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元代军事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元代军事制度.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国政治制度史论文元代军事制度 浅析元代军事制度 元代蒙古族统治者根据政治统治的需要,逐步确定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军事制度。这套制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蒙古族在军队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具有鲜明的多名族特征。本文将详细的对元代的军事制度作阐述。 元代军事制度兵役 元世祖忽必烈占领中原地区后,借鉴和吸收“汉法”,对蒙古国的军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更加完备的混合蒙古、中原和南宋多种因素、具有北方民族显著特点的军事制度。 一、军事统御机构 忽必烈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改变了蒙古国时期蒙古军分为左右两翼,大汗、宗王、万户长、千户长等一统到底和都元帅节制探马赤军、汉军的军事领导体制,在中央设立了枢密院,
2、作为掌管全国军事事务的最高机构。同时,在边疆地区和中原腹心要地委派宗王出镇,在各省设立行中书省、行枢密院等机构,选派亲信大臣前往任职,代表中央政府实施对地方军事活动的具体管理,而出镇宗王则代表皇帝凌驾其上,双方互相监督和牵制。这样,就由枢密院、出镇宗王和行中书省等,构成了比较严密的军事领导体制。 1.枢密院枢密院设于中统四年(1263 年)五月,是秉承皇帝旨意统一节制全国军队、处理朝廷军情要务的最高军事机构,并直接对皇帝负责。元史?百官志这样说:枢密院“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卒,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到全国统一后,枢密院的基本职能
3、固定下来。 2.宗王出镇元朝建立前,蒙古国实行“裂土分民”的宗王分封制度。蒙古宗王在自己的封地内集行政权、军权、财权和司法权于一身,往往无视朝廷的政令和军令,从而对皇权的稳固构成了严重威胁。忽必烈即位后,采取收兵权、控制财政和司法权等措施,限制已经受封的宗王,同时果断地将宗王分封制改为宗王出镇制。 3.地方统军机构元代的地方统军机构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和完善的过程。忽必烈即位后,鉴于都元帅兵权过重,即采取设置统军司等措施予以分权,后来又改为行中书省,以行中书省节制统军司,统军司掌管各万户军队。在对宋战争中, 忽必烈又对地方统军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将河南、山东等地的行中书省和统军司改为行枢密院。战
4、争结束后,在江南地区分设行中书省,下置各道宣慰司,掌管军民政务。 二、军队种类及编制 元朝的军队按组织系统,划分为中央宿卫军和地方镇戍军两大类。“宿卫诸军在内,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按军队成员的不同,又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军队总数在文献资料中未明确记载,据各方面情况推算,大约有百万人左右。 1.宿卫军元朝的中央宿卫军由蒙古国时期就有的怯薛组织和新建的侍卫亲军构成。 侍卫亲军始建于中统元年(1260 年),其职能类似历代王朝的中央禁军,由皇帝亲自掌握,归枢密院掌管。主要负责元朝大都和上都的安全和“腹里”的镇戍。(腹里是指元中书省直辖的地区,包括今河北、山东、山西
5、三省和内蒙古部分地区)侍卫亲军还是朝廷的常备精锐部队,随时可以派出去执行镇压起义、叛乱和守卫要害地区、抵御外来侵扰的使命。 2.镇戍军元朝的地方镇戍军队,由驻牧在草原上的蒙古军和分散在全国各地镇守的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等构成。在上述四种镇戍军中,元朝统治者最为信任的是蒙古军和探马赤军。元经世大典叙录?政典总序中说:朝廷“以蒙古军驻河、洛、山东,据天下腹心;汉军、探马赤据汉江之南,以尽南海,而新附军亦间厕焉”。由此也可以看出元朝统治者对不同军队的亲疏倚重关系。 3.兵种元朝的军队分为陆军和水军两大类,以陆军为主。陆军中有骑兵、步兵、炮兵、弩兵和工兵等兵种。蒙古军、探马赤军及侍卫亲军中的蒙古卫军
6、、色目卫军,主要以骑兵为主;汉军、新附军及侍卫亲军中的汉人卫军,以步兵为主。制造和使用攻城炮具的工匠军人被集中起来,编成炮军,亦称炮手军。元军单独编有“回回炮手军匠上万户府”和炮手万户府,也有隶属于其他万户府的炮手千户所。五卫侍卫亲军中,都设有弩军千户所,是专业的强弩部队。 4.军队编制元军的编制基本上还是沿用蒙古旧习,按十进位编组。十人为一队,十队为一百户,十百户为一千户,十千户为一万户。万户是元朝军队组织的最高编制单位,但实际上所辖人数常常不满员。万户府分为三等,七千人以上称 上万户府,五千人以上称中万户府,三千人以上称下万户府。千户、百户也分为上中下三等。 三、兵役制度 在建立元王朝之前
7、,蒙古实行的成年男子皆兵的制度,即15 至70 岁的男子,不分贵贱,不管家中人口多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因此,有人说“其军即民年十五以上者”。进入元朝后,在蒙古各部中仍实行这一传统兵役制度,而对其他民族则采用军户制。 1.军户制所谓军户制,就是由国家强行指定一部分百姓承担服兵役义务,这部分居民的户籍与其他百姓分开,另行管理。 元代除实行军户制外,在部分地区还搞募兵,招募一些愿意从军的死士,蒙语称为“答剌罕”。所以,元朝统治者主要采取的还是签发军户的办法,募兵所起作用是很小的。 2.奥鲁奥鲁为蒙语,即“老小营盘”、“营盘”、“家每(们)”之意。蒙古人过的是游牧生活,出征时,“不以贵贱,多带妻孥而
8、行,自云用以管行李衣服钱物之类”。每遇战事,成年男子上前线后,留下妇女、老幼看守营帐辎重。这种留在后方的营帐,就称为奥鲁。后来把作战时留在后方、聚营而居的家属营帐,都叫做奥鲁,并设置专门官员进行管理,这类官员也叫做奥鲁。因此,奥鲁一词既是指军人族属,也是指政府设置的专门管理留在战线后方的军人族属的官员。 奥鲁与军户制是紧密联系的。随着军户制的衰亡,奥鲁也逐渐失去其作用。元顺帝至正一年(1345 年),元廷终于下令“革罢奥鲁”。 四、军事职官制度 1.军官职务世袭在蒙古国时期,由于千户、百户既是军事单位,也是行政单位,因此,千户长、百户长就既是军官,也是行政官员,其职位是世袭的。军官世袭,给元朝
9、军队带来了很多弊端。军官子弟大都没有经过战争锻炼,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军事,一旦袭职,既不会教练士卒,更不能带兵打仗,只知压榨士兵,营私舞弊。世袭制导致军队腐败,对于元朝的灭亡是有直接影响的。 2.军官的等级划分和升迁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七年(1270 年)规定,军官的等级以管领军队的多少来区分。至元二十一年,又对军官的品级、各军府设置军官的人数、军官所持的符牌,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3.军官的薪俸忽必烈称帝后,积极学习“汉法”,推行薪俸制便是其中的一个方面。自中统三年(1262 年)起,开始给中央和地方行政系统的官员发放薪俸,军官的薪俸直到至元七年(1270 年)才开始发放。 五、军事法规 忽必烈
10、建元后,吸取中原地区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以夏变夷,立经陈纪”,在大臣姚枢、史天泽、刘肃、耶律铸等的协助下,陆续制定了一些适应当时情况的法典,其中包括许多军事法令和法规。综观有关文献,元代军事法中比较突出的有军人服役法规、军队纪律规定、军官的职责和奖惩、军法的执行与监督这样四个方面。 1.军人服役法规军人服役的办法,在第三节的军户制中已经讲到。元朝法律规定,必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家境贫乏要求免役者,必须经所在官府核实,如情节虚假,则要由监察部门加以追究。 2.军队纪律规定在蒙古国时期,军队出征时杀掠现象十分严重。铁骑所到之外,不仅任意杀人,金帛、子女、牛马也统统被席卷一空,根本没
11、有什么群众纪律可言。这种野蛮行为直到忽必烈时代才得到比较认真的纠正。在经略中原过程中以及全国统一后,元朝统治者制订了禁止剽掠的新纪律。 3.军官的职责和奖惩元代通制条格?军防中规定,军官的考核标准是“治军有法,守镇无虞,甲仗完备,差役均平,军无逃窜。”擅离职守者有罪。 4.军法的执行和监督忽必烈即位后,改变原来的军官犯法由上一级军官外置,蒙古大汗很少过问的做法,对将领们的处置权力加以限制。 总之,元朝军事法的内容比较广泛。这些法规、条例,对于严格军队纪律、增强战斗力,起过有效的作用。但是,许多法规、条例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特别是元朝实行民族歧视政策,蒙古和色目军官享有种种特权,即使违法犯罪在量刑时也都减轻处罚。因此,元朝中期以后,治军不严,军律败坏,军纪涣散,已成为普遍现象。 1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64 2宋濂等.元史.卷7.世祖纪(四):通制条格卷27.汉人殴蒙古人M.北京:中华书局,1976 3苏天爵.元文类.卷40.经世大典序录.钞法M.北京:中华书局,1987 4宋濂等.元史.史楫传.卷145M.北京:中华书局,1976 5宋濂等.元史.卷99M.北京:中华书局,1976:2541 6倪建忠.风暴帝国M.中国际广播出版社,2022 7韩儒林.元朝史M.人民出版社,2022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