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学习知识和能力学习知识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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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62859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76.70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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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知识和能力知识点 第一篇 思想政治 1.中国梦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2.中国梦的核心内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4.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 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6.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内容。 7.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8.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9. 到2020年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10. 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 11.六大创新是指创新理念、机制、组织、方法、能力、文化。 12. 改革引领是新常态下做好税收工作的动力源泉。 13. 法治引领是新常态下做好税收工作的规范保障。 14. 文化引领是新常态下做好税收工作的精神感召。 1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 ,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个人层面)。 16. 培育和践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篇 从严治党 17.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8. 党的建设主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19.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20.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21. 税务系统从严治党应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导向、全覆盖、融合推进、改革创新、从严落实。 22. 三个禁止: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 23. 党的规矩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4. 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25. 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 26.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7.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8.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9.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30. 反“四风“是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1.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26 号, 自2012年8 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15 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 其中有4 大类24 种针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有13 种违法违纪问题包括除税务机关人员外的其他机关公务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32. 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33.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 34.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35.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6. 各司局、各处室、各科室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37. 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38. 两权监督是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39. 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以明确责任为基础,以权力制衡为核心,以流程控制为主线, 以完善制度为根本,以公开透明为保障。 40. 组织处理的种类通常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停职检查、撤销荣誉称号和智力成果、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41.被处理人对涉及本人的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15 日内, 按照规定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42.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3. 对严重违纪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改组和解散。 44.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5.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46.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47.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8.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在处分影响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9.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期间为24 个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0.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12 个月。受撤职处分的,不仅要撤销其现任职务,还要相应降低其级别。在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1.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在受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52. 税务机关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 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 按照规定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53. 税务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 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54.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5.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3) 强行索取财物的。 56.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7.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 元至1 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数额在1 万元至3 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58.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 万元以上的行为。 59.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三篇 行政管理 61.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62.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63.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 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 字。 64. 在公文的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 65. 公文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 “ (一) ” “1􀆰 ” “ (1) ”。 66. 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7.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 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8. 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只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批转、转发公文。 69.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69.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公文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 70.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71.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72. 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73.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74.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5.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76. 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5 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77. 同一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最高不得超过2 万元,月透支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78. 属于发卡行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同行办卡的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前的3 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跨行办卡的应在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 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79.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80.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 类: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81.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82. 正式沟通为: 下行沟通、上行沟通、平行沟通。 83. 网络舆情其表现方式主要为: 新闻评论、BBS 论坛、微博、微信、QQ群、聚合新闻(RSS)、新闻跟帖及转帖等。 84. 税务系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税务机关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最迟不超过1小时。 85. 国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86.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86. 电话铃一响,拿起话筒首先自报家门,然后,再询问对方来电的意图等。 87. 应当先将地位低的人介绍给地位高的人;当身份相同、年龄相近时,因先将男性介绍给女性, 将主人介绍给客人;当地位相近、年龄有别时,则应先将年轻的介绍给年长的; 当一个人同时会见几个人时,应先将这一个人介绍给其他几个人。 88. 如电梯无人服务,应自己先进去,再让客人进,到达时则让客人先出。 89. 上车要让领导和客人先上,自己后上,要主动为领导或来宾打开车门,并以手示意, 待领导或来宾坐稳后再关门。车到目的地,自己要先下,为领导或客人打开车门。 90. 如门往外开,应请客人先进;如往里开,要自己先进去,按住门,然后再请客人进来。 91. 会议座次安排以面门为上、以左为尊。会议主席台的座次排列,领导为单数时,主要领导居中,2号领导在1 号领导左手位置,3号领导在1号领导右手位置,依次排列;领导为偶数时,1、2号领导同时居中,2号领导依然在1 号领导左手位置,3 号领导在1 号领导右手位置, 依次排列。 第四篇 税收基础 92. 税收原则为财政、公平、效率和法治等。 93. 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平等课征、量能课税。 94. 税收的职能包括财政职能、调节职能、监督职能。 95.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96. 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资源等五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97. 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98.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主要有三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 99.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00.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10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102.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适用17%。 104.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 10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增值税税率为13%。 10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 10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税率为零。 108. 除适用17%、13%、11%和零税率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109.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110.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11.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112. 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113.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 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15.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16.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17.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18.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19.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0.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21.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22.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2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24.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125. 消费税税目:烟(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酒(下设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四个子目);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下设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字目);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126. 现行消费税税率:一是比例税率,最低1%,最高56%;二是定额税率,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三是比例加定额的复合税率,适用于卷烟、粮食白酒。 127. 从价定率计征的计税依据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28.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129.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130.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131.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的扣除范围是用外购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用外购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用外购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用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用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筷子;用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用外购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外购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 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13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款的扣除范围是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以委托加工收回的购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一次性筷子;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 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33.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134.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135. 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136.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37.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38.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39.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40.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1.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2.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143.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144.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145. 企业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46. 企业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147. 企业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148.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49. 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扣除项目的范围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150.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51.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152.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3.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54.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6.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57.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58.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5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61.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162. 居民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163.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164. 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情形有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165.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67.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168.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169.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 10%。 170.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171. 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172.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173.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 自购买之日起 60日内申报纳税。 174.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75. 非居民企业的类型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76.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7.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78.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79.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同时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80. 我国反避税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和一般反避税管理等,以及与此相关的关联交易申报和企业同期资料的准备等内容。 第五篇 法律基础 181.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182.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83.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大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84.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185.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186. 宪法基本特征:国家的根本法;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87.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88.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189.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受教育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另一种是政治自由。 190. 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申诉权。 191.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19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93.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194.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95. 合同可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96.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 197.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98.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99.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进行概括公平清偿的程序。 200.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1.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2.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 203. 纳税人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达到了逃税罪刑事责任起点标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4. 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的事实;二是必须有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以逃避追缴的行为;三是必须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四是无法追缴的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 205.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 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20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经济秩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07. 行政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应急性原则。 208. 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具有正当性;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行使行政权时要平等的适用法律规范,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符合公正法则,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自然规律与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209.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有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210. 税务行政主体可分为四类: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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