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意见-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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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公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大监管力度,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管理体制,严格依法行政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明确区经贸委负责全区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下面简称“生猪办,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日常工作。将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更名为生猪屠宰管理稽察大队,与生猪办合署办公,负责全区生猪屠宰管理行政执法。撤消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大队下设的执法中队,从区食品总公司和区兽医卫生监督所
2、借用在执法中队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生猪屠宰管理仍要给予关心、支持和配合。生猪屠宰管理稽察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遇有涉及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案件,区经贸委、工商局、林牧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分别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由上述四部门派驻区生猪办的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使用,依法施行行政处罚,从快从严依法办理涉猪管理行政案件。二、加强定点屠宰,坚持集中检疫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林牧部门要派专职检疫人员施行驻场屠宰检疫,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出具检疫检验证实,不得到场外
3、检疫和市场补检,坚决杜绝不合格生猪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三、加强场点管理,统一收费行为一抓好现有定点屠宰场点的清理和整合。根据国家和省、市的部署,根据“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我区现有的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和整合,逐步实现工厂化、机械化、规模化屠宰,提高肉品质量,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屠宰场点进行整改,对无屠宰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屠宰点视为非法窝点,依法予以查处和打击。二严格定点屠宰场点的内部管理。为适应食肉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全区各定点屠宰场点要以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根据,规范内部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生猪进场凭有效产地检疫证和佩带耳标制度、宰前检疫和屠宰检疫制度、
4、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台账登记制度、场地消毒制度。为防止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待宰生猪在屠宰场点存放不得超过24小时。进场生猪检疫率必须达100%,出场肉品质量合格率必须达100%,检疫检验人员必须对检疫检验结果负责,坚决杜绝不合格生猪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各屠宰场点能够接受委托代宰生猪,可以以自收或代收生猪,经营肉类产品批发业务,介入平抑市场物价,便利分散经营,积极为经营户提供各种服务。三统一屠宰场点的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加工环节只收取生猪代宰加工费和生猪产品检疫费,生猪产品销售涉及其它税费不得在加工环节收取,严禁搭车收费。我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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