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施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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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项目保证金施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下面简称保证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迫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第三条缺陷责任期为:(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
2、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三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四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部位的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第四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详细工作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面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施行。第五条保证金的数额按工程价款总额的3%5%比例预留,详细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第六条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将保证金交由受托银行托管。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保证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并与开发单位、受托银行签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完工验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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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房地产开发 项目 保证金 施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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