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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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民法重点、难点辨析 )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注册商标的注销和撤销民法重点、难点辨析 ( 四十五 ) 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侵权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四改一增”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一)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2、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2. 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1)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
3、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 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2)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3)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 不尽扶养义务 ; 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其
4、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特征:1. 遗嘱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为发生根据。引起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事件或自然事实,即遗嘱人的死亡; 法律行为,即遗嘱人设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法定继承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2. 被继承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在遗嘱继承中, 遗嘱人不仅可以指定遗产的继承人,还可以指定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方式等事项。因此,遗嘱继承中始终贯彻着被继承人的意思,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3. 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
5、先按遗嘱进行继承,之后才开始法定继承。 且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但根据继承法第16 条第 2 款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自然人。民法重点、难点辨析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 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6、但婚姻法第12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 条则明确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包括: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等费用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
7、有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 第 13 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夫妻财产除了包括积极财产外,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对外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负担债务, 由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清偿 ; 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由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该约定的, 则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清偿。婚前、婚后的时间分隔点是婚姻登记之日,同居、共同生活、举办传统婚姻仪式,都不是两者的划分标准。(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法定财产制而言
8、的,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 婚后取得的财产的归属、 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有契约财产制度。 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约定的内容,婚姻法解释( 二) 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上述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前和婚后取得的各种财产。约定的形式,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约定的生效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实; 其次,应符合特别法上的要求,如男女双方
9、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约定的内容在第三人,知晓时,其对外具有对抗的效力 ; 否则,无对抗的效力。对内则对夫妻处理财产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为逃废债务的虚假约定或协议离婚分割财产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对债务人非法目的的认定, 可结合夫妻财产约定或协议分割的时间、方式、当时背景等加以考察。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 18条的规定, 即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有关内容。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10、活的男女两性结合,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实婚姻关系; 二是非法同居关系。(一)事实婚姻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且符合我国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征:(1)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 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从而与临时和隐蔽性的通奸、姘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11、 页,共 8 页 - - - - - - - -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等非法两性关系相区别 ;(3) 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 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 11 月 21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下列两种情况:第一,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第二,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
12、办法施行之后,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 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二)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法解释 ( 二) 第 1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的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这是因
13、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 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三)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
14、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2) 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3) 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 36 条至第 42 条的有关规定。自 1994年 2 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1)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2) 离婚后, 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
15、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 条、第 12 条、第 46条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外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名师资料总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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