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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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深化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监督抽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包括机动车登记时的环保检验和登记后的环保定期检验。 第三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保部门托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担当,环保监督抽测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开展。 第四条 环检机构应按省级环保部门托付的业务范围和检验类别开展环保定期检验,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环检机构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环保检验数据,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担当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环保部门应根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记管理规定(环发_号)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记(以下简称环保标记)。 未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在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修理厂进行排放限制的修理治理,经再次检验合格后,环保部门予以核发环保标记。 第六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与机动车平安技术检验一样,主要依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运用年限等状况确定(详细周期见附1)。 第七条 环保定期检验方法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状况,根据国家或地方在用机动车排放标精确定。 国
3、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应优先选用简易工况法(以下简称工况法)。采纳工况法的,省级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地方排放限值,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_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八条 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检测尾气排放、查验排放限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见附2)。 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 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原则上应在登记地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因故不能在登记地进行环保定期检验的,可申请进行机动车异地环保定期检验,其检验流程由各省级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出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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