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讲稿.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讲稿.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讲稿.doc(8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新安全生产法专题讲座讲稿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新安全生产法学习交流讲稿同志们,大家好!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新安全生产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
2、迈进一大步。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从理念的强化、方针的完善、机制的创新和措施的加强等方面都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更明确、任务更具体、措施更可行,更加有利于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学习和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紧事、要事。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一下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安法”)有关内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这三部内容是:(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二)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三)怎样践行新安法,三个部分。第一部分 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和变化一、新安法修改的总体思路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来,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
3、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随着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的步步推进,这部曾经开创了时代的法律,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党和国家的发展观发生了巨大变化,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实现了从安全生产到安全发展、再到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飞跃。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并且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安全生产领域的诸多关系逐渐理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基本建立,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不断加快,安全生
4、产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尤其是,诸多正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规范化、制度化。为此,这次修改主要思路是“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以此解决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名不正、气不顺、腰不硬、刀不快”现象。 1.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是前提。习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教育和促使
5、地方各级领导和各类企业负责人,把安全生产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不能为了追求一时发展而降低安全门槛,放宽安全标准。 2.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理所当然的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如果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就消灭企业,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景泰通达煤矿“11.13”煤矿事故、白银屈盛煤业公司“9.25”事故就是例子。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就是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更加严格的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自身要求、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切实加强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责任落实到位。三是规划和投入到位。四是基
6、础工作和应急管理到位。五是培训教育到位。 3.加强政府监管是关键。企业的安全生产作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履职尽责,抱着担当意识、忧患意识和戒惧之心,坚持命字在心、严字当头、敢抓敢管、长抓不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直奔基层”的方式深入细致开展检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彻底整治安全生产突出隐患。 4、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是保障。安全生产事故的深刻教训告诫我们,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血的代价去验证,务必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就是要采用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安全
7、生产责任追究力度,例如终身行业禁入、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有利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执行。二、新安法修改的主要变化新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新安法修改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变化:变化一:立法定位有转型此次修改,把很多条款里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可以看出,由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到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转变,使新安法的立法定位由安全生产管理类法律
8、转型为适用于安全生产各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法规定的综合性和基础性条款增多,可以为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所引用,起指导和拾遗补缺的作用。同时,新安法的一些基础性规定以及科技、经济、监管方面的规定,可以为其他安全生产法律的修改提供立法基础。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对于专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专门法的规定。为此,新安法在第2条扩大了适用特别法规定的范围,由“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扩展到了核与辐射安全及特种设备安全。以上转型,使新安法的统一性和统筹性更加明显。总的来看,新安法的调整机制和方法以行政法律机制为主,其仍然属于行政法。因为其具有公益性,兼有一
9、些社会法的制度和机制,如对工会作用、劳动权益保障做出了一些规定,所以又可把其纳入社会法之中。变化二:规范模式有升级此次修改,把多处“安全生产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实际上意味着规范模式的大调整,即该法由传统的命令加控制式的“管控法”升级为管理和自主相结合的“共治法”。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多方参与的共治机制。如第3条增加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规定,消除了以前过分重视行政监管的弊端,发挥了各方的积极作用,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下安全生产共治的要求。二是充实了第3章“从业人员
10、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设置了协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引进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制度,如增设的第12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13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章程”、“自律”、“执业准则”的措辞,创新了对安全生产主体架构的设计,在精简行政许可的新形势下,为如何加强安全
11、生产管理指明了方向。变化三:立法理念有创新此次修改,把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可以看出,修改理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虽然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并列的立法目的,但是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可见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是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要求和法治的基本要义的。新安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
12、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因为安全生产属于社会健康发展的问题。安法第3条的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就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体现了民本性和民生性。立法理念的修改,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变化四:工作思路清晰化此次修改,借鉴了职业病防治法的做法,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性、系统性和理性问题,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主体、方式、方法。新安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13、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可以看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是工作的基本原则,安全发展是工作的基本战略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工作的基本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工作的基本重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是工作的主体、方式和方法观。可见,修改后的规定,工作思路更广阔,主体更多元化,手段更加具有综合性,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层次性和衔接性。第二部分 新安法的重点学习内容新安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始终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建立健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14、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重点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完善了安全生产总的指导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是对长期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途径;完善了安全
15、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 (二)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主要包
16、括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17、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现场关于“对那些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山东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教训是,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导致问题突出,留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新安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安全生产长远目标、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把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推动政府和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8、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措施。新安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
19、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五)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 新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这一规定对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六)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紧张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
20、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七)完善了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
21、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一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二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八)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
22、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与原安法相比,新安法增加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确定淘汰目录的规定,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通过制定发布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目录的形式,及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九)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 新安法第六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
23、可行使的职权,其中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权力。此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原安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事故。 (十)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深刻吸取2013年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专题讲座 讲稿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