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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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19 页 - - - - - - - - - 2 目录1.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 4 2.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4 2.1 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 5 2.2 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5 2.3 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 5 3.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4 3.1 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 4 3.2 澳门法院的架构, 6 3.2.1 初级法院, 6 3.2.2 中级法院, 6 3.2.3 终审法院
2、, 7 3.2.4 行政法院, 7 3.3 澳门法院的管辖权, 7 3.4 澳门法院审判及保障, 8 3.5 法官和法院院长的任免, 9 3.5.1 法官的任免, 9 3.5.2 法院院长的任免, 10 4.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10 4.1 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10 4.2 检察院的架构, 11 4.2.1 检察长办公室, 11 4.2.2 刑事诉讼办公室, 11 4.2.3 检察院驻各级法院办事处, 12 4.3 检察院的职责和权限, 12 4.3.1 提起刑事诉讼, 12 4.3.2 领导和监督刑事侦查, 12 4.3.3保护民事权益, 12 4.3.4 监督法律实施, 13 名师
3、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19 页 - - - - - - - - - 3 4.4 检察官的任免, 13 4.4.1 检察官任职条件, 13 4.4.2 检察官任职程序, 13 4.5 检察院的运作, 13 5. 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制度, 14 5.1 律师执业条件和业务范围, 14 5.2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5 5.2.1 律师的权利, 15 5.2.2 律师的义务, 15 5.3 律师组织, 16 5.3.1 律师工会, 16 5.3.2 律师业
4、高等委员会, 16 6.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司法联系, 16 6.1 澳门与我国其他地区的司法协助, 16 6.2 澳门与外国的司法互助, 17 参考文献, 19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19 页 - - - - - - - - - 4 第九章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第一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演变澳门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 由于历史的原因, 长期处于葡萄牙殖民管制之下。澳门所实施的法律主要是葡萄牙的法律,澳门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葡萄牙司法制度的延伸。1
5、976 年澳门组织章程第51 条规定,澳门地区的一般司法工作继续受共和国主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所管制;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官员由合作部既司法部共同委任。可见,澳门的司法制度是葡萄牙司法制度在海外的延伸,澳门的司法机关是葡萄牙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1987 年 4 月 13 日中葡联合声明规定,当中国于1999 年 12 月 20 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同时,中国政府将承诺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至此,澳门司法改革开始起步, 并在 1987年至 1999年的过渡期内,澳门的司法
6、制度开始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1990 年葡国议会修改了澳门组织章程,其中第 51 条修改为,“澳门地区拥有本身的司法组织,享有自治并应适应澳门的特点。” 。1991 年 8 月葡国会议制定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1992 年 3 月,澳门政府公布了澳门新司法组织总规章和澳门审计法院规章。这一系列章程纲要给澳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多改革,主要有:1、 确立了澳门法院的类别和管辖权限;2、设立澳门高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3、规定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4、设立了管理当地法官和检察官的专门机构。第二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 1999年 12 月 20 日澳门回归祖国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成为中华人民共
7、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一国两制”也在澳门实施,澳门成为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根据 1987 年中葡联合声明规定,澳门拥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和终审权,所实行的司法制度基本保持不变。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一、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 全国性的法律除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八条全国性法律及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进行增减的法律外,不在澳门特区实施; 而列于附件三的八条全国性法律须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法律为澳门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澳门原有的法律、 法令、行政法规等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区
8、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二、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根据基本法第八十二、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 只服从于法律, 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政府官印局1988 年版 , 第 15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外文出版社1987 年版 , 第 7 页。澳门组织章程, 澳门政府官印局1988 年版 , 第 90 页。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
9、理 - - - - - - - 第 4 页,共 19 页 - - - - - - - - - 5 院和终审法院, 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特区法院除对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三、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根据中葡联合声明 和澳门基本法第九条规定, 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 由于澳门原有法律大部分是葡萄牙法律的移植,皆为葡文, 原有法律要在澳门特区使用,必须进行本土化翻译,澳门人口中95% 为华人,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主权后, 澳门和内地交流会更加频繁
10、, 方便与华人居民和澳门与内地司法互助上的执法。澳门基本法还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 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一、澳门法院的历史演变由于历史的原因, 澳门法院长期以来一直属于葡萄牙法院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没有独立的组织架构, 完全缺乏独立性, 即完全依附于葡萄牙的法院体制,这一时期我们把称为改组前的澳门法院。根据葡国的相关法律, 葡萄牙的法院大致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普通司法法院。 普通司法法院的权限是对民、 刑事案件
11、和其他不属于他类法院管辖的案件行使审判权, 它自下而上分为小法区法院、 大法区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在葡萄牙, 总共包括里斯本、 波尔图、克英布拉和埃武拉四个大法区,每个大法区又分为若干小法区。 一般情况下, 小法区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不服其裁决的, 可上诉到大法区法院;对大法区法院的裁决仍不服的,还可上诉到最高法院。第二类是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权限是对行政或税务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它包括葡萄牙最高行政法院和其他地方一级行政法院。第三类是审计法院。 审计法院的权限是就国家账目和其他公共账目进行监督、审查,并依法追究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类是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的权限是审理军职罪
12、和法律规定归期管辖的与军职罪相关的重罪,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执行纪律措施的权利。除这四类法院外, 葡萄牙还设立了宪法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宪法法院的权限主要是对行政、 立法等重大行为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同时也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如对选举过程合法性进行确认等。 权限争议法院的权限主要是负责审议各类法院因案件管辖而引起的争议而进行裁决。上述澳门法院组织架构完全从属于葡萄牙的法院系统,所以澳门地区在案件审理方面没有自治权,这是改组前的澳门法院架构。1989 年和 1990年葡萄牙国会先后修改了葡国宪法中有关澳门的条款与澳门组织章程中的有关条款,确认澳门地区可以拥有相对自治的司法组织体系, 以适应澳门本身
13、的特点。 1991 年,葡萄牙国会制定、 颁布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1992 年,澳门总督先后颁布了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 审计法院之组织、 管辖、运作及程序、 澳门法院官员和澳门司法高等委员会成员、澳门司法委员会成员通则 等有关法令, 新的澳门法院组织架构逐渐形成。至此到澳门回归时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19 页 - - - - - - - - - 6 的澳门法院组织我们把称为改组后的法院架构。第一:澳门高等法院, 澳门高等法院由院长及4 名法官
14、组成, 并以分庭或全会的形式运作,其主要权限包括:(1)审判立法会主席及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因行使职能而作出的犯罪案件;(2)审判高等法院法官和驻该法院的检察院官员因行使职能而被提起诉讼的案件或故意犯罪的案件; (3)依法统一高等法院的司法见解; (4)审理高等法院分庭之间管辖权方面的冲突; (5)审判对高等法院分庭以第一审级审判所作出之合议庭裁判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6)当案件涉及行政、 税务和海关事宜时, 如高等法院分庭之合议庭裁判在法律无实质修改的情况下,其体现之解决办法有异于该庭或其他分庭根据同一法律曾作出的合议庭裁判,且当事人提出上诉的, 由高等法院全会进行审理。第二,澳门第
15、一审法院。澳门有三个第一审法院:(1)澳门普通管辖法院;(2)澳门刑事预审法院; 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关于初步专案调查审判职能,进行预备性预审及辩论预审, 最后裁定是否起诉。(3)澳门行政法院。 澳门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行政、 税务及海关上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争议时,当事人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情况是当争议在有权限的政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在澳门有关法律中被称为“司法上诉案件”。第三,澳门审计法院。 澳门审计法院是个比较特殊的法院,它享有审判权和财政控制权。澳门地区及其自治或非自治机关、公共机构、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法律规定的任
16、何其他公共实体、行政公益法人,都必须受审计法院的管辖和监督。改组后的澳门法院组织体系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大部分案件可以在澳门审理、 结案,但澳门的司法权并没有完全脱离葡萄牙的管辖。1999 年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权法院架构根据基本法的精神, 根据澳门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 制定了特区法院组织体系。二、澳门法院的架构根据基本法第84 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一)初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权初级法院是具有一般审判权的一审法院,管辖范围为除行政法院行使的专属管辖权和由中级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以外的其他案件。澳门基本法 第 85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
17、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这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 比如青少年法庭、 家庭婚姻法庭等, 设立法庭的权限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组织纲要也规定第一审法院“亦得在初级法院内设专门管辖法庭及特定管辖法庭”,指的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需要在初级法院设立若干专门法庭。专门法庭的设立在澳门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讨论,至目前为止, 仍未设立任何专门法庭,2012 年澳门法务局表示目前仍未据条件设立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有关诉讼案件现急需由初级法院的轻微民事案件法庭、民事法庭负责审理。(二)中级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是作为第二级法院来运
18、作的,中级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由其行使初审管辖权的案件, 并负责审理对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裁定和判决的上诉案件,而对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的,则可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澳门地狭人少, 在起草基本法的过程中, 有人建议将中级法院于终审法院合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19 页 - - - - - - - - - 7 为一,并赋予其上诉权和终审权; 或者参考元澳门高等法院的做法,以全会与分庭的方式运作,赋予全会与分庭不同的权限,由全会作为终审法院运作。这种
19、提法虽然能有效地节约法院资源,减少法院层级, 但是,将终审法院与中级法院合二为一, 同一于一个法院, 势必对上诉案件的公正判决有所影响,再者,造成审级的混乱,也在法理上很难说通。 终审法院, 作为一个独立法域的最高司法代表,行使着独立法域的终审权, 有必要独立设立, 而不能与其他审级法院合二为一。基本法最后维持了三级法院架构, 也使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级清晰,权责明确, 让终审法院也能独立对上诉案件行使独立终审权。(三)终审法院所谓终审,是指法院按照审级制度对案件进行的最后一级的审判。终审法院的判决即时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其审判活动,不受任何其他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澳门基本法第2 条规定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基本法 第 84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这两条完全说明澳门地区的司法终审权赋予澳门地区的终审法院,这也是澳门自治权的一重大体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为我国一个地方法院却享有终审权,所以其法律地位不同于我国其他地方的高级法院,在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的判决, 当事人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但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 当时人对判决不得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
21、高人民法院对澳门终审法院的判决也不具有指导和监督作用,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直接审理,或者指令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重新审理已经由终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但这并不能就此认定澳门特别行政权终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同等的级别或地位。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虽然享有终审权,但它仍然是一个地区性法院。而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外交、国防等国家行为没有管辖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澳门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实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 应由熬吧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2、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所以,澳门终审法院的法律地位也就很明了了。(四)行政法院澳门基本法 第 86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可见,行政法院是作为初审法院来运作的, 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唯一的专门管辖法院,负责审理行政及税务纠纷。 原来的澳门司法体制中, 有审计法院来审查政府、 自治和非自治机构、 公务法人、公共团体、 地方自治团体等账目, 回归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未保留审计法院,只设立的行政法院, 将审计法院的司法职能一部分转化为行政职能,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审计署, 同时,初级法院中可根据需要设立若
23、干专门法庭,行使原审计法院的司法职能。三、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是法院受理诉讼案件并作出裁决的权力和权限。澳门法院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的是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权限上的划分,即澳门的独立司法权的管辖范围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哪些领域澳门法院无管辖权或管辖权受约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19 页 - - - - - - - - - 8 澳门基本法 第 19 条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
24、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设立案件中遇到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诉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 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钱,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由此可见澳门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除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做的限制外,澳门法院对所有的案件都有管辖权。凡是符合澳门原有法律所确立的司法管辖标准应由澳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案件,无论案件性质为何, 澳门法院都有管辖权。 凡是澳门原有法律规定放弃管辖或承认管辖权受限制的
25、, 则继续保持这些规定的效力, 法院可放弃行使管辖权或以无权管辖为由拒绝受理该类型案件。2、澳门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国家行为是指国家机构以国家名义对外国、 外国人及其财产所实施的行为,是一国处理与他国关系, 包括该国与另一国公民的关系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被置于法院管辖权范围之外,这是对国家行为长期适用的惯例。一旦法院认定某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便认定其已取得国家主权机构的充分授权,任何法院都不可主张司法管辖权。事实上,对于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实务,比如澳门特别行政权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的任命, 全国任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列于基本法附件二将在澳门特别行政权适用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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