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集团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保养管理方案计划规定国网(运检4)302-2014.doc
/*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4)302-2014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 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工作,实现运维管理的标准化,保 障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职 责分工、生产准备、运维班管理、设备巡视、工作票、倒 闸操作、设备定期维护、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状态评价、 缺陷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专项工作、辅助设施、仪器 仪表及工器具、外来人员、车辆管理、运维记录及台帐、 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为 原则开展变电站各项运维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 分为四类。 (1)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 基地(300 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 东、东北、西北)联络 750/500/330kV 变电站; (2)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 750/500/33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 万千瓦及以 上、300 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 220kV 变电站,主变或母 /* 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3)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 220kV 变电站,电 厂外送变电站(30 万千瓦及以上,100 万千瓦以下),主 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 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4)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 35kV 及 以上变电站。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 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35 千伏及以上电压 等级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职责分工分工 第五条第五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运检 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工作的专业管 理; (2)负责制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及相关标 准; (3)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 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4)负责组织解决无人值守变电站重大缺陷和问题; (5)负责与国家电力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第六条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国网运行 公司,以下统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 (2)负责组织实施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改造; (3)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严重及以上缺陷并督促消缺; (4)负责组织省公司电科院按照规定开展带电检测及 状态评价; (5)负责与相关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6)负责组织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交接 验收; (7)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 查和专业交流。 第七条第七条 省(市)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职 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 准和各项工作要求; (2)建立本单位运维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 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3)负责组织编写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规程; (4)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开展设备带电检测和状 态评价; (6)负责参与基建工程交接验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 工作; (7)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8)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 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 (9)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 各类专项检查; (10)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 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11)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 设备缺陷; (12)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 变电运维班(以下简称“运维班”)履行以下 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 作要求; (2)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 工作; (3)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生产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 上报和执行; (4)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 案、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的管理; (5)负责每月开展运维分析; (6)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变电站工程的生产准备工 作。 第三章第三章 生产准备生产准备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变电 站生产准备及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启动并组织开展生产准 备工作,落实生产准备人员,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 /* 案。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评审、设备 选型、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 反事故措施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在变电站投运前建立运维站 对变电站的管理机制,制定运维站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 运行规程,设立运行台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 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工作原理、运维 技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调试前 1 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 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办公设施。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 数量必须满足安规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 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 填写好移交清单,并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控部门完成变电站命 名及设备编号工作,在变电站调试前一周完成设备标志牌、 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竣 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审查 等工作,配合工程启动调试单位做好启动调试的运行操作 和事故处理工作。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及监 控中心技术导则、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条件等文件 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运维单位向相关单位运检部门 及调控部门上报变电站归属运维站及业务联系方式,变电 站启动投运后,调度、运检和安监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 试运行一周即实行无人值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运维单 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 告和试运行报告的验收、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第四章 运维班管理运维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应根据区域内变电站分布情况, 合理设置运维班驻地,以满足应急处置等需要。原则上运 维班驻地工作半径不宜大于 90 公里或超过 90 分钟车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运维班应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 辖变电站的异常及告警信息的查询功能,以满足事故及异 常处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维护和应急工 作的需要,运维班 24 小时应有人应急值班,夜间值班不少 于 2 人。应急值班方式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运维班运维人员与调控部门业务联系(包 括操作联系、开收工、异常和故障处理等)均应录音并做 好记录。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运维班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 和制度,完成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 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运维班运维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保持通讯 畅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运维班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 志,遵守劳动纪律,在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交接班 (1)运维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 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2)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 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 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 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3)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方式; 2.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 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遗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 4.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检修工作开展情况; 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 6.现场安全用具、钥匙、车辆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 7.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 /* (4)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 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名后,交接 班工作方告结束; (5)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 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置安排 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运维分析 (1)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 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 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 (2)综合分析每月开展 1 次,由运维班班长组织全体 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两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2.事故、异常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3.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5.季节性预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设备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及巡视存在问题; 7.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维工作注意事 项; 8.本月运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运维工作安排。 (3)专题分析应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分析由 班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根据运维中出现的特定问题, /* 制定对策,及时落实,并向上级汇报。专题分析的主要内 容包括: 1.设备出现的故障及多次出现的同一类异常情况; 2.设备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隐患,采取的运行监督控 制措施。 (4)分析后要记录活动日期、分析的题目及内容、存 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如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 见应及时呈报。 第五章第五章 设备巡视设备巡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运维班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设备 相关巡视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巡视的一般要求: (1)对于不具备可靠的自动监视和报警系统的设备, 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2)变电站生产现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标识, 站内施工区域必须与运行区域可靠隔离; (3)为确保夜间巡视安全,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设备 区照明; (4)现场巡视用具应合格、齐备; (5)例行巡视、全面巡视和专业巡视时,运维人员应 持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开展设备巡视,巡视项目 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 行; (6)备用变压器应按照运行设备的要求进行巡视。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分为例 行巡视、全面巡视、专业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例行巡视:一类变电站每 2 天不少于 1 次; 二类变电站每 3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 次;四类变电站每两周不少于 1 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 系统的变电站可降低例行巡视频次。 例行巡视是指对站内设备及设施外观、异常声响、设 备渗漏、监控系统、二次装置及辅助设施异常告警、消防 安防系统完好性、变电站运行环境、缺陷和隐患跟踪检查 等方面的常规性巡查,具体巡视项目按照现场运行规程执 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全面巡视:一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 次; 二类变电站每 15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 1 次;四类变电站每两月不少于 1 次。 全面巡视是指在例行巡视项目基础上,对站内设备开 启箱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检查设备污秽情况,检 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网及 引线是否完好,检查变电站设备厂房等方面的详细巡查。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专业巡视:一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 1 次; 二类变电站每季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四类变电站每年不少于 1 次。 专业巡视指为深入掌握设备状态,由运维、检修、设 备状态评价人员联合开展对设备的集中巡查和检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熄灯巡视每月不少于 1 次。 /* 熄灯巡视指夜间熄灯开展的巡视,重点检查设备有无 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特殊巡视指因设备运行环境、方式变化而 开展的巡视。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大风后; 2.雷雨后; 3.冰雪、冰雹、雾霾; 4.新设备投入运行后; 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 行后; 6.设备缺陷有发展时; 7.设备发生过负荷或负荷剧增、超温、发热、系统冲 击、跳闸等异常情况; 8.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9.电网供电可靠性下降或存在发生较大电网事故(事 件)风险时段。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运维班每月应结合停电检修计划、带电检 测、设备消缺维护等工作制定巡视计划,提高运维质量和 效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 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巡视中如有紧急需要,运维人员应立即停止 巡视,参与处理有关事宜,处理完后,再继续巡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运维班班长、技术员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 /* 巡视,监督、考核巡视检查质量。 第六章第六章 工作票工作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工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 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名单每年应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并书面公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种工作票应至少在工作前 1 日送达 (或传真、局域网传送)运维班,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 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运维班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 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 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工作许可时,运维班派出许可人员到无人 值守变电站现场办理许可手续,并在现场做好记录。第二 种工作票,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的,可采取电话许可方 式,但应录音,并做好记录。电话许可时,工作负责人及 工作班成员到达变电站后,电话申请变电运维班当值人员 申请许可开工。运维班当值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电话申 请,需核对工作内容并再次确定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后, 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并许可开工,工作许可人应在相关记录 簿上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 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断开试验用电源,锁好 门窗,开放已封闭的通道。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 /* 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 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如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 方式无变动,工作负责人可以电话形式向运维班当值人员 办理复工手续,并进行全过程电话录音;如检修设备安全 措施有变动,运维班必须派许可人员到现场重新履行许可 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检修工作临近结束前,工作负责人预先与 运维班联系,通知运维人员进行验收,运维班应及时安排 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涉及断路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必要 时调控部门应进行遥控操作验收。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工作票终结后,验收人员及时向运维班和调 控中心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使用过的工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 保存,保存期至少 1 年。 第七章第七章 倒闸操作倒闸操作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操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安规。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运维人员操作资格、接发令权限应经上级 部门批准并公布;运维人员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应经相关调 控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对于计划性作业,运维人员应根据调控中 心下达的操作预令,提前做好操作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操作预令应由调控中心下达至相应的运维 班。运维人员对预令发生疑问时应及时与发令人联系。倒 /* 闸操作时应以正式的调度指令为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运维人员根据调度预令填写操作票,审核 无误,到达需要操作的无人值守变电站,主动与调控中心 联系。调控中心将操作正令下达相应变电站现场,现场运 维人员接令复诵无误后,并与调度预令核对一致,方可开 始操作,发令复诵过程双方应录音。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运维人员开始操作前应告知调控人员,应 避免双方同时操作同一对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 向发令人汇报。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在 恢复操作时运维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操作设备、 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操作结束后,运维人员应向发令人汇报, 并与调控人员做好运行方式的核对。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使用过的操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保 存,保存期至少 1 年。 第八章第八章 设备定期维护设备定期维护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变电站定期维护项目包括对一、二次设备、 在线监测装置、备用电源、通风系统、消防、照明、安防 等辅助设施的轮换、试验、检查以及对房屋、围墙等土建 设施的检查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运维单位应结合变电站地域分布、人员、 环境、设备等情况,制订定期维护工作计划。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定期轮换、试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 1.事故照明每季度试验1次; 2.主变备用冷却器每季度轮换1次; 3.主变冷却电源自投功能每季度试验1次; 4.站用直流系统备用充电机每半年启动1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日常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避雷器动作次数抄录每月1次,泄漏电流结合巡视抄 录; 2.防小动物设施每月维护1次; 3.安全工器具每月检查1次; 4.全站各装置、系统时钟每月核对1次; 5.排水、通风系统每月维护1次; 6.单个蓄电池电压测量每月1次; 7.漏电保安器每季试验1次; 8.消防器材每月维护2次; 9.室内、外照明系统每季度维护1次; 10.机构箱加热器及照明每季度维护1次; 11.安防设施每季度维护1次; 12.防误装置每半年维护1次; 13.二次设备每半年清扫1次; 14.锁具每年维护1次; 15.蓄电池内阻测试每年1次; 16.电缆沟每年清扫1次; 17.强油风冷主变带电水冲洗每年进行1次(迎峰度夏 前)。 /*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维护应满 足相关专业管理的要求。 第九章第九章 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带电检测的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变压器、组 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 器、穿墙套管、高压电缆、开关柜、电容器、电抗器及其 他相关二次设备等。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带电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红外热成像检测、 油色谱分析、SF6 气体组份分析、高频局部放电检测、超高 频局部放电检测、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暂态地电压检测、 铁芯接地电流检测、相对介质损耗因数和电容量测量、泄 漏成像法检测、金属护套接地系统、避雷器泄漏电流检测 等。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带电检测计划编制 (1)各运维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 15 日前根据带电检测 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检测计划, 其中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修公司、地 (市)公司初审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状态评价中心备案; (2)各运维单位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状态检 修、迎峰度夏、特殊状态下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 计划并实施。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带电检测周期 (1)红外检测:500 千伏(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 每 2 周 1 次,220 千伏变电站每月 1 次,110 千伏(66 千伏) 及以下变电站每季度 1 次,迎峰度夏(冬)、大负荷、新 设备投运、检修结束送电期间要增加检测频次。配置智能 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由智能机器人完成红外检测; (2)其它带电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按照公司电力设 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带电检测异常处理 (1)检测人员检测过程发现数据异常,应立即上报本 单位运检部。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应在一个工作日 内将异常情况以报告的形式报省公司运检部和省设备状态 评价中心; (2)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根据上报的异常数据在一个 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安排复测,并将明确的 结论和建议反馈省公司运检部及运维单位,安排跟踪检测 或停电检修试验。因检测数据异常而退运的设备,由省公 司运检部根据情况安排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等单位做好后 续分析工作。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在线监测装置管理 (1)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按照运行设备管理,统一纳 入运行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设备台帐; (2)在线监测装置的定值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定, 定值的整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每周检查装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确保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 第十章第十章 设备状态评价设备状态评价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包括设备定期评价和设 备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动态评价主要包 括新设备投运后的首次评价、缺陷评价、带电检测评价、 不良工况评价、检修评价、新发布家族缺陷后的评价等。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变电设备的定期评价实现分级管理,按电 压等级由各级运检单位和设备状态评价中心逐级完成。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对于一类变电站,省公司运检部每年组织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和省检修公司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 状态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由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比复 核并出具报告。国网运检部组织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每 年结合带电检测开展一次专项状态评价,由国网设备状态 评价中心出具评价意见。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对于二类变电站,省公司运检部每年组织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和省检修公司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 状态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由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比复核 并出具报告。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对于三、四类变电站,各运维单位运检部 每年集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状态评 价工作并出具报告。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缺陷处理缺陷处理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缺陷的分类 (1)危急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 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 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2)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 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3)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 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运维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对缺陷进行 初步定性,将相关信息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S)启动缺陷 处理流程。对可能会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或影响集 中监控的危急、严重缺陷情况应向相应调控人员汇报。缺 陷未消除前,运维人员应加强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 并提醒调控中心对危急、严重缺陷设备加强运行监视。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对于影响遥控操作的缺陷,应立即安排处 理,处理前后运维人员均应及时告知调控中心,并做好记 录。必要时配合调控中心进行遥控操作试验。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危急、严重缺陷一经发现,运维人员在现场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展成事故,并向本单位专业管理人 员汇报。能经短时处理恢复的,应及时组织现场消缺处理。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危急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严重 缺陷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 1 周,最多不超过 1 个月,消除 前须加强监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严重缺陷处理 时限不超过 72 小时);一般缺陷原则上应尽快安排处理, 对于需要设备停电处理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缺陷处理后,缺陷处理工作负责人要立即 /* 在生产管理系统(PMS)中录入消缺记录,完成闭环管理。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缺陷处理后要进行验收,及时向本单位管 理人员汇报。调控中心发起的缺陷,缺陷处理完毕后运维 班组应向调控中心核对缺陷处理情况。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工程质保期内的设备设施缺陷由工程建设 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异常和故障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后,运维班立即派人 赶赴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进行详细检查;运维人员经现场 检查、分析后,立即汇报调控中心和主管部门,汇报内容 包括: 1.现场天气情况; 2.一次设备现场外观检查情况; 3.现场是否有人工作; 4.站内相关设备有无越限或过载; 5.站用电安全是否受到威胁; 6.二次设备的动作、复归详细情况。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情况 时可临时安排人员驻站运维: 1.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故障需要有人现场定时监视时; 2.发生台风、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气候时; 3.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4.当主变、断路器等重要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危及电 /* 网安全稳定运行时。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无人值守变电站临时安排人员驻站运维时, 应由运维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运维人员到达现 场后和撤离现场前应告知调控中心。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运维班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 组织开展 1 次反事故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提高事故情 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专项工作专项工作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防污闪管理 (1)应以现场饱和盐密、灰密测量数据为依据,结合 运行经验和气候、环境条件,全面客观地进行现场污秽度 评估和污区等级划分,并据此绘制、修订污区分布图。污 区分布图应每年局部修订一次,每 3 年全面修订一次; (2)当冬季积污期持续无降雨日接近历史最大值时, 应立即安排现场测试工作,如绝缘子污秽程度达到或超过 设计标准,应采取必要的防污闪措施; (3)根据现场污秽度监测布点要求和环境变化,优化 监测点布置,完善监测档案; (4)加强设备状态评价,及时进行外绝缘配置校核工 作。对不满足要求的设备,应制订整改措施,按轻重缓急 纳入技改大修计划; (5)中、重污区的防污闪改造应优先采用高温硫化硅 橡胶类防污闪产品,并综合考虑防冰(雪)闪和防雨闪; (6)对运行满 3 年的防污闪涂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 /* 行抽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覆涂; (7)加强变电站零值、低值瓷绝缘子的检测,及时更 换自爆玻璃绝缘子及零、低值瓷绝缘子; (8)污区等级处于 c 级及以上核电、大型能源基地电 力外送站及跨大区联络 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涂覆防污 闪涂料。处于发生过冰闪和雨闪的地区、处于冻雨和粘雪 的地区和外绝缘伞间距小于 67mm 的设备应加装增爬裙; (9)污区等级处于 d 级及以上污秽区,220 千伏及以 上变电站应涂覆防污闪涂料。对处于发生过冰闪和雨闪的 地区、处于冻雨和粘雪地区的设备应采取加装增爬裙等措 施; (10)污区等级处于 c 级的 750、500(330)、220 千 伏变电站及污区等级处于 d 级的 110(66)千伏电压等级的 变电站,应视绝缘配置、污秽情况及雨雪地区情况确定采 取涂覆防污闪涂料和加装增爬裙; (11)超过 1 年未清扫的,应每季度对污秽程度进行 评估,对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清扫。对运行超过 3 年的涂 料,每次检修时要检查有无起皮、龟裂、憎水性丧失等现 象,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安排复涂; (12)在大雾(霾)、毛毛雨、覆冰(雪)等恶劣天 气过程中,利用红外测温、紫外成像等技术手段,密切关 注设备外绝缘状态,发现设备爬电严重时停电处理。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防汛管理 (1)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位置和现场实际, /* 制定相关预案及措施。无人值守变电站站内应配备充足的 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包括潜水泵、塑料布、塑料管、沙 袋、铁锹等; (2)在每年汛前应对防汛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 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防汛物资应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并建立专门 台帐; (4)定期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是否 完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是否关闭并密封良 好; (5)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 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 和排水措施; (6)下雨时对房屋渗漏、排水情况进行检查;雨后检 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 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防风管理 (1)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无人值守变电站切实 可行的防风预案和措施; (2)大风(台风)前后,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设 备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检查控制楼屋顶和墙壁彩钢瓦 是否正常;检查户外堆放物品是否合适,箱体是否牢固, 户外端子箱是否密封良好; (3)每月检查和清理设备区、围墙及周围的覆盖物、 /* 飘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4)有土建、扩建、技改等工程作业的无人值守变电 站,在大风来临前运维人员应加强对正在施工场地的检查, 重点检查材料堆放、脚手架稳固、护网加固、临时孔洞封 堵、缝隙封堵、安全措施等情况,防止设施机械倒塌或坠 落事故,防止雨布、绳索、安全围栏绳吹到带电设备上引 发事故。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防寒管理 (1)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应 的变电站设备防寒预案和措施; (2)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箱、变压 器控制柜和户外控制保护接口柜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 空调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机 构箱、控制柜、冷却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工业生 活水系统管道以及油色谱在线监测装置管道采取相应的防 寒保温措施。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防高温管理 (1)应根据本地区气候特点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应的 变电站设备防高温预案和措施; (2)夏季气温较高时,应对重载设备和空调机组等设 备进行特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应加大红 外测温频次,及时掌握设备发热情况。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防小动物管理 (1)各开关柜、端子箱和机构箱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 /* 入的措施;设备室、主控室、通信机房、蓄电池室、控制 楼、设备间、保护小室等出入门应设置防鼠挡板; (2)每月应检查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 好; (4)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 拆动后应及时堵好; (5)各设备室不得存放粮食及其它食品,应放有鼠药 或捕鼠(驱鼠)器械(含电子式),并做好统一标识; (6)设备施工后,应验收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因 施工和工作需要将封堵的孔洞、入口、屏柜底打开时,应 在工作结束时及时封堵。若工期较长,每日收工时,施工 人员必须采取临时封堵措施,运维人员要进行检查。工作 结束运维人员应验收孔洞是否封堵严密,不符合要求不得 结束工作票。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防误装置管理 (1)运维人员负责变电站防误装置的管理,组织人员 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应明确对防误装置的使用规定;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变电站防误装置应做到 “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 产。凡发现防误功能不满足“五防”要求的,运维单位有 权拒绝设备的投运; /* (3)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 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 (4)防误闭锁装置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缺陷 及时上报和处理。防误装置的巡视检查应与主设备巡视同 时进行; (5)电气设备的防误闭锁功能因故失去,暂时无法恢 复的,可加挂普通挂锁作为临时措施; (6)防误装置解锁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放置在固定地 点,每次使用应符合审批手续并填好相关记录。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危险品管理 (1)站内的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关台帐; (2)各类可燃气体、油类应按产品存放规定的要求统 一保管,不得散存; (3)备用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保管,对回收 的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收存; (4)六氟化硫(SF6)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的排风 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5)废弃有毒的电力电容器要按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 定保管处理; (6)设备室通风装置因故停止运行时,禁止进行电焊、 气焊、刷漆等工作,禁止使用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 (1)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常态工作机制,依据国 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以及历年来典型 事故案例,组织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运维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根据隐患治理计 划及时分析汇总进度情况,对变电站隐患进行闭环管理; (3)因客观原因对于暂时无法治理的隐患,运维单位 应制定预控措施,并开展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4)隐患排查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各单位应及时上 报相关运检部,优先安排技改、大修项目,确保隐患及时 消除。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辅助设施辅助设施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一般要求 (1)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辅助设施主要指为保证无人值 守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而配备的消防、安防、工业视频、 通风、制冷、采暖、除湿、生活水系统、照明系统、道路、 建筑物等; (2)运维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要求,定期进行辅助设 施维护、试验及轮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运维班应结合本地区气象、环境、设备情况临时 增加辅助设施检查维护工作频次。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消防设施 (1)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经消防部门验 收合格; /* (2)运维班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现场消防管 理规程,落实有资质的人员负责专项管理,并严格执行; (3)变电站消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 心; (4)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放置 在固定地点,相关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 应制定消防器材布置图,标明存放地点、数量和消防器材 类型; (5)应备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预案; (6)运维班负责管理、检查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情 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 做它用; (7)运维班负责建立消防设备档案、台帐等技术资料。 应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对站内防火重点部位或 场地动火级别进行区分,明确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在站内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动火(电焊、气焊)作业,特殊 情况需要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8)控制保护屏、配电屏和端子箱等电缆穿孔应用防 火材料封堵。设备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室(亭)的门不应上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9)运维人员应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用器材的使 用方法,熟知火警电话和报警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安防设施 (1)无人值守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安防设施,应能实 /* 现安防系统运行情况监视、防盗报警等主要功能,相关报 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心; (2)无人值守变电站实体防护措施应可靠有效,并报 有关部门审查; (3)无人值守变电站的大门正常应关闭、上锁,装有 防盗报警系统的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完好; (4)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 视检查; (5)按相关保卫规定,未经审批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进站; (6)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工业视频设施的巡 视检查,发现设施异常时应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仪器仪表及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第一百一条第一百一条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安全、 操作工器具,应明显编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各种安全、 操作工器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 和保管各类安全、操作工器具。 第一百二条第一百二条变电站应配备满足工作需求且校验合 格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运维人员应 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仪器仪表。 第一百三条第一百三条运维班应对仪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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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运检/4)302-2014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 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无 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工作,实现运维管理的标准化,保 障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管理模式、职 责分工、生产准备、运维班管理、设备巡视、工作票、倒 闸操作、设备定期维护、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状态评价、 缺陷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专项工作、辅助设施、仪器 仪表及工器具、外来人员、车辆管理、运维记录及台帐、 档案资料等方面的规范化要求。 第三条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重点管控、差异化运维”为 原则开展变电站各项运维工作。根据重要程度,将变电站 分为四类。 (1)一类变电站是指交流特高压站,核电、大型能源 基地(300 万千瓦及以上)外送及跨大区(华北、华中、华 东、东北、西北)联络 750/500/330kV 变电站; (2)二类变电站是指除一类变电站以外的其它 750/500/330kV 变电站,电厂外送变电站(100 万千瓦及以 上、300 万千瓦以下)及跨省联络 220kV 变电站,主变或母 /* 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四级及以上电网事件的变电站; (3)三类变电站是指除二类以外的 220kV 变电站,电 厂外送变电站(30 万千瓦及以上,100 万千瓦以下),主 变或母线停运、开关拒动造成五级电网事件的变电站,为 一级及以上重要用户直接供电的变电站; (4)四类变电站是指除一、二、三类以外的 35kV 及 以上变电站。 第四条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 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35 千伏及以上电压 等级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职责职责分工分工 第五条第五条 国网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以下简称“运检 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公司系统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工作的专业管 理; (2)负责制定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管理规定及相关标 准; (3)负责对公司系统各单位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 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4)负责组织解决无人值守变电站重大缺陷和问题; (5)负责与国家电力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第六条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含国网运行 公司,以下统称“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 (2)负责组织实施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改造; (3)负责每月汇总分析严重及以上缺陷并督促消缺; (4)负责组织省公司电科院按照规定开展带电检测及 状态评价; (5)负责与相关调控中心沟通协调; (6)负责组织 330 千伏及以上无人值守变电站的交接 验收; (7)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变电站运维质量监督检 查和专业交流。 第七条第七条 省(市)检修公司、地(市)公司履行以下职 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 准和各项工作要求; (2)建立本单位运维管理的常态工作机制,明确职责 分工和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3)负责组织编写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规程; (4)组织开展设备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开展设备带电检测和状 态评价; (6)负责参与基建工程交接验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 工作; (7)负责向上级单位申报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8)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无人值守变电站运维质 量监督检查和专业交流; /* (9)定期开展运行分析、做好危险点预控,组织开展 各类专项检查; (10)针对复杂操作、薄弱运行方式、大型基建工程 等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11)及时分析设备缺陷,制定预防措施,督促消除 设备缺陷; (12)定期组织开展班组专业互查活动。 第八条第八条 变电运维班(以下简称“运维班”)履行以下 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工 作要求; (2)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 工作; (3)负责无人值守变电站生产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 上报和执行; (4)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 案、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的管理; (5)负责每月开展运维分析; (6)参加新建、扩建、改造变电站工程的生产准备工 作。 第三章第三章 生产准备生产准备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变电站核准后,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变电 站生产准备及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启动并组织开展生产准 备工作,落实生产准备人员,编制变电站生产准备工作方 /* 案。 第十条第十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全程参与工程设计评审、设备 选型、设备安装调试等前期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 反事故措施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生产准备人员应在变电站投运前建立运维站 对变电站的管理机制,制定运维站及无人值守变电站各项 运行规程,设立运行台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结合工程情况对生产准备人员开 展有针对性的设备培训,内容应包括设备工作原理、运维 技能和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调试前 1 个月,运维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 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办公设施。安全工器具配备的种类和 数量必须满足安规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在变电站建设过程中及时接收和 妥善保管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的专用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应 填写好移交清单,并签字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控部门完成变电站命 名及设备编号工作,在变电站调试前一周完成设备标志牌、 相序牌、警示牌的制作和安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全程参与工程的竣工预验收、竣 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参加验收大纲和调试方案的审查 等工作,配合工程启动调试单位做好启动调试的运行操作 和事故处理工作。 /*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根据公司《无人值守变电站及监 控中心技术导则》、《无人值守变电站技术条件》等文件 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运维单位向相关单位运检部门 及调控部门上报变电站归属运维站及业务联系方式,变电 站启动投运后,调度、运检和安监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 试运行一周即实行无人值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程试运行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和运维单 位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包括系统启动调试报 告和试运行报告的验收、交接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第四章 运维班管理运维班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运维单位应根据区域内变电站分布情况, 合理设置运维班驻地,以满足应急处置等需要。原则上运 维班驻地工作半径不宜大于 90 公里或超过 90 分钟车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运维班应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所 辖变电站的异常及告警信息的查询功能,以满足事故及异 常处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运维班值班方式应满足日常维护和应急工 作的需要,运维班 24 小时应有人应急值班,夜间值班不少 于 2 人。应急值班方式应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运维班运维人员与调控部门业务联系(包 括操作联系、开收工、异常和故障处理等)均应录音并做 好记录。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运维班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规定 和制度,完成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倒闸操作、设备 巡视、定期轮换试验、消缺维护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运维班运维人员外出工作时,应保持通讯 畅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运维班运维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岗位标 志,遵守劳动纪律,在当班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且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交接班 (1)运维人员应按照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 办完交接手续之前,不得擅离职守; (2)交接班前、后 30 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 在处理事故或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 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 交班负责人指挥下协助工作; (3)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1.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运行方式; 2.缺陷、异常、事故处理情况; 3.两票的执行情况,现场遗留安全措施及接地线情况; 4.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维护、检修工作开展情况; 5.各种记录、资料、图纸的收存保管情况; 6.现场安全用具、钥匙、车辆及备品备件使用情况; 7.上级交办的任务及其它事项。 /* (4)交班负责人按交接班内容向接班人员交待情况, 接班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交接班双方负责人签名后,交接 班工作方告结束; (5)接班后,接班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召开本班班前会, 根据天气、运行方式、工作情况、设备情况等,布置安排 本值工作,交待注意事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运维分析 (1)运维分析分为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主要是针对 设备运行、操作和异常情况及运维人员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进行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制订防范措施,提高运维工作 质量和运维管理水平; (2)综合分析每月开展 1 次,由运维班班长组织全体 运维人员参加。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两票”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 2.事故、异常的发生、发展及处理情况; 3.发现的缺陷、隐患及处理情况; 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5.季节性预防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6.设备巡视检查监督评价及巡视存在问题; 7.天气、负荷及运行方式发生变化,运维工作注意事 项; 8.本月运维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月运维工作安排。 (3)专题分析应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开展。专题分析由 班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根据运维中出现的特定问题, /* 制定对策,及时落实,并向上级汇报。专题分析的主要内 容包括: 1.设备出现的故障及多次出现的同一类异常情况; 2.设备存在的家族性缺陷、隐患,采取的运行监督控 制措施。 (4)分析后要记录活动日期、分析的题目及内容、存 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如有需上级解决的问题及改进意 见应及时呈报。 第五章第五章 设备巡视设备巡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运维班负责所辖无人值守变电站的现场设备 相关巡视工作。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巡视的一般要求: (1)对于不具备可靠的自动监视和报警系统的设备, 应适当增加巡视次数; (2)变电站生产现场应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标识, 站内施工区域必须与运行区域可靠隔离; (3)为确保夜间巡视安全,变电站应具备完善的设备 区照明; (4)现场巡视用具应合格、齐备; (5)例行巡视、全面巡视和专业巡视时,运维人员应 持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开展设备巡视,巡视项目 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 行; (6)备用变压器应按照运行设备的要求进行巡视。 /*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设备巡视检查,分为例 行巡视、全面巡视、专业巡视、熄灯巡视和特殊巡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例行巡视:一类变电站每 2 天不少于 1 次; 二类变电站每 3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 次;四类变电站每两周不少于 1 次。配置智能机器人巡检 系统的变电站可降低例行巡视频次。 例行巡视是指对站内设备及设施外观、异常声响、设 备渗漏、监控系统、二次装置及辅助设施异常告警、消防 安防系统完好性、变电站运行环境、缺陷和隐患跟踪检查 等方面的常规性巡查,具体巡视项目按照现场运行规程执 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全面巡视:一类变电站每周不少于 1 次; 二类变电站每 15 天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 1 次;四类变电站每两月不少于 1 次。 全面巡视是指在例行巡视项目基础上,对站内设备开 启箱门检查,记录设备运行数据,检查设备污秽情况,检 查防火、防小动物、防误闭锁等有无漏洞,检查接地网及 引线是否完好,检查变电站设备厂房等方面的详细巡查。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专业巡视:一类变电站每月不少于 1 次; 二类变电站每季不少于 1 次;三类变电站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四类变电站每年不少于 1 次。 专业巡视指为深入掌握设备状态,由运维、检修、设 备状态评价人员联合开展对设备的集中巡查和检测。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熄灯巡视每月不少于 1 次。 /* 熄灯巡视指夜间熄灯开展的巡视,重点检查设备有无 电晕、放电,接头有无过热现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特殊巡视指因设备运行环境、方式变化而 开展的巡视。遇有以下情况,应进行特殊巡视: 1.大风后; 2.雷雨后; 3.冰雪、冰雹、雾霾; 4.新设备投入运行后; 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运后重新投入系统运 行后; 6.设备缺陷有发展时; 7.设备发生过负荷或负荷剧增、超温、发热、系统冲 击、跳闸等异常情况; 8.法定节假日、上级通知有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9.电网供电可靠性下降或存在发生较大电网事故(事 件)风险时段。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运维班每月应结合停电检修计划、带电检 测、设备消缺维护等工作制定巡视计划,提高运维质量和 效率。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巡视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单位审定的标准化 巡视作业指导书(卡)执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巡视中如有紧急需要,运维人员应立即停止 巡视,参与处理有关事宜,处理完后,再继续巡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运维班班长、技术员应每月至少参加一次 /* 巡视,监督、考核巡视检查质量。 第六章第六章 工作票工作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工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 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名单每年应由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并书面公布。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种工作票应至少在工作前 1 日送达 (或传真、局域网传送)运维班,第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 业工作票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运维班接到工作票后,应根据工作任务和 无人值守变电站设备实际运行情况,认真审核工作票上所 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并符合现场条件。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工作许可时,运维班派出许可人员到无人 值守变电站现场办理许可手续,并在现场做好记录。第二 种工作票,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的,可采取电话许可方 式,但应录音,并做好记录。电话许可时,工作负责人及 工作班成员到达变电站后,电话申请变电运维班当值人员 申请许可开工。运维班当值人员接到工作负责人的电话申 请,需核对工作内容并再次确定现场无需布置安全措施后, 交代相关注意事项并许可开工,工作许可人应在相关记录 簿上做好记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 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断开试验用电源,锁好 门窗,开放已封闭的通道。若工作间断后所有安全措施和 /* 接线方式保持不变,工作票可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复工时,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确认 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如所有安全措施和接线 方式无变动,工作负责人可以电话形式向运维班当值人员 办理复工手续,并进行全过程电话录音;如检修设备安全 措施有变动,运维班必须派许可人员到现场重新履行许可 手续。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检修工作临近结束前,工作负责人预先与 运维班联系,通知运维人员进行验收,运维班应及时安排 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涉及断路器的检修维护工作,必要 时调控部门应进行遥控操作验收。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工作票终结后,验收人员及时向运维班和调 控中心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使用过的工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 保存,保存期至少 1 年。 第七章第七章 倒闸操作倒闸操作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操作票管理应严格执行《安规》。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运维人员操作资格、接发令权限应经上级 部门批准并公布;运维人员调度业务联系资格应经相关调 控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对于计划性作业,运维人员应根据调控中 心下达的操作预令,提前做好操作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操作预令应由调控中心下达至相应的运维 班。运维人员对预令发生疑问时应及时与发令人联系。倒 /* 闸操作时应以正式的调度指令为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运维人员根据调度预令填写操作票,审核 无误,到达需要操作的无人值守变电站,主动与调控中心 联系。调控中心将操作正令下达相应变电站现场,现场运 维人员接令复诵无误后,并与调度预令核对一致,方可开 始操作,发令复诵过程双方应录音。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运维人员开始操作前应告知调控人员,应 避免双方同时操作同一对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 向发令人汇报。待发令人再行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在 恢复操作时运维人员必须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操作设备、 操作步骤正确无误。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操作结束后,运维人员应向发令人汇报, 并与调控人员做好运行方式的核对。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使用过的操作票由运维班专人统一整理、保 存,保存期至少 1 年。 第八章第八章 设备定期维护设备定期维护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变电站定期维护项目包括对一、二次设备、 在线监测装置、备用电源、通风系统、消防、照明、安防 等辅助设施的轮换、试验、检查以及对房屋、围墙等土建 设施的检查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运维单位应结合变电站地域分布、人员、 环境、设备等情况,制订定期维护工作计划。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定期轮换、试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 1.事故照明每季度试验1次; 2.主变备用冷却器每季度轮换1次; 3.主变冷却电源自投功能每季度试验1次; 4.站用直流系统备用充电机每半年启动1次。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日常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避雷器动作次数抄录每月1次,泄漏电流结合巡视抄 录; 2.防小动物设施每月维护1次; 3.安全工器具每月检查1次; 4.全站各装置、系统时钟每月核对1次; 5.排水、通风系统每月维护1次; 6.单个蓄电池电压测量每月1次; 7.漏电保安器每季试验1次; 8.消防器材每月维护2次; 9.室内、外照明系统每季度维护1次; 10.机构箱加热器及照明每季度维护1次; 11.安防设施每季度维护1次; 12.防误装置每半年维护1次; 13.二次设备每半年清扫1次; 14.锁具每年维护1次; 15.蓄电池内阻测试每年1次; 16.电缆沟每年清扫1次; 17.强油风冷主变带电水冲洗每年进行1次(迎峰度夏 前)。 /*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维护应满 足相关专业管理的要求。 第九章第九章 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带电检测及在线监测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带电检测的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变压器、组 合电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耦合电容器、避雷 器、穿墙套管、高压电缆、开关柜、电容器、电抗器及其 他相关二次设备等。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带电检测项目主要包括:红外热成像检测、 油色谱分析、SF6 气体组份分析、高频局部放电检测、超高 频局部放电检测、超声波局部放电检测、暂态地电压检测、 铁芯接地电流检测、相对介质损耗因数和电容量测量、泄 漏成像法检测、金属护套接地系统、避雷器泄漏电流检测 等。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带电检测计划编制 (1)各运维单位应在每年 10 月 15 日前根据带电检测 周期要求和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检测计划, 其中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带电检测计划经省检修公司、地 (市)公司初审后报送省公司运检部、状态评价中心备案; (2)各运维单位根据年度检测计划,综合考虑状态检 修、迎峰度夏、特殊状态下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月度检测 计划并实施。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带电检测周期 (1)红外检测:500 千伏(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 每 2 周 1 次,220 千伏变电站每月 1 次,110 千伏(66 千伏) 及以下变电站每季度 1 次,迎峰度夏(冬)、大负荷、新 设备投运、检修结束送电期间要增加检测频次。配置智能 机器人巡检系统的变电站可由智能机器人完成红外检测; (2)其它带电检测项目、检测周期按照公司《电力设 备带电检测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带电检测异常处理 (1)检测人员检测过程发现数据异常,应立即上报本 单位运检部。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上设备,应在一个工作日 内将异常情况以报告的形式报省公司运检部和省设备状态 评价中心; (2)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根据上报的异常数据在一个 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安排复测,并将明确的 结论和建议反馈省公司运检部及运维单位,安排跟踪检测 或停电检修试验。因检测数据异常而退运的设备,由省公 司运检部根据情况安排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等单位做好后 续分析工作。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在线监测装置管理 (1)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按照运行设备管理,统一纳 入运行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设备台帐; (2)在线监测装置的定值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设定, 定值的整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3)每周检查装置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确保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 第十章第十章 设备状态评价设备状态评价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包括设备定期评价和设 备动态评价。定期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动态评价主要包 括新设备投运后的首次评价、缺陷评价、带电检测评价、 不良工况评价、检修评价、新发布家族缺陷后的评价等。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变电设备的定期评价实现分级管理,按电 压等级由各级运检单位和设备状态评价中心逐级完成。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对于一类变电站,省公司运检部每年组织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和省检修公司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 状态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由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比复 核并出具报告。国网运检部组织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每 年结合带电检测开展一次专项状态评价,由国网设备状态 评价中心出具评价意见。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对于二类变电站,省公司运检部每年组织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和省检修公司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 状态定期评价,评价结果由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比复核 并出具报告。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对于三、四类变电站,各运维单位运检部 每年集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现场开展变电站设备状态评 价工作并出具报告。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缺陷处理缺陷处理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缺陷的分类 (1)危急缺陷:设备或建筑物发生了直接威胁安全运 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否则,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 /* 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2)严重缺陷: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 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3)一般缺陷: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设备缺陷, 指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的缺陷。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运维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应对缺陷进行 初步定性,将相关信息录入生产管理系统(PMS)启动缺陷 处理流程。对可能会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或影响集 中监控的危急、严重缺陷情况应向相应调控人员汇报。缺 陷未消除前,运维人员应加强监视设备缺陷的发展趋势, 并提醒调控中心对危急、严重缺陷设备加强运行监视。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对于影响遥控操作的缺陷,应立即安排处 理,处理前后运维人员均应及时告知调控中心,并做好记 录。必要时配合调控中心进行遥控操作试验。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危急、严重缺陷一经发现,运维人员在现场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展成事故,并向本单位专业管理人 员汇报。能经短时处理恢复的,应及时组织现场消缺处理。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危急缺陷处理时限不超过 24 小时;严重 缺陷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 1 周,最多不超过 1 个月,消除 前须加强监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严重缺陷处理 时限不超过 72 小时);一般缺陷原则上应尽快安排处理, 对于需要设备停电处理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检修周期。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缺陷处理后,缺陷处理工作负责人要立即 /* 在生产管理系统(PMS)中录入消缺记录,完成闭环管理。 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缺陷处理后要进行验收,及时向本单位管 理人员汇报。调控中心发起的缺陷,缺陷处理完毕后运维 班组应向调控中心核对缺陷处理情况。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工程质保期内的设备设施缺陷由工程建设 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异常和故障处理异常和故障处理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后,运维班立即派人 赶赴无人值守变电站现场进行详细检查;运维人员经现场 检查、分析后,立即汇报调控中心和主管部门,汇报内容 包括: 1.现场天气情况; 2.一次设备现场外观检查情况; 3.现场是否有人工作; 4.站内相关设备有无越限或过载; 5.站用电安全是否受到威胁; 6.二次设备的动作、复归详细情况。 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发生下列情况 时可临时安排人员驻站运维: 1.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故障需要有人现场定时监视时; 2.发生台风、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气候时; 3.重要保供电任务时; 4.当主变、断路器等重要设备发生严重故障,危及电 /* 网安全稳定运行时。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无人值守变电站临时安排人员驻站运维时, 应由运维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运维人员到达现 场后和撤离现场前应告知调控中心。 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运维班应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每半年至少 组织开展 1 次反事故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提高事故情 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专项工作专项工作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防污闪管理 (1)应以现场饱和盐密、灰密测量数据为依据,结合 运行经验和气候、环境条件,全面客观地进行现场污秽度 评估和污区等级划分,并据此绘制、修订污区分布图。污 区分布图应每年局部修订一次,每 3 年全面修订一次; (2)当冬季积污期持续无降雨日接近历史最大值时, 应立即安排现场测试工作,如绝缘子污秽程度达到或超过 设计标准,应采取必要的防污闪措施; (3)根据现场污秽度监测布点要求和环境变化,优化 监测点布置,完善监测档案; (4)加强设备状态评价,及时进行外绝缘配置校核工 作。对不满足要求的设备,应制订整改措施,按轻重缓急 纳入技改大修计划; (5)中、重污区的防污闪改造应优先采用高温硫化硅 橡胶类防污闪产品,并综合考虑防冰(雪)闪和防雨闪; (6)对运行满 3 年的防污闪涂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 /* 行抽查,对不满足要求的及时覆涂; (7)加强变电站零值、低值瓷绝缘子的检测,及时更 换自爆玻璃绝缘子及零、低值瓷绝缘子; (8)污区等级处于 c 级及以上核电、大型能源基地电 力外送站及跨大区联络 330 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应涂覆防污 闪涂料。处于发生过冰闪和雨闪的地区、处于冻雨和粘雪 的地区和外绝缘伞间距小于 67mm 的设备应加装增爬裙; (9)污区等级处于 d 级及以上污秽区,220 千伏及以 上变电站应涂覆防污闪涂料。对处于发生过冰闪和雨闪的 地区、处于冻雨和粘雪地区的设备应采取加装增爬裙等措 施; (10)污区等级处于 c 级的 750、500(330)、220 千 伏变电站及污区等级处于 d 级的 110(66)千伏电压等级的 变电站,应视绝缘配置、污秽情况及雨雪地区情况确定采 取涂覆防污闪涂料和加装增爬裙; (11)超过 1 年未清扫的,应每季度对污秽程度进行 评估,对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清扫。对运行超过 3 年的涂 料,每次检修时要检查有无起皮、龟裂、憎水性丧失等现 象,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及时安排复涂; (12)在大雾(霾)、毛毛雨、覆冰(雪)等恶劣天 气过程中,利用红外测温、紫外成像等技术手段,密切关 注设备外绝缘状态,发现设备爬电严重时停电处理。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防汛管理 (1)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地理位置和现场实际, /* 制定相关预案及措施。无人值守变电站站内应配备充足的 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包括潜水泵、塑料布、塑料管、沙 袋、铁锹等; (2)在每年汛前应对防汛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 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防汛物资应由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并建立专门 台帐; (4)定期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是否 完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是否关闭并密封良 好; (5)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 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 和排水措施; (6)下雨时对房屋渗漏、排水情况进行检查;雨后检 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 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防风管理 (1)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无人值守变电站切实 可行的防风预案和措施; (2)大风(台风)前后,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设 备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检查控制楼屋顶和墙壁彩钢瓦 是否正常;检查户外堆放物品是否合适,箱体是否牢固, 户外端子箱是否密封良好; (3)每月检查和清理设备区、围墙及周围的覆盖物、 /* 飘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4)有土建、扩建、技改等工程作业的无人值守变电 站,在大风来临前运维人员应加强对正在施工场地的检查, 重点检查材料堆放、脚手架稳固、护网加固、临时孔洞封 堵、缝隙封堵、安全措施等情况,防止设施机械倒塌或坠 落事故,防止雨布、绳索、安全围栏绳吹到带电设备上引 发事故。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防寒管理 (1)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应 的变电站设备防寒预案和措施; (2)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箱、变压 器控制柜和户外控制保护接口柜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 空调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对机 构箱、控制柜、冷却系统、消防系统、空调系统、工业生 活水系统管道以及油色谱在线监测装置管道采取相应的防 寒保温措施。 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防高温管理 (1)应根据本地区气候特点和现场实际,制定相应的 变电站设备防高温预案和措施; (2)夏季气温较高时,应对重载设备和空调机组等设 备进行特巡,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应加大红 外测温频次,及时掌握设备发热情况。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防小动物管理 (1)各开关柜、端子箱和机构箱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 /* 入的措施;设备室、主控室、通信机房、蓄电池室、控制 楼、设备间、保护小室等出入门应设置防鼠挡板; (2)每月应检查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 好; (4)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 拆动后应及时堵好; (5)各设备室不得存放粮食及其它食品,应放有鼠药 或捕鼠(驱鼠)器械(含电子式),并做好统一标识; (6)设备施工后,应验收防小动物措施落实情况。因 施工和工作需要将封堵的孔洞、入口、屏柜底打开时,应 在工作结束时及时封堵。若工期较长,每日收工时,施工 人员必须采取临时封堵措施,运维人员要进行检查。工作 结束运维人员应验收孔洞是否封堵严密,不符合要求不得 结束工作票。 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防误装置管理 (1)运维人员负责变电站防误装置的管理,组织人员 定期进行巡视、维护、检修等工作,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 应明确对防误装置的使用规定;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变电站防误装置应做到 “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投 产。凡发现防误功能不满足“五防”要求的,运维单位有 权拒绝设备的投运; /* (3)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防误操作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操作闭锁 装置应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 (4)防误闭锁装置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发现缺陷 及时上报和处理。防误装置的巡视检查应与主设备巡视同 时进行; (5)电气设备的防误闭锁功能因故失去,暂时无法恢 复的,可加挂普通挂锁作为临时措施; (6)防误装置解锁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放置在固定地 点,每次使用应符合审批手续并填好相关记录。 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危险品管理 (1)站内的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关台帐; (2)各类可燃气体、油类应按产品存放规定的要求统 一保管,不得散存; (3)备用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保管,对回收 的六氟化硫(SF6)气体应妥善收存; (4)六氟化硫(SF6)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的排风 机电源开关应设置在门外; (5)废弃有毒的电力电容器要按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规 定保管处理; (6)设备室通风装置因故停止运行时,禁止进行电焊、 气焊、刷漆等工作,禁止使用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隐患排查治理 (1)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常态工作机制,依据《国 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以及历年来典型 事故案例,组织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运维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根据隐患治理计 划及时分析汇总进度情况,对变电站隐患进行闭环管理; (3)因客观原因对于暂时无法治理的隐患,运维单位 应制定预控措施,并开展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 (4)隐患排查发现的重大设备隐患,各单位应及时上 报相关运检部,优先安排技改、大修项目,确保隐患及时 消除。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辅助设施辅助设施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一般要求 (1)无人值守变电站的辅助设施主要指为保证无人值 守变电站安全稳定运行而配备的消防、安防、工业视频、 通风、制冷、采暖、除湿、生活水系统、照明系统、道路、 建筑物等; (2)运维人员应根据工作计划要求,定期进行辅助设 施维护、试验及轮换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运维班应结合本地区气象、环境、设备情况临时 增加辅助设施检查维护工作频次。 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消防设施 (1)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并经消防部门验 收合格; /* (2)运维班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现场消防管 理规程,落实有资质的人员负责专项管理,并严格执行; (3)变电站消防设施的相关报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 心; (4)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放置 在固定地点,相关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 应制定消防器材布置图,标明存放地点、数量和消防器材 类型; (5)应备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预案; (6)运维班负责管理、检查消防器材的放置、完好情 况并清点数量,记入相关记录。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 做它用; (7)运维班负责建立消防设备档案、台帐等技术资料。 应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对站内防火重点部位或 场地动火级别进行区分,明确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在站内易燃易爆区域禁止动火(电焊、气焊)作业,特殊 情况需要动火作业,应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票制度执行; (8)控制保护屏、配电屏和端子箱等电缆穿孔应用防 火材料封堵。设备室或设备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消防室(亭)的门不应上锁,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9)运维人员应定期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用器材的使 用方法,熟知火警电话和报警方法,定期组织消防演习。 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安防设施 (1)无人值守变电站须具备完善的安防设施,应能实 /* 现安防系统运行情况监视、防盗报警等主要功能,相关报 警信息应传送至调控中心; (2)无人值守变电站实体防护措施应可靠有效,并报 有关部门审查; (3)无人值守变电站的大门正常应关闭、上锁,装有 防盗报警系统的应定期检查、试验报警装置完好; (4)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 视检查; (5)按相关保卫规定,未经审批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携带进站; (6)运维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工业视频设施的巡 视检查,发现设施异常时应及时安排处理。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仪器仪表及工器具仪器仪表及工器具 第一百〇一条第一百〇一条变电站应配备数量足够且有效的安全、 操作工器具,应明显编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各种安全、 操作工器具应有适量的合格备品;运维人员应会正确使用 和保管各类安全、操作工器具。 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二条变电站应配备满足工作需求且校验合 格的仪器仪表及工器具,并放置在固定地点;运维人员应 会正确使用和保管各类仪器仪表。 第一百〇三条第一百〇三条运维班应对仪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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