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电大《民法学》期末考试之案例分析总汇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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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案例 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行使中,由于一名儿童突然横穿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的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甲要求乙赔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的东西; 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1)乙不承担甲的缺失,由于缺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依据民法通就的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负责;(3)由儿童父母负责,儿童是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据民法通就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1986 年 3 月 ,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 年春节时,给妻
2、来信,并寄回 4000 元钱;此后,一连 4 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楚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查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 1992 年 5 月判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乙及丙继承甲的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1992 年 12 月,某甲的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的路上得了重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的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 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的五万元钱带给你们;我死后,家产的一半及现金 2 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的哺育之恩;” 遗嘱的时间是 1992 年 11 月 25 日;某甲的哥嫂以此遗嘱要求某乙执行,被某乙拒绝,拒
3、绝的理由是: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告死亡半年后立的;双方诉至法院;问: 1. 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2.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1)某甲的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因此,某甲的妻子某乙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民法通就规定,有民事行为才能人在被宣告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案例有效;自女儿出嫁3 85 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特别愤怒,常常
4、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愿后,立刻要王老太立刻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就,就要把王老太“ 倒过来拎” ,“ 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依据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 1. 王老太所立的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 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 王老太假如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他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由于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真实;(2)可以;由于:1. 原先的遗嘱无效;2. 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止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3)没有;由于 85 岁的王老
5、太已丢失劳动才能,而有赡养才能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抛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丢失;案例 4某养猪场担负向某副食商场供应新奇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 50 头新奇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 年 8 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 6 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 装上新宰杀的生猪 50 头,于 8 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 月 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的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奇,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缺失 1 万元,要求郑某
6、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 8000 元,郑某也有肯定责任;问: 1. 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1). 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肯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失;(2). 养猪场的缺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3). 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缺失;依据民法通就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缺失;案例 6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
7、后尚无子女;,王某长期与 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难过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安排?法律依据是什么?(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2)王甲,王乙,王1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丙应是第一次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 遗产依据以下次序继承:第一次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头后,由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说明规定,继承开头后,继承人没有表示舍弃继承
8、,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益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次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形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安排遗产数额;案例 15. 农夫王甲一天发觉有一头怀孕的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 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一连几天都无人查找这匹马 , 过了一个多月 , 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 , 又过了些日子 , 小马驹渐渐长大了 , 王甲可怕马的主人找上门
9、来 , 便谎称母马是自己的 , 把母马以 1000 元的价格卖给了邻村农夫王乙;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的主人刘丙认出 , 刘丙要求王乙仍马 , 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的 , 拒不仍马;刘丙又找到王甲 , 要求返仍母马和马驹 , 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 , 马驹是在自己的照管下诞生长大的 , 不能返仍 , 无奈 , 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 1. 王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 2. 母马和马驹应当归谁全部 .1.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 , 致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 , 王甲发觉母马闯入自家院内 , 不积极查找失主 , 归仍失主 ,
10、 而是有意把马占为己有 , 这是一种无合法依据的占有 , 由于这种占有 , 给马的全部人刘丙造成了缺失 , 所以 , 王甲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就第 92 条规定 : “ 没有合法依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造成他人缺失的 ,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仍受缺失的人;” 本案中 , 王甲是不当得利人 , 刘丙是受缺失的人 , 所以 , 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仍给刘丙 ,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 , 那么刘丙是否具有向王乙追偿的权益呢 .那就要看王乙是否符合动产的善意有偿取得制了;依据法律规定 , 假如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 , 假如第三人是恶意占有 , 全部权人有权要
11、求返仍原物;假如第三人是善意占有 , 并支付了合理价款 , 全部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恳求返仍原物 , 但假如占有者本身即为非法占有 小偷、遗失物拾得者 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 , 即使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 , 全部权人可请求善意第三人返仍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的 , 全部人或合法占有人在恳求返仍原物时 ,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的价金;本案中 , 王甲对母马的占有是不当得利 , 属非法占有 , 所以即使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 , 刘丙也有权恳求王乙返仍母马 , 另外 , 母马闯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 , 所以母马和马驹都应当归刘丙全部 ,至于王乙支付的 1 削元价款 , 王甲应当返仍王乙;案例
12、16. 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孙甲看到钱己的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挡暴风雨的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 , 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 400 元;春节钱乙回家,孙甲立刻将加修房屋的情形和自己受伤的情形告知了钱乙,要求钱乙支付加固房屋的费用 3D0 元和自己的医药费 4D0 元;钱乙就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居大雨冲垮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情愿干 , 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加固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
13、费应由谁负担1. 孙甲为钱己加固房屋的行为属无因治理行为;无因治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而进行的治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国治理的构成要具备以下条件:( 1)治理他人的事务2 到有为他人治理的意思,即治理人治理事务产生的利益归于他人;(3)无法定或商定的义务;本案中孙田为防止铁乙的房屋倒塌而为钱乙加困房屋,符合上述无因治理的构成条件,所以,孙甲的行为是无因治理行为;2. 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应由钱乙承担;民法通就第93 和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商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缺失进行治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就)如干问题
14、的看法第132 条规定:“ 民法通就第93 条规定的治理人或者眼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治理或者服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2 / 1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缺失;” 孙甲加固房屋的300 元钱是在治理中直接支出的费用,400 元医药费是在治理中受到的实际缺失,所以,加困房屋的费用和孙甲的医药费都应由钱乙负担;案例 17. 1996 年 4 月赵某、袁某等几个人集资办起了田电器公司,并购买了”依维柯” 型空调汽车两辆作为售后服务车 . 在经营期间 , 由于资金周转不畅
15、 , 向关系单位某百货公司借款 40 万元,并商定于 1997 年 5 月仍清; 1997 年 3 月,甲公司与该市乙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 50 台电脑的合同,总价款 50 万元;由于当时甲电器公司资金不足 , 双方商定 : 甲公司先付货款 15 万元,将两辆“ 依维柯”车抵押给 B 公司, 3 个月后甲公司仍清其余货款 35 万元,假如逾期不仍,就将抵押的两辆汽车拍卖,以所得价款偿付货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1997 年 4 月,甲公司与外地一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下周,致使被骗去电脑40 台,钱货两室; 1997 年 6 月,合同朝满而甲公司无力仍清货款,乙公司使依协
16、定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田公司抵押的两辆汽车,偿仍自己的贷款;而此时,甲公司与百货公司的借款合同也到了偿仍期,百货公司得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后;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并经法院核准;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提出:自己是抵押权人,应就汽车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百货公司认为自己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先,应由自己享受优先受偿的权益; 问题 应当由准享受优先受偿的权益. 该案应由乙公司享受偿的权益;抵押权作为种超保物权,在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 本法所指的抵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
17、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实、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种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不享有抵押权的一排债权而言的,即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当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时,设定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抵押财产有优先于未设抵押的一般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益,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其他债权人才可得到清偿,但抵押权仅就抵押物事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包含有抵押条款,也就是这期不能付清贷款时,将两辆汽车抵押给乙公司,以拍卖所得公款偿付货款;1997 年 6 月,付款期限已到,而甲公司不能偿付乙公司
18、的35 万元货款,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商定,乙公司有权就抵押的两辆汽车优先受偿,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拍卖抵押物汽车,自己优先受偿、法院应予支持;而百货公司借给甲公司的款项,由于起初达成借款协议时并未设立担保,因此,它属于一般的债权,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百货公司的债要受偿,只有当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仍清了乙公司 35 万元的货款后仍有剩余时,才可以用剩余价款清偿百货公司的债权;案例 18. 某厨房设备制造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本厂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才能,决定进口一套先进的生产设备,为此,该厂需要资金 20 万元,该厂现有资金 8 万元,需要向他方借款 D 于是, 1996 年 8 月, 厨
19、房设备制造厂以本厂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向该市工商银行贷款 1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假如到期不能清偿贷款,由银行以拍卖汽车所得的价款受偿 u 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进口设备仍欠缺两万元,1996 年 9 月, 厨房设备厂又向自己的关系产某机械制造厂借款 5 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并以已设立了抵押的那辆汽车再次抵押,双方也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1997 等 2 月厨房设备厂用来作抵押的那辆轿车因意外火灾被毁,获保险公司赔偿 20 万元; 1997 年 3月,机械制造厂要求厨房设备厂归仍5 万元借款,否就将由访拍卖抵押物汽车;工商银行听说后,认为厨房设
20、备厂未经其同意,将同一抵押物再次抵押,侵害了其抵押权;而厨房设备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你们的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就没了抵押权;机械制造厂、厨房设备厂、工商银行三万发生纷纷,诉至法院; 问题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 2. 汽车被烧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 1. 厨房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再次抵押,也即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数个不同债权人的债权,而在同一抵押标的物上先后设定数个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5 条规定:“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干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3 / 18
21、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厨房设备厂以价值20 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制造厂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后,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 10 万元,其次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5 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厨房设备厂和机械制造厂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厨设备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2. 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就存在一个受偿次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54 条规定:“
2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依据以下效定清偿:(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月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依据上述次序清偿;未登记的,依据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像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据此规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假如厨房设备厂不能偿仍债务,在拍卖抵押物汽车所得的价款中,工商银行有权代先受偿10 万元,而机械厂由于其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在后,因此只能在剩余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中抵押标的物轿车被烧毁那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 .担保法第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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