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村民委员会主任索贿、受贿能否定受贿罪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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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委员会主任索贿、受贿能否定受贿罪被告人杨某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为牟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多次参与、决策以村委会的名义,将该村集体所有的农民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及该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旱地等土地非法转让给马某等十五名矿主采矿或开办选矿厂,至使该村有78 亩基本农田遭破坏,现已无法复耕。被告人杨某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期间,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 52 万元。二、分歧意见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就被告人杨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意见较统一,一致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但就被告人杨某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 52 万元的行
2、为是否构成犯罪,形成二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 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20 xx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3、-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口、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虽然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该解释前六种情况,但其行为符合该解释第七种情况,其身份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受贿罪对其定罪量刑。第二种观点认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 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罪。理由如下,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属于该解释前六种情况,而该解释的第七种情况为兜底性条款,立法机关和司法
4、机关没有对这一兜底性条款作出进一步的解释之前,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要求,司法机关不易引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第七种情况。因此,被告人杨某多次向多人索取、收受财物达52 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罪。三、评析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并认为正确处理该案,必须理清两个问题。其一是准确理解 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的缺陷与立法原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该解释虽然列举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七种行为,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村民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索贿、受贿案件时提供了依据,但仍然存在缺陷。集中表现在该解释既使用了列举的
5、方法又采用了概述的方法。由于立法不可能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类型全部进行列举,该解释最后仍采用了兜底性条款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做法,以“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加以概述。因此,对出现解释中前六种情况,司法实务理解较为统一。但是,对出现解释中前六种情况以外的行为,司法实务理解极不统一,有的认为:出现解释中前六种情况以外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6、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还有的认为:出现解释中前六种情况以外的行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就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否则,就没有必要在解释中规定第七种“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形。为此,有必要对解释立法原意进行研究。从该解释规定的七种情形来看,前六种情况均是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才能开展好。该解释的前言和第七种情况均提到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
7、作的情形。因此,村民委员会主任成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是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如果不是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就不能成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个条件为有协助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行政管理工作的义务。如果没有协助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行政管理工作的义务,村民委员会主任也不可能成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个条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
8、共 7 页 - - - - - - - - - 也就是立法机关对 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作出解释的立法原意。因此,只要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是准确理解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具有自治性,其所行使的管理权力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的性质。村民委员会主任在行使管理过程中,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能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来处理。现实问题并不这么简单。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我国,村民委员会具有双重身份。其一是村民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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