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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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我国儿童权益爱护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展,作为特定群体的儿童逐步成为社会和家庭的核心;特殊是在亲子 关系中,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存在着最直接的、最近的血缘关系;作为人类家庭中的 一员,儿童具有不行剥夺的人权与自由;他们有权最大潜力地进展其个性、才能及才 智;有权从特殊的爱护与帮忙中获益;有权参加影响他们生活的打算;有权以可行和积 极的方式知悉他们的权益;虽然儿童在家庭中有着独立的法律位置,依法享有法律所 给予的权益,但由于儿童在年龄、智力和心理等方面的限制,在有些场合尚不能以自己 独立的意志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
2、的权益,以爱护 儿童的利益;本文从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位置、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摸索及儿 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就的确立等方面粗浅分析我国儿童权益爱护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期 能抛砖引玉;一、儿童在家庭中的法律位置世界各国均立法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位置,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的基本要求;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要求:1 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哺育和进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就得到确认;父母或视详细情形而定的法定 监护人对儿童的哺育和进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他们主要关怀的事 第 17 条 ;2 缔约国应实行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训练措施,爱护儿童在受父 母、法定监
3、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管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损害或凌辱,忽视或照管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害 第 19 条 ;3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儿童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进展的生活水平;父母或其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负有在其才能和经济条件许可范畴内确保儿童进展所需生1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活条件的首要责任;缔约国根据本国条件并在其才能范畴内,应实行适当措施帮忙父母 或其他负责照管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益,并在需要时供应物质救济和支助方案,特殊是 在养分、衣着和住房方
4、面 第 27 条 ;在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里,儿童不再被看作是 完全依靠成人庇护而不能对话的群体,而是作为权益的主体被承认,并被爱护着;儿童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同样有着对自由、安全、公平的追求,儿童同样享有人格 尊严,有权要求别人敬重他们,有生存的权益,有权益获得个人生活的空间;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了儿童在家庭中享有信息权、训练挑选权、投票权等条款;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训练与职业问题上,父母特殊要考虑子女的才能和爱好;父母在对子女的照管和训练中,要考虑子女对独立的需要,在视其进展状况合适的情形 下,应当同子女争论父母照管权问题并力求取得一样等;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中规 定了未成年子女在家
5、庭中生活和受训练的权益、与父母和其他亲属来往的权益、受爱护 的权益、表达看法的权益、子女的财产权益等几个方面;在中国,由于家长制的传统从 氏族、家族和家庭生活之中起端,而后延展到封建国家体制之中,家长制观念作为一种 文化传统,长期影响着我国思想界、文化界和司法界对儿童的定位;儿童在家庭中的法 律位置历来都是置于附属和“ 将来” 的位置上考虑,没把儿童放在应有的权益主体位置 上;在中国式的家庭中,父母经常把未成年子女作为自己的“ 私有财产” 并对其享有处 分的权力,不仅打算了子女的生活和训练,而且仍打算了子女是否享有权益及享有权益 的“ 份额” ;由于受到传统的漠视子女利益的观念、“ 清官难断家
6、务事” 等思想的影 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爱护法虽然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训练、爱护的规定,但过于原就、缺乏体系性,也未明确规定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 位置;二、对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鉴定的摸索2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亲子关系诉讼,作为身份关系诉讼具有对世的效力,牵一发而动全身,直接影响到 儿童的健康成长、家庭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固,无论是法律对其的调整,仍是法官 对其的判定都必需慎之又慎;亲子关系诉讼的诉讼程序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不同,法 院在诉讼在中限制了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
7、义的适用,通常采纳职权主义,将发觉客 观真实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亦不答应当事人的自认;正是 由于亲子关系诉讼具备上述特点,亲子鉴定在此类诉讼中得到了普遍运用;亲子鉴定又 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 判定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亲子鉴定的精确率 也不断提高,亲子鉴定的结论通常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导致一般老百姓、律师甚至法官 对亲子鉴定技术结论的过分依靠;因此,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只求助于亲子 鉴定,作为自然血缘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据;上海某区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甲女向法院诉讼乙男,恳求法院确
8、认乙男为其女儿 丙的生父,并承担丙的生活抚养费;甲女向法院供应了二人之间来往的书信、照片、邻 居的证言、乙男向其供应母女生活费凭证的证据;但是乙男否认丙是其亲生女儿;法院 认为甲女所供应的证据只能证明甲女和乙男之间的关系非比平常,但不能证明乙男与丙 之间有血缘关系;于是,甲女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乙男以会损害现有家庭和 睦和侵害人格尊严为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致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法院不能在客观真 实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对于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摸索:一是拒绝鉴定的 当事人是否有帮助亲子鉴定进行的义务,是否能进行强制鉴定及违反此义务的法律后 果;二是亲子鉴定是否解决亲子关系诉讼争议
9、的唯独手段;在亲子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后,必需取得对方当事人或 第三人的同意和法院批准后,才可以进行亲子鉴定;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或者第三人3 / 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致使事实真相难以查明,而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又必需 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造成了当事人实质位置上的不公平;出于调整证据分布的结 构性不均衡和适当减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的目的,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父子关系诉讼上,为确定生物学上父子关系之存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甚或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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