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正确认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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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正确认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类型及特点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那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什么呢?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没有原告的起诉, 就没有法院的受理,
2、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3、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二)民事诉讼的被告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 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2、被告从形式上看,是消极维
3、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被告的应诉。(三)共同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的结构并不总是一对一的理想模式。有时,原告为 2 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有时被告为2 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有时双方都为2 人以上,他们共同进行诉讼, 这种当事人, 总称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共同诉讼形成的原因不同,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相应的,可以将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种。这两种共同诉讼在内容和本质上都不同,他们的区别表现在: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前者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后者却至少有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前者共同拥有一个诉
4、讼标的,他们有共同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而后者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3、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 后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 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前者必须合并审理,而后者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5、审判结果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分别作出,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四)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或者虽
5、不具有独立请求权,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该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特征是:1、与原、被告间的都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区别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2、第三人都以其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5 页 - - - - - - - - - 加的本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讼,就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之诉。3、都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 即或者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因而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4、参加诉讼的目的都
6、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可分为两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权利,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他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享有原告的诉论权利, 并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他与共同诉讼人有本质的区别,该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也无相同性质的分别针对于同一利害关系相对方的诉讼标的存在,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论的人。他在诉论中仍有自己相对
7、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第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这样那样的制约。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和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二、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具体案件当中,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第三人是否适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遗漏了其他诉讼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界定, 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公正判决, 处理不当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正确认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这
8、是关系到正确、合法、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问题。下面就这方面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一)在经济合同纠纷中对原告、被告的认定问题我们知道,诉讼权利是由实体权利决定的,一般民事财产纠纷的实体诉权,就是为解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而在经济合同纠纷中,最终也要解决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但这个所有权的归属,是要受到双方当事人所签定的经济合同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限制的。当然这种权利义务的限制除双方当事人自愿外,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换句话说,经济合同纠纷的实体诉权是由经济合同确定的,因此,由这个实体诉讼所决定的诉讼权利,也要以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为依据, 当然这个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否则
9、就不能作为根据。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不能建立诉讼关系的。在实践中,应当根据经济合同纠纷的特点,正确认定原告、被告。如果仅仅认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不够的,还必须与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某县生资公司向某县工商银行贷款50 万元用于购买尿素,贷款期限为6 个月,该县百货公司用本公司一座价值65 万元的仓库为其担保,并将房产证交给了县工商银行,由其保管,三方签有合同。到期后,该生资公司因尿素尚未销出,故该款尚未偿还,百货公司怕生资公司有意不还,自己担保的仓库被银行抵债,在没有为该生资公司偿还担保债务的情况下,即向该县法院起诉该生资公司,要求该公司归还贷款。就本案而言,
10、虽然某县百货公司与本案有一定的法律关系,但还没有具备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百货公司未具备原告的资格,理所当然就不能成为原告,既然该县百货公司不能成为原告,那么生资公司的被告资格也就不能成立,本案也就无法审理。 那么本案的原告应该是谁呢?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第一,生资公司所贷的50 万元,到期后不能偿还,工商银行可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工商银行就是本案的原告,生资公司和百货公司就是本案的被告,因为原告和被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5 页 - - -
11、 - - - - - - 告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即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原告要求第一被告生资公司偿还贷款,如果生资公司无偿还能力,百货公司就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第二,如果该贷款到期后,百货公司有权在生资公司将银行50 万元贷款的本息全部还清后,将房产证索回。在这种情况下,生资公司就应将在工商银行的贷款50 万元的本息偿还给百货公司。如果经多次催收,生资公司迟迟不予偿还的情况下,百货公司有权起诉生资公司成为被告,百货公司就是原告,这就是原被告之间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诉讼中的第三人的问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往往有的案件必须追加第三人而没有追加,这就是遗漏了第三人,有的是对第三人确定不当,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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