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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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2004 年 09 月 27 日 17:27 我来说两句 (0) (1993 年 6 月 25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56 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 年 8 月 11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 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 ,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
2、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 ;(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 ,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 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3、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对于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构。第八条经办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时应现场查验申请出租的房屋。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例规定的申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许可证 实行年度验审制度,房屋出租人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
4、将许可证 送审。第十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祖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租住人员登记表,并同时向受理登记的机关提交 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承租人身份和法律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必要时,经办人员可要求当事人出示上述证件的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须依法律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受理登记机关应将审核批准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有关附件归档存查。第十一条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第十二条市主管机关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但根据市场变动的实际需要,也可少于半年公布一次指导租金。指导祖金由市主管机关在深圳特区报、 深圳商报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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