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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内部的行政事务管理一、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责任。该条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从上述规定看,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工作是监督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要更多地通过规划、财政、项目等手段加以引导发展,减少审批项目和一些不必要的干涉,进一步扩大幼儿园的办园自主权。二、幼儿园的园长负责制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幼儿园的园长负责制,该条规定
2、:“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园长是幼儿园的负责人,在幼儿园的工作当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园长对外代表幼儿园,对内统一指挥和领导幼儿园工作,对上级承担幼儿园的全部责任。园长的权利主要包括决策权、财政权、人事权等。但园长负责制也并非无限的,园长的权力要在党委、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的监督下进行。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
3、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三、幼儿园的财务收费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幼儿园的收费与财务问题进行快了规范。该条规定:“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度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在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专
4、门针对目前幼儿园收费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意见指出:“国家有关部门2011年出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因此,幼儿园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对自己的各项收费项目予以公示,以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另外,幼儿园也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建设节约型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预算管理机制,完善教育财政咨询和决策
5、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幼儿园财会制度建设,合理划分各项支出比例,建立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幼儿园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给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建立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对于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四、幼儿园的权益维护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当中,对于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办园秩序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该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在幼儿园的办园当中,有可能会受到一些外界的干扰,这些干扰极大地影响了幼儿园的办园秩序。这些干扰有的来自政府部门,有的来自所在街道、社区、产权单位,还有的来自在园的家长。幼儿园应当利用政策和法律武器,维护幼儿园以及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幼儿园的园舍、经费、人员、秩序等方面不受不法侵害。幼儿园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单位,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等政府机关也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维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幼儿园正常办园秩序的行为进行制止、调解和处理,以保障幼儿园的正常办园,保证当地学前教育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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