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担保法基本概念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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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担保法基本概念学习一、担保的概念和特点一担保的概念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而产生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措施或制度;担保的适用范畴合同法律关系;二担保的特点1、担保的从属性;2、担保的补充性或连带性;3、担保的相对独立性;4、担保的自愿性 ,留置担保除外;三担保的性质第 5 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益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供应肯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忙和金钱帮忙,假如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并
2、给债权人造成缺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供应的信用帮忙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忙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缺失;2、担保通常是指为预防债务的不履行所事先实行的确保债权实现的手段;担保根本的作用在于保证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威慑力气,在合同订立时,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可以迫使债务人准时清偿债务;假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已经发生,就担保可以供应挽救手段,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借贷关系中, 担保是债权人爱护债权的其次道防线;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是第一道防线;1986 年民法通就等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了定金、保证、抵押和留置等担保形式;1995 年担保法与相关司法说明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3、担保法律制度;2007 年物权法建立了统一的物权制度,并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活动中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担保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其内容在包括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 上述狭义的担保法概念外,仍包括其它全部标准担保行为的法律标准,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等;二、担保的种类 银行贷款担保 保证 : 人的担保 抵押 : 财产担保 质押 : 财产担保 留置 : 财产担保 定金 : 财产担保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担保的种类1、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 一般担保
4、,是指债务人必需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保证最常见的分类是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特殊担保,即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 是指成文法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清晰、担保效力易于确定、担保权益义务稳 定的担保;“ 非典型担保”就相反;3、法定担保与商定担保 依据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担保产生的缘由,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和商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担保;商定担保, 是指当事人通过商定而产生的担保;除了法定担保外,其他的担保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商定而产生;商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4、人的
5、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金钱担保; 是债务人在商定给付以外交付肯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仍与丢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 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促其积极履行债务, 保证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三、反担保一担保责任后顺当实现其追偿权;反担保特点如下: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
6、的其他人 2、反担保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 3、反担保具有自愿性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名师归纳总结 二反担保的方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第 2 页,共 20 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司法说明第 2 条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供应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 供应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三反担保的法律适用反担保与担保无本质区分,适用担保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必需采纳 书面形式, 抵押合同中某些情形必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质押要转移占有才有效,这些规定 都适用于反担保;
7、四、担保合同一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 必需实行书面形式二担保合同的生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以下担保合同仍需具备特殊要件一般而言, 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才能生效:1、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合同,必需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2、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 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记之日起生效;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3、质押合同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或权益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
8、须向其治理 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三担保合同无效情形1、主合同无效 2、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供应担保的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5、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的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7、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 5 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 依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详细而言: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 缺失,承担连
9、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 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 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3、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的,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偿责任;债务人、 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缺失承担连带赔4、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 偿责任的范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10、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节 保证案例: 2022 年,公民张某急欲一笔资金从事服装批发与零售业务,于是找到熟人李某,借 款人民币 5 万元;同年 3 月 13 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商定:向李某借款人民币 5 万元,从 3 月 23 日起,借期为 6 个月;王某立刻写 同时李某要求张某为债务供应担保;张某于是找到密友王某,要其向李某担保;了一份担保书; 写明:假如张某到期不仍款,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王某愿承担仍款责 任; 9 月 23 日,李某按约找张某仍款;但张某邻居称张某生意做得不顺,去国外打工了,2 年才能回来; 李某遂找到王某
11、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李某没有在担保书上签字,担保合同无 效,其不应承担仍款责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仍款责任以及利息;问:1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王某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保证的概念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依据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被保证人二保证的特点1 保证属于人保;2 保证人为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3 保证人必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才能信誉和不特定财产;二、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主合同中的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其特点与担保的特点相同;二保证合同的种类1、一人保证合同和共同保证合同;2、单一
12、形式的保证合同和最高额形式的保证合同;3、全额保证合同和部分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成立的条件1、保证人应为主合同以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第 7 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四保证人资格 依据担保法 及其司法说明的规定,以下机关及社会组织不得担任保证人,否就保证合同 无效: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 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3企业法人的
13、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国家机关;* 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例外;* 不得强令金融机构供应担保;2、保证合同必需采纳书面形式;3、保证合同应当包括法定的内容;六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务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畴:有商定的按商定,无商定的,包括担保法no21“ 保证担保的范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5、保证期间:有商定时依商定;无商定时应
14、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6、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三、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1、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但债务人住宅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舍弃前款规定的权益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免责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供应了 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形
15、的,债权人舍弃或者怠于行使权益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在其供应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未商定为一般保证或商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三最高额保证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肯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供应保证,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保证合同商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即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后来进展起来的最高额保证形式;四共同保证人内部的权益义务按商定 按法定承担按份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四、保证责任一保证范畴即保证担保的范畴,是指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
16、责任的范畴;保证范畴包括当事人商定的保证范畴和法定的保证范畴,商定优先,法定补充;法定范畴:名师归纳总结 *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第 5 页,共 20 页* 损害赔偿* 实现债权的费用-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二主债的转让、变更和保证责任1、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保证人同意;2、债务转让须债权人、保证人书面同意;3、主合同变更须保证人书面同意;三保证期间1、一般保证 :2 年 2、连带责任保证 * 按商定 * 没商定的 6 个月四保证责任的毁灭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3、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4、合同商
17、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恳求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五、保证人的追偿权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头运算;2、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 以向保证人主见权益;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应通知保证 人,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安排,预先行使追偿权 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应当作为一 个主体申报债权 ,参与破产财产安排;债权人假设申报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 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18、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6 个月内提出;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 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例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 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 3 个月后, 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 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归仍债务;该案中的 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见下页选项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B.丙企业对 10 万元应承
19、担保证责任,增加的 5 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C.丙企业应承担 15 万元的保证责任,由于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示 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 效;公司保证合同范本买方 客户 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 : 法定代表人 : 卖方名称 :某 中国 以下简称乙方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0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住宅:法定代表人:保证人名称: 以下简称丙方 住宅: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区因甲方的恳求,丙方情愿为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销售
20、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供应担保; 乙方经审查, 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如下:三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供应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如不按主合同的商定付清货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全部之资金、财产先予归仍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临时没有才能准时仍款时,假设甲方能依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仍款方案,就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
21、求,乙方向丙方主见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假设甲方末能依据仍款方案如期仍款,就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五、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位置及财力状况的转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六、丙方机构假设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 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供应保证人;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 同仍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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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担保法 基本概念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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