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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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浙江省航道治理条例浙江省航道治理条例已于2022 年 9 月 30 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编辑本段 浙江省航道治理条例( 2022 年 9 月 30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通 过)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加强航道治理,保证航道安全畅通,发 挥航道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
2、和国家确定由本省治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爱护和治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水道及沿海海疆中,根 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精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过 船建筑物、标志标牌等航道设施;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治理工作的领导,将航道规划、建设、养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 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引导和勉励航道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 件,进展水运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
3、省 治理的沿海航道的治理工作;县级以上航道治理机构详细实施航道治理工作;进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环境爱护、海 事、港口治理等部门和航道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 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航道受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其次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航道规划是航道建设、爱护和治理的依据;编制航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乡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或者海洋功能区划;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他涉及航道
4、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互连接;第七条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规划范畴、期限、目标、技术等级、布局原就、总 体布局方案、主要建设工程、实施原就和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内河航道分为一级至七级航道和准七级航道;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依据以下规定编制并报经批准:(一)一级至四级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 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看法,经省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二)五级至七级航道规划和准七级航道规划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水利、渔业等部门编制,并征求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 府的看法,经设区的
5、市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沿海航道规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批;航道规划和航道名录由航道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航道规划的修改依据航道规划制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修改航道规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航道规划;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高于现状等级,确需拓宽航道的,应当依据规划等级的通 航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在航道两岸划定规划掌握线;内河航道的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 两岸规划掌握线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内河航道的规 划等级为五级以下的 , 两岸规划掌握线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
6、管部门会同同级水 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航道沿线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在航道两岸规划掌握线范畴内,除必要的水工程、环境监测等设施外,不得规 划、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或者其他设施;航道两岸规划掌握线范 围内的规划掌握,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航道通航条件有关的涉航建筑物(包括拦、跨(穿)、临航道建 第十一条 筑物)不符合航道规划等级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航道规划明确改建或者重建的详细方案,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建筑物权属单位改建 或者重建;桥梁等跨航道建筑物新建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筑物功能 后,原有建筑物应当准时拆除,拆除经费
7、列入新建项目预算;第十二条 航道建设应当依据航道规划要求,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方案、项目的和谐,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航道、水利、市政、水土保持等功 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十四条 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土地应当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和城乡规划;沿海航道规划中确定的航道建设使用海疆应当纳入海洋功能区划;
8、航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定权限落实航道建设使用土地或者海 域(水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第十五条 内河航道建设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 主管部门的看法;河道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 范,并事先征求航道治理机构的看法;航道建设和养护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水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设和养护损坏上述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或者赐予补偿;第十六条 航道建设和养护作业单位依法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吹填、炸 礁、清障、修理航道设施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从事前款活动可能对渔业资源产生严峻影响的,航道建
9、设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削减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缺失的,应当依法予 以补偿;第十七条 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勉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 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设收费航道;收费航道的建设和治理方法由省人民 政府制定;船舶、排筏通过船闸和升船机等过船建筑物,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 第十八条 关规定缴纳过闸费;第三章 航道养护第十九条 航道治理机构、收费航道经营治理者应当加强对航道的养护,保证 航道安全畅通;航道治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收费航道的养护由收费航道经营治理者负责,养护方案报设区的市航道治理机 构备案;其次十条 航道养护包括航道观测、
10、水深监测,航道设施的设置、爱护,航道 疏浚、炸礁、清障等;因新建、改建航道而砌筑的航道护岸由航道治理机构或者收费航道经营治理者 负责养护;其次十一条 航道治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公正竞争方式确定航道养护施 工单位;航道养护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航道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养护作业合同的 要求实施养护;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二条 当发生航道变迁、航道实际尺度不能达到爱护尺度、内河航标异 常等情形时,航道治理机构应当准时发布航道通告,海事治理机构应当相应发布航 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其次十三条 桥梁及其他跨
11、(穿)航道建筑物,其权属单位应当履行治理和维 护责任,确保其不影响航道安全畅通;新建、改建的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 物建成后,应当准时移交给治理爱护单位,落实治理和爱护责任;桥梁及其他跨 (穿) 航道建筑物, 不能确定权属或者不能明确治理爱护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和爱护;航道治理机构在航道巡查中发觉桥梁及其他跨(穿)航道建筑物存在影响航道 安全畅通隐患时,应当准时通知其权属单位或者治理爱护单位;第四章 航道爱护和治理其次十四条 禁止以下侵占、损害航道的行为:(一)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水生物养殖设施或者张网捕捞的;(二)向航道内倾倒建筑垃圾、砂石、泥土(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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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浙江省 航道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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