者和受检者甲状腺部位的防护。根据乳房类型和压迫厚度选择合适靶/滤过材料组合,宜使用摄影机的自动曝光控制功能,获得稳定采集效果,达到防护最优化要求。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在无法使用固定设备且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时才允许使用移动设备。 使用移动式设备在病房内作X线检查时,应对毗邻床位(2m范围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患者。其他辅助措施(1)个人防护与安全操作(2)健康监护与个人剂量监测(3)利用衰变(非密封源外照射)机房面积与防护厚度(1)机房面积:单管头200mA X线机机房不少于24m2,双管头的不少于36 m2;大于200mA单管头X线机机房适当扩大,建议面积30 m2,双管头的不少于36 m2;介入疹疗用的X机机房不少于30 m2 m2;CT机房36 m2。牙科机要有单独机房。(2)防护厚度:机房墙体和天棚的防护厚度,应根据X线设备的类型,预计工作负荷、邻室和周围条件等因素计算确定。主防护墙(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副防护墙)、天棚和透视机房各侧墙要有1mm铅当量防护厚度。目前,常用砖墙加水泥批砒,如果建筑质量保证,其厚度25cm(主墙30cm)即可达到防护要求;CT机房四周墙体应达到30cm。各类照射室的门及观察的防护厚度等同侧墙壁,即至少要有0.5-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门板(加铅皮)与门框搭接2-3cm,观察窗的铅玻璃嵌入墙体2cm,以防射线泄漏。放射诊疗卫生监督与管理监督管理:国家监督与单位自律相结合,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目的:预防、控制放射性危害,保障健康与安全,减少或减低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一、监督管理的依据(一)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污染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二)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三)行政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管管理办法等。(四)规范性文件及标准1.放射防护基础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2.各类照射的防护技术规范与标准 包括强制性、推荐性标准(规范)共40余项,如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等。 标准类别冠号类别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GBGB/T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GBZ/T卫生行业标准WSWS/T3.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共19项,其中强制性18项、推荐性1项。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卫生审查1.审查机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而定),具体由各给卫监所办理。省级:放射治疗、核医学市级:介入放射学县级:普通X线诊断2.审查的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3.审查的内容:(1)放射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查;(2)设计审查(严重危害项目);(3)放射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取得相应的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或备案。(二)放射诊疗的许可管理1、许可与登记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等同建设项目审查,同时开展多项诊疗业务的向高级别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构申请)。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卫监所。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按属地管原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放射诊疗许可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核准二级诊疗科目),方可开展疹疗业务。2、许可证的校验、变更与注销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并在许可证副本上签注。变更:放射疹疗项目变更的,在变更前向原发症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注销:具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三)场所、设备与用品的日常管理1、各类场所的防护设施要保持完好,正常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2、各类诊疗设备、防护用品要有台帐或清单,维修、检修记录;大型设备要有配置证。3、按规定开展监测、确保场所、设备的质量。 场所防护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监测 设备性能检测:装机检测、定期检测 仪器检定:属计量器具的。监测、检测构机: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截止2012年底全省共有27家)(四)放射工作人员管理1、从业条件:持用放射工作人员证。基本条件:年满18岁;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要求;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遵守法规规定,接受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程序:申请受理审该发证2、日常管理:培训、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1)培训:就业前培训、就业后的定期培训(原则上每两年一次)。(2)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性体检、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等。职业性体检: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和应急体检。体检机构要具有职业性体检资质。体检结果处理:告知本人、存入健康档案、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职业禁忌症:血象下降及禁忌疾病,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在岗者调离原岗位。 血经蛋白:男120g/L,女110 g/L 血象 白细胞:上岗前4.5x109/L,在岗时4.0 x109/L 血小板:上岗前110x109/L,在岗时90x109/L 其他疾病:如严重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免疫、神经、皮肤、视障、恶肿瘤、残疾、畸形、遗传病,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或病毒感染。职业性放射病法定的放射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病、放射复合伤、其他放射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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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应不低于0.5mmPb。
表4 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
◆牙科摄影用X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口腔底片应固定于适当位置,否则应用受检者自行扶持。
确定进行X射线检查且固定设备无法实施时才能使用移动设备;曝光时,工作人员躯干部位应避开主射线方向并距焦点1.5m以上。
◆乳腺摄影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应做好患者和受检者甲状腺部位的防护。
根据乳房类型和压迫厚度选择合适靶/滤过材料组合,宜使用摄影机的自动曝光控制功能,获得稳定采集效果,达到防护最优化要求。
◆移动式和携带式X射线设备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在无法使用固定设备且确需进行X射线检查时才允许使用移动设备。
使用移动式设备在病房内作X线检查时,应对毗邻床位(2m范围内)患者采取防护措施,不应将有用线束朝向其他患者。
◆其他辅助措施
(1)个人防护与安全操作
(2)健康监护与个人剂量监测
(3)利用衰变(非密封源外照射)
◆机房面积与防护厚度
(1)机房面积:单管头200mA X线机机房不少于24m2,双管头的不少于36 m2;大于200mA单管头X线机机房适当扩大,建议面积30 m2,双管头的不少于36 m2;介入疹疗用的X机机房不少于30 m2 m2;CT机房36 m2。牙科机要有单独机房。
(2)防护厚度:机房墙体和天棚的防护厚度,应根据X线设备的类型,预计工作负荷、邻室和周围条件等因素计算确定。
主防护墙(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防护厚度,其他侧墙(副防护墙)、天棚和透视机房各侧墙要有1mm铅当量防护厚度。目前,常用砖墙加水泥批砒,如果建筑质量保证,其厚度25cm(主墙30cm)即可达到防护要求;CT机房四周墙体应达到30cm。
各类照射室的门及观察的防护厚度等同侧墙壁,即至少要有0.5-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门板(加铅皮)与门框搭接2-3cm,观察窗的铅玻璃嵌入墙体2cm,以防射线泄漏。
放射诊疗卫生监督与管理
监督管理:国家监督与单位自律相结合,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目的:预防、控制放射性危害,保障健康与安全,减少或减低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一、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污染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
(二)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三)行政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管管理办法》等。
(四)规范性文件及标准
1.放射防护基础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2.各类照射的防护技术规范与标准
包括强制性、推荐性标准(规范)共40余项,如《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等。
标准类别冠号
类别
强制性
推荐性
国家标准
GB
GB/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GBZ/T
卫生行业标准
WS
WS/T
3.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共19项,其中强制性18项、推荐性1项。
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卫生审查
1.审查机构: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开展放射诊疗的项目而定),具体由各给卫监所办理。
省级:放射治疗、核医学
市级:介入放射学
县级:普通X线诊断
2.审查的对象: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统称建设项目)
3.审查的内容:
(1)放射职业危害预评价审查;
(2)设计审查(严重危害项目);
(3)放射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验收。
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要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取得相应的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审查或备案。
(二)放射诊疗的许可管理
1、许可与登记
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向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等同建设项目审查,同时开展多项诊疗业务的向高级别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构申请)。具体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卫监所。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按属地管原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放射诊疗许可征》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核准二级诊疗科目),方可开展疹疗业务。
2、许可证的校验、变更与注销
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并在许可证副本上签注。
变更:放射疹疗项目变更的,在变更前向原发症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注销:具有《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三)场所、设备与用品的日常管理
1、各类场所的防护设施要保持完好,正常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更换。
2、各类诊疗设备、防护用品要有台帐或清单,维修、检修记录;大型设备要有配置证。
3、按规定开展监测、确保场所、设备的质量。
场所防护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
监测
设备性能检测:装机检测、定期检测
仪器检定:属计量器具的。
监测、检测构机: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截止2012年底全省共有27家)
(四)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1、从业条件:持用《放射工作人员证》。
基本条件:年满18岁;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要求;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合格;遵守法规规定,接受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谁发《放射诊疗许可证》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
程序:申请受理审该发证
2、日常管理:培训、健康监护、个人剂量检测。
(1)培训:就业前培训、就业后的定期培训(原则上每两年一次)。
(2)职业健康监护:包括职业性体检、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每人一档)等。
职业性体检: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期体检、离岗体检和应急体检。体检机构要具有职业性体检资质。
体检结果处理:告知本人、存入健康档案、记入《放射工作人员证》
职业禁忌症:血象下降及禁忌疾病,不宜从事放射性工作,在岗者调离原岗位。
血经蛋白:男<120g/L,女110 g/L
血象 白细胞:上岗前<4.5x109/L,在岗时<4.0 x109/L
血小板:上岗前<110x109/L,在岗时<90x109/L
其他疾病:如严重呼吸、循环、消化、血液、内分泌、泌尿、免疫、神经、皮肤、视障、恶肿瘤、残疾、畸形、遗传病,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职业性放射病
法定的放射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病、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病、放射复合伤、其他放射性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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