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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治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5-28 08:18:08 阅读次数:来源:湖北地矿网【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0402【实施日期】19980402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治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章名】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矿产勘查治理,爱护勘查秩序,爱护勘查者的 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需遵守本条例;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
2、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治理部门主管全省地质矿产勘查的监 督治理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治理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地质矿产勘查的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 省地质矿产治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地质矿产勘查年度方案执 行情形实施监督检查, 定期公布地质矿产勘查行业有关统计资料和地质 矿产勘查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形;县以上地质矿产治理部门应对勘查项目实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地质矿产勘查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目年度方案执行情形及有关统计资料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
3、治理 部门和省地质矿产治理部门;第六条 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需申请资格登记,取得地质 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按核定的等级实行分等级治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中心在 本省境内的地质勘查单位及外商投资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经省地 质矿产治理部门初审后, 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他地 质勘查单位资格的申请, 经当地地质矿产治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 产治理部门审批发证;第七条 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实行定期统检制度;单 位分立、合并、更名或者转变业务范畴的,应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书变更登记手续; 丢失地质勘查才能的, 应办
4、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 注销手续;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治理制度;从事矿产资 源勘查活动,必需申请勘查登记,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 权,成为探矿权人; 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 范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勘查项 目,由省地质矿产治理部门初审, 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由省地质矿产治理部门审批发证;从事其他区域地质调查等工作的,应向省地质矿产治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出资者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资源的,由国家托付勘查的单位申请探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应按登记治理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并办 理登记手续,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已经 探明矿产地的区块, 仍应当缴纳经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国家出资 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价款,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偿取得的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关规定执行;转让条件和审批手续按国务院有第十条 对国家和省勉励勘查的矿种或者区域进行勘查的,按国家 规定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年;需要延长勘 查工作时间的, 应在矿
6、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个月内办理连续 登记手续,每次连续不得超过年;第十二条 登记治理机关应当自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 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畴和矿产资源勘查 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治理部门;登记治理机关应当定期公告勘查登记发证情形;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个月 内开头施工;在施工之前,应向登记治理机关报送施工报告,并从施工 之日 起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地质矿产治理部门报告施工情形;探矿权人因故须中途停工的,应准时向登记治理机关提出停工申 请,办理停工手续;停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名师归纳总结 - - -
7、- - - -第 3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探矿权人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完成最低的地质勘查资金投入;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转变批准的勘查区块范畴、工作对象,经批准转让探矿权及探矿权人转变名称或者地址的,须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中途撤销勘查项目的,应向登记治理机关提出 撤销申请,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勘查项目 任务的,应向登记治理机关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探矿权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必需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不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勘查项目;自注
8、销之日起个月内, 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畴 内的探矿权;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对符合 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申请开采,经登记治理机关批 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经批准进行边探边采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享有的权益,同时应履行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治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地质勘查投入,并可以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两次,每次不得超过年;保留探矿 权的范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畴;在停止最低
9、勘查投入期间和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和阻碍、 干扰正常勘查作业活动;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接受统检的,或者不办理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连续登记、注销手续的,由登记治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地 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或者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擅自印制或者伪造、 冒用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的,由登记治理机关没收其印制
10、、伪造的证件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矿 产治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的;二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三超越批准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范畴进行勘查工作的;四非法进入他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其次十一条
1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地质 矿产治理部门依据国务院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查许可证: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矿产资源勘一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形、拒绝接受监督检 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按国家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个月未开头 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超过个月的;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其次十二条 地质矿产治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的,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惩罚打算 的,由作出惩罚打算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质矿产治理部门负责解 释;其次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已发布的有关地质矿 产勘查治理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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