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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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管理制度(5篇) 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篇: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资料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文件种类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
2、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 4、文件格式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有关问题和有关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求,都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6正文统一使用四号或小四宋体字,与主送单位等坚持一致。每段开头空两个字;合理地划分段落、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行间距为1、5倍,以清晰、美观为
3、原则; 4、7附件。通常指随正文发出的补充说明材料:如果该文件有附件的,应在正文之下、发文单位落款的左上侧,专行空两格注明附件:xxx字样;如果附件较多,还须编上序号;文件无附件的,无须注明;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关于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头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经过的文件应写经过的日期; 4、9、3重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
4、文号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用印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文件都应加盖印章。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印章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印章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文件管理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3签发。签发人对签发的文
5、件负有完全职责,应本着负责精神,仔细阅读文稿,实事求是地拟写批语。同意签发的,注明同意发文字样后按正常手续办理;不一样意的写出具体意见返还拟文人重新撰写; 7、4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文件发放登记表,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回复办理的文件,还填写文件处理单,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有关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收文登记表内,资料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景、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
6、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终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相关文档 8、1文号编码规则 8、2文件编号使用登记表 8、3对外发文登记表 8、4对内发文登记表 8、5收文登记表 8、6文件处理单 8、7传阅单 8、8用印登记表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8、12会议纪格式 8、13会议记录格式 9、修订及实施 9、1本规定由全公司各部门实施,行政人事部进行监督。 9、2本规定修订权在公司
7、。 9、3本规定从二零零四年五月一日实行。 文件管理制度(第二篇: 二):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依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文件的起草、审查、备案、登记、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 (二)会议纪。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资料应贴合下列规定: (一)贴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职权法定原则; (三)与WTO
8、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五条:法制办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废止、备案、清理、汇编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原则上由业务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起草。需报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应由业务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小组进行起草。起草小组能够吸纳有关部门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或社会团体的代表参加。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初稿构成
9、后,应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法制办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性、可行性和主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八条: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遇特殊情景,可再延长7个工作日。 第九条:法制办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二)送审材料不贴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将送审材料退回负责起草的业务工
10、作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送审材料只存在立法技术问题的,予以修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局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第十条:凡资料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局长批准后,由法制办负责提交以下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性、可行性和主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规范性文件资料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相关联的,还应供给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情景的说明。 第十一条:凡资料不涉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事
11、项之一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局领导审核经局长批准后签发,并应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法制办将下列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文本和提请审查的公函(一式两份);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必性、可行性和主解决的问题;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书面意见。 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日内将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材料交法制办。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除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审查和备案审查以外,还应在发布之日起3日内由负责起草的业务工作机构将规范性文件文本一式五份交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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