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发展计划的几个阶段及其历史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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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 发展计划 几个 阶段 及其 历史 特点 特色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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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发展的几个阶段及其历史特点 市场经济发展的几个阶段及其历史特点 市场经济就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按照市场规律配置社会资源,自发的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比例关系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运行方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只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事实上,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诞生开始,就开始有了用于商品交换的市场,因而就应该有了市场经济,只不过那时的市场狭小,还不具备支配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也还没有作为一种系统观念(或理念)提出来,真正在社会经济生活起主导作用并把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系统的观(理)念提出,却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事;事实上,伴随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大约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而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具有其不同的历史特点: 一.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这一时期从封建社会末期到自由资本主义开始时期。这个时期整个社会还处在封建社会阶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仍然是社会经济的主导力量。那时的社会生产力极其落后,人们用简单的手工工具(生产工具是社会生产力的主要标志)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主要是为满足自己及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用来交换。当时虽然也有商品交换发生,但只是处于从属地位,是自然经济的补充成份,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起主导作用。 到了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新的生产工具的使用,手工作坊开始大量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迅速发展起来,自然经济才逐渐趋于瓦解,并最终让位于商品经济,于是人类社会就从封建社会过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生产力极其落后的情况下,作为自然经济的补充成份而存在的,同样作为商品交换的市场,还远没有达到全面调节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水平,只是处于一种初级阶段。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时把它叫作“不完全的”或“处于萌芽状态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 *****************************************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资本主义时期又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按照传统的社会分段理论:两个阶段大约以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前后为分界点,这以前叫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后就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资产阶级在被推翻了的封建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这一时期是资产阶级的创业阶段,整个阶级显得朝气篷勃,欣欣向荣,带有革命性和进步性,是资本主义制度向上发展的历史阶段。 这一时期,机器大工业生产取代了手工作坊(工场手工业)生产,社会化生产方式取代了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蒸汽和电力的广泛运用使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提高。 自由竟争是这一历史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普遍经济现象,在自由竟争的社会环境下,资本家为了增强自身的实力,在市场竟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方面不断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压低商品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 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还要大。但是,这时资本主义企业处于发展阶段,所有制形式以独资(个人或家族所有)为主,且规模也不算大,企业不可能按整个社会的需求有计划的组织生产,而是根据商品的市场价格来组织生产,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当某种商品可能带来高收益时,众多资本便蜂涌而上,集中生产某种商品,造成该商品的供大于求,价格就下降,甚至卖不出去,形成生产过剩,一些企业就倒闭或破产;接下来,资本又寻找下一个新的目标,如此周而复始。 自由竟争使资本可以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不受限制的自由转移(趋利行为),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加剧生产与消费的矛盾,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引发社会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爆发时,一方面是大量的商品积压,另一方面是大多数人却无力购买自己生活必需的商品。马克思把这种过剩叫作“相对生产过剩”。经济危机还必然会引起社会危机,这一时期全世界轰轰烈烈的工人运动就是例证,马克思主义也在这个时期诞生了。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是以自由竟争为前题,社会的生产与消费完全通过市场自发调节。价植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资本自由转移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并自发调节社会的生产与消费。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时把它叫作“完全的”或“处于发展状态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 未完待续: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 三.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自由竟争必然引起社会生产和资本的集中,集中发展到一定时候,就形成垄断,所谓垄断就是独占,经济垄断就是独占生产和市场,据有关资料记载: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就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这时股份公司成为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于此同时,.在邮政.电报.铁路等方面也出现了资本主义国家所有制。垄断形成后必然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 列宁在分析垄断形成后的特点时指出:少数几个大企业联合起来独占生产和市场,控制一个或几个部门和行业的生产和流通,在这些部门或行业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或行业的产品销售价格和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参看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最高阶段》)。 到了二十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已将国内市场抢占完毕。于是,争夺世界市场成为其共识,这种为争夺原料产地和消费市场的冲突越演越烈,终于发展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如果说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垄断资本为争夺原料产地和消费市场而发动的战争话,那么,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后起的垄断资本为重新瓜分原料产地和消费市场而发动的战争。 就世界范围来讲,发动两次世界大战中的垄断资本集团不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把自己挤在一个更狭小的空间;第一次世界大战出了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出了中国和一大片社会主义政权,如果谁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到时候可能全世界都成为社会主义政权(毛主席语)。国际垄断资本大概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谁也不敢轻易发动第三次世界大战,拿自己的身家性命开玩笑。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已经不再象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那样,整个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完全依靠市场自发调节。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价植规律,平均利润率规律,资本自由转移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已经被“分割或重新定义”,垄断的生产和消费市场环境(条件)把这些基本经济规律的适用范围和实现方式加以限制和改变:生产和消费市场被分割为“垄断市场”和“非垄断市场”。参与“垄断市场”的资本,获得“垄断平均利润”参与“非垄断市场”的资本,获得的是“社会平均利润”。这是因为:自由竟争必然导致垄断的形成;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通过自由竟争形成的任何形式的垄断,都无法穷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无法实现垄断或不需要实现垄断的领域,仍然通行自由竟争原则。在这些领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仍然充分发挥作用并自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该领域的生产与消费。在垄断已经形成的领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只是部份发生作用或是在改变了特性的情况下发生作用。 在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已在国民经济的大部份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中实现,自由竟争原则在这些领域很难通行,这些领域中实际上更通行垄断组织之间通过相互协议和行业(企业)计划的形式来调节生产和消费市场,以保证自己能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 然而正是这一经济运行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完全市场经济”带来的副作用,同时又保持了社会经济的相对活力,这大概就是为什么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容易爆发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那样的全社会范围经济危机的原因之一吧。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时把这种市场经济叫作:被“分割了的市场经济”或“资本垄断集团(计划)影响和制约下的市场经济”。未完待续:社会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 四.社会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 垄断组织通过相互之间协议和行业(企业)计划的形式来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讲,应该就是计划经济的孕育形态,或者说是计划经济的萌芽状态。这是因为:资本主义企业(行业)内部生产是严格按计划进行的,一但该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个领域取得垄断地位,实际上就构成社会局部生产的计划性。按此推理:如果一个垄断组织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垄断地位,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就可能转化为“有计划的经济”了。当然这也就是一个假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任何一个资本集团都不可能通过自由竟争来达到垄断全社会(一个国家)经济生活的目的。 事实可能正好相反:在机器大工业条件下通过自由竟争形成的垄断,正在被上世纪七十年代前后兴起的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打破,互联网作为新生产力的代表(暂时这么讲),掀开了笼罩在社会经济生活上的神迷面纱,把一切都变得简单明了,人们坐在自己的书房或办公室里点点鼠标,天下大事便可约知一二了,这就使得任何形式的垄断都显得比以前更为困难(有时甚至需要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才能维持);并且,垄断所持续的时间周期也在进一步缩短。于此同时,经济信息的公开化.大众化也使社会生产和消费的目的性增强,盲目性减少,也为社会经济有计划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工具(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全球化,正在全面推动社会经济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的是市场全球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本)的全球自由流动,其本质就是自由竟争原则在更高层次上的体现(参看唯物辩证法否定之否定规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内企业之间的竟争,现在日益表现为国际经济集团之间的竟争。并且,各经济集团的利益正在进一步(寻求)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美国.日本尤其明显),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政权(国家)垄断型经济(或权力经济)”,也就是说: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国际竟争是二十一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在这一点上,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经济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 当然这只是一种社会发展趋势,我们指出这种发展趋势的目的是为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特点扫请障碍。前面我们把垄断组织通过相互之间协议和行业(企业)计划的形式来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市场经济,看成是计划经济的孕育形态或萌芽状态。一但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个领域取得垄断地位,实际上就构成社会局部生产的计划性,并按此推理:如果一个企业组织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取得垄断地位,企业计划转化为社会经济计划,那么,整个社会经济就转化为“计划经济”了。 现在我们假设:a.一个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通过自由竟争完全垄断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市场,企业计划转化为社会经济计划;b.一个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通过自由竟争完全垄断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和消费市场,企业计划同样也转化为社会经济计划。那么,我们不难看出:前者因其企业是私有制,国家计划就成了为少数人谋利的经济计划,我们暂且把它叫做“资本垄断型计划经济”,这里的社会型态肯定是专制型而不会是民主型。在这里,少数人同多数人的矛盾(对立)仍然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的素质不断提高,最终会发生社会变革,实现人类大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后者因其企业是公有制,国家计划就成了为多数人谋利的经济计划,这里的计划经济就应该叫“社会(共产)主义计划经济”,这里的社会型态肯定是民主型而不会是专制型,其很自然的就实现了社会大同。 以上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这种假设是把一个问题放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考虑的,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上看问题: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计划经济与产品经济相联系。两者相比,市场经济是低级阶段,计划经济是高级阶段,市场经济最终将被计划经济所代替,这是一个慢长的历史过程。但是,两者都只能与社会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明确了这一趋势。现在回到现实中来讨论社会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及其特点:马克思在分析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基本矛盾后认为:社会主义应该首先在大多数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取得胜利,并且社会主义只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换的过渡社会形态。在他看来,只有当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才可能向社会主义转变,因此,在他的著作里很难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词。当然,马克思指出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只要我们分析一下上世纪八十年代前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兴起的,至今方兴未艾的MBO现象及其发展趋势就会得出与其相同的结论,所以,马克思这一假设现在仍然成立。 但是,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一般不排斥个别,普遍不排斥特殊。在现实生活中,社会主义不是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而是在经济不发达,甚至还比较落后的国家首先取得胜利。并且,还同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并存于世,这时生产力水平,还远远没有达到象马克思指出的那种能在全社会统一调节生产和消费的程度,这就决定了我们现阶段还不能实现马克思所说的那种完全计划经济的模式。只能是一种“不完全的计划经济”(低级阶段的计划经济)这种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伴而行,相互补充和调节,共同发展:有的领域需要国家垄断经营,按国家计划发展;有的领域不需要国家垄断经营,但是需要通过国家计划来控制或调节;还有的领域就不需要通过国家计划来控制或调节,而是直接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这种多层次的经济运行方式,是与我国现阶段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相适应的,也是与国际通行的经济运行方式相近似的。 事实上,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全市场经济化的国家实际上是没有的,经济完全市场化(自由主义经济)的思维是落后于现代生产力发展状态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私人小企业)的思维;同样,完全计划经济化的国家也是很难存在下去的,完全的计划经济思维是超越了现代生产力发展水平,是未来共产共义时期的思维,两者均不符合我国现时的国情。因此,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相比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可以表述为: 在社会主义国家垄断的基础上,以公有制为社会经济运行主体,包括多种经济成份(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的特点是:在国家无法实现垄断或不需要实现垄断经营的领域,通行自由竟争原则。在这些领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并自发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中该领域的生产与消费;在国家必需实现垄断经营的领域和需要通过国家计划来控制或调节的领域,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经济规律,只是部份发生作用或是在改变了特性的情况下发生作用。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时把这种市场经济叫作:“包含计划经济成份的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国家(计划)影响和制约下的市场经济”。 结束语: 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型态理论,任何社会型态都是与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按顺续:电力时代产生垄断资本家为首的社会;互联网时代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因为只有互联网才能全球共用,也只有互联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社会)化生产工具。只是由于二十世纪初各国垄断资本集团为争夺原料产地和消费市场发生了大规模的军事冲突,才使社会主义革命在其统治最薄弱的环节发生(列宁语)。这才形成了社会主义与垄断资本主义并列于世的局面,才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说。 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市场经济有很多方面相近或相似,这是由同时代的生产力特征决定的。一般来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市场经济最后(最高)阶段。 如果到了共产主义时代,那时的人们研究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肯定会这样认为:二十世纪初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开始出现共产主义社会的萌芽状态,当时的人们把这种萌芽状态叫社会主义,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由列宁和他的党建立的叫——苏维埃人民共和国,等等。那时的人们也可能会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偶然现象。(全文完) ***************************************** 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发展史中我们借鉴什么 吴志攀、王利明 上传时间:2005-3-23 浏览次数:5921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发展历史 第一阶段,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奠基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政府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制上,突出私法对私有财产的确认和保护,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制萌生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保护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是其主要标志和例证。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为了巩固其政权,先后在宪法中确定了人民主权、权利神圣、“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原则。资产阶级一方面通过公法调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确定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私法或者说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当属1804年由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规则变成法律规范,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的第一部民法典,以法律形式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其他国家的民法具有深远影响。这部法典被马克思誉为:“世界各地编纂法典时当作基础来使用的法典”。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政府在经济领域实行不干预的自由主义政策,扮演着“消极政府”、“守夜人”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法律的作用正如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所说的:“法律对私有财产关怀备至,以至于法律不会授权对财产加以侵犯,即使为了全社会的一般利益也不会加以侵犯。”资本主义法制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界限,在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政治利益的同时,维护私法自治,保护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的权利,确认无过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等,有效地保护和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 第二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成熟阶段。其主要特征是:经济上,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见的手”干预经济,实行社会福利政策;法制上,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之外,产生并加强了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争夺海外殖民地,1914年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全面经济危机,社会矛盾加剧,促使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从市场经济的后台走向前台,由“消极政府”转变为“积极政府”,从“守夜人”变为“干预者”。政府更多地用“看得见的手”干预市场经济,并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反映这一阶段资本主义法制变化较具代表性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这部宪法推行社会改良主义,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强调“社会化”理念、维护公共福利,实行“经济民主”,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工作权等社会权利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解决诸如劳资矛盾加剧、经济危机频发、自然环境恶化、私人所有权的滥用、垄断对自由竞争秩序的扭曲、中小企业的生存危机等社会问题,加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加强和扩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调控。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些法律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通过经济法律来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些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流通和分配的全过程,以防止和克服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保障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了反垄断法,如美国在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08年的《克莱顿法》。这些法律是促进美国市场经济保持活力和企业创造力的关键。尤其是1933年罗斯福入主白宫以后,要求国会授予总统“紧急时期特权”,先后颁布了《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紧急救济法》等法律,对经济生活实行全面干预,使美国经济在经历了严重的危机后,仍能快速走向复兴。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西方国家也加强了限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者征用私有财产,甚至推行“国有化”,规定国家可以直接拥有企业、事业,从而使得对私有财产的绝对保护转变为相对保护。这些法律是西方市场经济保持活力、自我选择与自我淘汰、激励企业创新力的一种关键性制度,它增强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内在能力。 二是通过社会法,缓和紧张的劳资关系,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针对劳资关系紧张,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资本主义国家纷纷颁布法律加以调整。1883年,德国政府颁布了《疾病保险法》,以后又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障保险法》。这标志着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建立了包括老年保险、失业保险、贫穷盲人补助、贫穷老人补助、贫困未成年人补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1948年英国工党提出建立“福利性国家”的竞选纲领,在击败丘吉尔赢得大选后,也推出一系列社会福利与保障性的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固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阶段,经济全球化阶段(又称“后资本主义时代”)。这是西方国家的法制获得全球影响的阶段。其基本特征是:经济上,资本大国在全球配置经济资源,出现了市场一体化、金融国际化、生产跨国化、经济网络化等现象;法制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法制观念和法律规则,随着其资本、技术等在全球的扩张,蔓延到世界各地。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法制的影响,主要涉及经济法领域。例如,调整金融活动的金融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法;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投资法、税法、公司法、破产法;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产品责任法;保护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法、技术转让法、计算机软件登记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尤其是世贸组织规则、世界知识产权规则、世界劳工组织的规则以及联合国环境组织的规则等,都对参加经济全球化过程的发展中国家的法制,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充分利用其法制规则和程序方面的经验以及人才优势,保护本国市场利益,并从经济全球化中牟取更多的本国利益。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特点及缺陷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第二,保护私有财产权。第三,维护私法自治和公平竞争。第四,司法独立和法律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第五,培育完善有序的法治环境和法律评价机制。 其缺陷是: 第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虽然标榜公平正义,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存在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问题。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在本质上是维护富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当年所批判的资本主义法制的那些不合理现象,今天依然存在。 第二,西方实用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中十分盛行,由于大型跨国公司的势力已富可敌国,在议会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许多法律的通过,在表面上具有程序的民主性、公正性,但本质上是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或是一些集团战胜另一些集团的结果。 第三,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越来越高,法律专业群体处于知识垄断地位。诉讼成本过高已经开始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由于侵权诉讼的滥用,过多过乱的侵权官司已经迫使许多产业正在离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烟草业等。 第四,在国际法领域,西方国家奉行国家利益至上原则,为了本国利益常常置国际法公理于不顾。尽管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都是由西方国家控制的,但如果国际法公理与这些西方国家的本国利益矛盾,它们就会放弃国际法公理的基本原则。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为本国国家利益、为大型跨国公司利益和富豪利益服务的,在国际市场上是为帝国强权服务的。从表面上看,这些法律在条文上是公平的、在程序上是公正的、在理念上是正义的,但在实践中法律却被高薪聘请的大律师们所左右、被带有价值倾向性的新闻媒体所导向。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学家自己也承认:没有抽象的公平,但有打不起的官司;没有真空中的正义,只有现实中的歧视;没有国际法公理,只有争夺国际资源的强权。这反映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法制的本质。从250多年以前的历史一直发展到今天的经济全球化阶段,这一本质没有改变。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一、本节的地位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经济常识的一个中心和重点,在全书中具有及其重要地位。市场经济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学习中要遵循资源——资源配置——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这样一个思路,层层推进,步步深入,在识记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以及几种主要的市场的基础上,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结合社会实际,理解说明树立正确的平等观念、竞争观念、法制观念的必要性。要学会观察和分析有关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的现象,提高运用所学的知识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树立正确的竞争观念,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二、知识点归纳和深层分析   1、资源和资源配置   ⑴资源:就是指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必须具备的基本的生产要素。   ⑵资源配置:人们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就必须在如何使用资源上做出一定的安排,这个过程就叫资源配置。   ⑶一般说来,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社会可以利用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人们一直在追求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配置。   ⑷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主要是靠市场的调节作用实现的。   2、“市场”与“市场经济”   (1)市场是和商品交换同时产生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充分发展起来之前,社会生活中起主导作用的经济形式是自然经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一定的作用,但不是基本性的作用,这一历史阶段虽有市场,但不属市场经济。   (2)随着生产力发展,商品交换的领域不断扩大,交换的内容日益丰富,市场的功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充分发挥,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时,市场经济形成了。   3、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联系   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区别:   ①含义不同:商品经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总和。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的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   ②考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商品经济是相对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而言的,讲的是是否为了交换。市场经济是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的,讲的是资源配置方式。   ③出现的时间不同:商品经济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和私有制产生时期。市场经济形成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自由竞争阶段。   ④范围不同: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一定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不一定是市场经济。   (2)二者存在密切联系: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的阶段出现的。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4、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⑴、平等性   ① 含义:指在市场上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② 决定因素:从根本上说是由价值规律的作用决定的,即等价交换原则决定的。   ③要求:交换双方地位平等,身份平等;交换双方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   ⑵、竞争性   ① 含义:指经济活动参加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竞争。   ②原因:商品经济的产物   ③作用:商品交换得以进行的前提;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   ④ 负面效应:社会资源的浪费、垄断。   ⑤ 要求:公平竞争   ⑶、法制性   ①含义:社会经济运行有健全的法制基础,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依据市场经济的法规进行。   ②作用:健全的法制是处理矛盾、体现公平的依据和准则。   ③要求: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⑷、开放性   ①含义:市场不是相互封闭的,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并且与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   ②实质: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市场需要进行生产和经营,实质就是为消费者而生产和经营。   ③原因: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内在属性。   ④作用: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⑤要求:对外开放。   (5)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6)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是各种社会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   (7)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经济法,指调整经济关系的任何法律;而狭义的经济法,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干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本书采用狭义的经济法概念来划分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我国经济法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完善 在经济法学领域,要进行政策分析,就必须先明确一系列问题。例如,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是否具有共通性或同一性?哪些政策分析方法可用于经济法研究?可否提炼出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并有效应用?等等。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对于经济法学的发展很有价值,而且对于刑法、社会法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及制度建设,也都甚有裨益。 一、政策的狭义界定 政策分析方法,核心是“政策”,如何界定“政策”,是各相关学科都要着力研究的问题。[1]基于政策主体的不同,首先可以把政策分为公共政策和私人政策,[2]私人政策是与政府的“施政之策”相对应的“对政之策”,限于篇幅和论旨,本文把政策定位于公共政策,[3]并往往限缩于更为狭义的经济政策。 从根本上说,公共政策作为政府的策略,是政府为实现公共职能和有效治理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为此,一些学者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公共目的而采取的行动或制定的行为准则。它可以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并由此可以分为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多种类型,[4]是一系列谋略、措施、条例、法令的总称。基于这种理解,法律也可被囊括于广义的公共政策,但在法律的政策分析中,尤其应当研究公共政策与法律的互动,特别是前者对后者的影响。 在公共政策体系中,对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形成、发展影响最大的,当属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事实上,两类政策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从而使经济法会体现出突出的经济性和一定的社会性。[5]当然,相比转而言,经济政策对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因而在探讨经济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时,一般需要更多地关注经济政策。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具有与传统法治理念不同的现代性,与政策的联系更为密切。[6]其中,经济政策是经济立法的前提,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是对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法律保障。[7]这种认识是学界的基本共识,也是进一步对经济法作政策分析的基础。 二、政策分析及其具体维度 “政策分析”( Policy analysis)一词,由美国经济学家林德布洛姆( Charles E . Lindblom)于1958年最先提出。[8]但对于什么是政策分析,始终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奈格尔(Stuart S .Nagel)和戴伊(Thomas Dye)将“政策分析”等同于“政策科学”,这是一种最广义的理解。此外,奎德(Edward S. Quade)和邓恩(William N . Dunn)则认为,政策分析是运用一定的科学研究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应用性的学科,这是相对狭义的理解;而巴顿(Carl V . Patton)等人则认为政策分析就是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的研究过程,这是最狭义的理解。[9] 上述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取之处。综合借鉴各种观点,可以认为,所谓政策分析,就是综合运用各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整个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政策分析的对象是“复杂性问题”,因此,需要借鉴各类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乃至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哲学、数学、运筹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一种方法论,政策分析既要包括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也要包括理性分析与超理性分析;[10]既可以是事前分析或事后分析,也可以是整合分析。此外,政策分析既关心事实,也关心价值。因此,它不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规范性的。 政策分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维度,如政治学维度、经济学维度、历史学维度、心理学维度、伦理学维度等。通常,学者们最为重视的是政治学维度和经济学维度,它们对于经济法研究也最为重要。 应用 三、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及其类型 要探讨政策分析为什么可以成为经济法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就必须研究其适用基础和具体类型。因为如果不具备适用基础,该方法就不能进行适用;如果不研究方法的具体类型,就无从知道哪些方法可用。 (一)政策分析方法的适用基础 从总体上看,政策分析方法之所以可以适用于相关的经济法研究,主要是因为政策与法律(特别是经济政策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内在关联,存在着诸多的同一性、共通性,尤其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主体上的相通性。政策与法律的制定者虽然在严格意义上并非同一,但在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上却存在着相通性,有时甚至具有同一性。在议会地位式微、政府大量行使立法权的情况下,“政府造法”的现象和问题非常突出,使得政策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主体,往往都统一由政府来担当。在这种情况下,立法便成了“立法机构”的附属工作。[14]基于自身利益、扩大法定权力或强化政策效力等诸多考虑,政府极可能把自己制定的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写进法律草案,从而对经济法的立法产生深刻影响。这不仅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等来说明,也可以通过各国的经济立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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